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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失信
惩戒
心心
得体
失信惩戒学心心得体会
诚信是一个古老的道德命题,是我们中华民族优良道德传统的重要内容。诚信乃立身之本,人无信不立。对于国家来讲,诚信是其在国际社会站稳脚跟的力量之源;对于个人来讲,诚信是其踏入社会的基石。当今社会中,诚信对于我们的重要性可见一斑。这次失信惩戒先从公职人员和国企员工开刀,看来政府要下狠手了,让公职人员和国企员工带头讲诚信。
在这个飞速开展的时代,一个人只有讲诚信,才可能得到社会的认可,才可能更好地提升自我,从而到达更高的人生境界;一个社会只有讲诚信,才可以稳步前进,才可以形成健全的社会体系,才可以更好地实现现代文明,因此诚信绝不可失。近日,我校组织学习了XX市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失信人员从业惩戒规定(试行),的相关举措,将针对城市治理重点领域,暂行规定将个人的失信行为分为轻微、较重、严重3个等次,总计40种失信行为,其中严重失信行为2023种、较重失信行为14种、轻微失信行为16种。
长期以来,随地吐痰、乱停车、闯红灯等行为在很多人看来都只是小事情,大不了罚点款了事。可是,今后这类行为将与公职人员考录、升职评优、评审职称等挂钩。
我个人认为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失信人员从业惩戒规定叫好,并且持赞成、支持的态度,正所谓古语有云:“其身正,
不令那么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表扬诚信、惩戒失信,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具体任务。实施失信从业惩戒,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需要。
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失信人员实施失信从业惩戒,就是要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失信人员从严要求、从严管理、从严把关,以些带动社会形成诚信风气。当然,实施失信人员从业惩戒,不仅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失信人员从严要求,也对市民群众提出了标准和约束。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失信人员失信,在调动、职称评定、年度考核、军转安置等方面受到惩戒;市民群众失信,在考录、聘用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时也要受到惩戒。这是公平的表达,是打造诚信社会的关键性一步。通过制度规定,惩戒失信人员,约束失信行为,营造出人人讲诚信的良好环境,这无疑也是我们每一位老百姓的心声,它使得这座城市充满正能量,充满诚信,让大家相互信任,让这个城市充满和谐。
2023年5月28日
第二篇:失信惩戒细那么xx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业失信企业评定和联合惩戒实施细那么(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xx市食品药品平安监管信用体系建设,实现食品药品平安源头治理,完善行业禁入和退出机制,增强社会共同治理能力,震慑违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23-2023)(国发(2023)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假设干意见(国办发(202322)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方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凡在xx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的食品药品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失信行为的,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直属各单位和机关有关处室根据职责范围,开展信用评定及失信惩戒措施实施工作。
第四条认定企业失信行为依据的企业信用信息,以xx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的企业信用记录为准,由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以下简称“主体〞)的根本信息和行政处分信息组成。
第五条xx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的数据按以下分工具体操作:
(一)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局直属各单位负责录入、更新本单位受理许可事项的食品药品企业根本信息;录入本单位只能范围内的行政处分案件信息;
(二)市局应急管理处负责录入市局受理许可工程的食品药品企业根本信息;负责全市食品药品企业根本信息录入、更新的审核通过
(三)市局各有关处室负责录入职能范围内的行政处分案件信息。
第六条食品药品平安信用信息按照以下期限记录:
(一)食品药品企业的根本信息的录入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信息记录期限自准入之日起至退出为止;
(二)行政处分案件信息记录期限为3年,自相关行政行为生效之日起计算;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记录期限超过3年的,从其规定;前款规定的记录期限届满后,自动取消记录和失信评价。
第七条禁止申请许可、禁止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资格限制事项,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资格限制期限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限制期限为2年,限制期限届满时自动取消资格限制和失信评价。
第八条主体的行政处分信息被收集、整理后,认为该主体行为失信,按失信程度对应扣分值进行信用分级评定。
失信等级分为三级,失信程度逐级递增。扣分累积为0分至5分(含),为一般失信;扣分累积为5分至9分(含),为较重失信;扣分累积为9分至12分(含),为严重失信。一个信用周期内,主体信用扣分累积满12分后(超出12分以12分计),不再进行扣分累积。
第九条,同一主体首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0.5分,两次以上每次扣1分:
(一)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主体存在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无需做出行政处分,但需要进行责令改正或行政提示、行政建议、行政告诫、行政约谈等行政指导的;
(二)经立案调查确认违法,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行政处分或者单独给予警告处分的。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次扣2.5分:
1.单独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折合金额缺乏2023万元的;
2.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3万元(含)以下罚款的。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次扣3.5分:
1.单独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折合金额2023万元(含)以上,缺乏30万元的;
2.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处分款3万元(不含)以上,2023万元(含)以下的。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次扣4.5分:
1.单独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折合金额30万元(含)以上,缺乏20230万元的;
2.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处分款2023万元(不含)以上,50万元(含)以下的。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次扣5.5分:
1.单独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折合金额20230万元(含)以上的;
2.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处以罚款50万元(不含)以上的。第十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扣12分:
1.主体被禁止申请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被禁止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等资格罚的;
2.主体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给予撤销或者撤消许可证、批准证明文件处分的;
3.因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的;
4.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管管理总局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的,全国性或跨区域严重危害食品药品平安的。
第十五条信用积分的累积随信用评定随时更新,等级评定根本有效期为3年,以首次扣分时间点为起点计算,以
年为单位按等级累进。
第十六条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局直属各单位依照本方法规定的原那么进行信用评定,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决定扣分分值并报请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复核后生效;市局相关业务处室须经主管领导审批决定扣分分值。
第十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信用评定的失信等级,对主体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并记录信用信息。
第十八条信用评定为一般失信的,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如下:
(一)列为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重点对象,提高日常检查频次;
(二)应当执行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十九条信用评定为较重失信的,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如下:
(一)列为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重点对象,提高日常检查频次,做到一年内专项检查一次以上,全工程检查一次以上;
(二)在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部进行公示,并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及变更业务时,予以重点审查;
(三)加大抽检力度,对评定为较重失信的主体一年内抽检覆盖率达70%以上;
(四)每年度向市发改委提交一次较重失信行为企业名单,名单中所列企业在采用综合评标法并设置信用分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等管理工作中,最高只能得信用总分值的一半;
(五)应当执行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条信用评定为严重失信的,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如下:
(一)列为日常监管和监督检查重点对象,提高日常检查频次,做到一年内专项检查二次以上,全工程检查一次以上;
(二)在全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部进行公示,并重新审核严重失信企业的全部行政许可资格;此类企业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及变更业务时,予以重点审查;
(三)加大抽检力度,对评定为严重失信的主体一年内抽检覆盖率达20230%,重点品种抽检率达80%;
(三)每年度向市发改委提交一次较重失信行为企业名单,由市有关部门依据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等活动;
(四)将企业失信有关情况通报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供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时参考使用;
(五)严重失信企业将被列入“xx省失信企业黑名单〞,并依法将企业失信情况通过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六)应当执行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二十一条因符合本方法第十四条规定被评价为严重失信的主体或从业人员,在本方法第二十一条的根底上,将对其执行更加严格的信用惩戒措施,具体内容如下:
(一)不予办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业务;
(二)加强日常检查频次,做到一年内专项检查三次以上,全工程检查二次以上;
(三)加大抽检力度,一年内抽检覆盖率达20230%,重点品种抽检率达20230%;
(四)在执行行政处分时,依法按上限从重处分。第二十二条被列入“xx省失信企业黑名单〞的主体,同时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向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各直属分局申请修复信用:
(一)非因主观成心,在合理期限内主动采取整改措施,纠正失信行为,消除失信行为造成的不良后果;
(二)主体为提高食品药品平安管理而自愿通过的非强制性的质量、平安认证信息的;
(三)连续5年没有行政处分记录的;
(四)在食品药品平安领域做出突出奉献受到市局及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
(五)其他改进企业经营管理质量,提升食品药品消费平安的行为。
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局各直属分局对主体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初评,通过后填报信用修复审批表送至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复评;市局各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填报信用修复审批表,对监管范围内企业的修复申请进行审评。信用修复审批表须经市局主管领导同意,并经局长办公会批准后,调整信用评定等级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主体因食品药品违法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被执行责令停产停业、撤消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等市场退出机制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直属各单位及机关各有关处室应当按照信息收集要求、信用评定方法和规定期限及时收集整理企业信息、更新平台数据、开展信用评定、核定信用等级、执行惩戒措施,并将失信企业信息归入主体监管档案归档保管;每季度向市局应急管理处通报一次失信企业名单。
第二十五条市局应急管理处负责聚集各单位、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