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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省道
危险
货物运输
管理工作
规范
第二
XX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标准(第二稿)
XX省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标准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七日
第一章
第一条为标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XX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XX省内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本标准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第三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行业标准;负责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的资质认定(包括车辆技术状况、人员资格条件、设施设备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研究制定本地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及行业开展政策、措施,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参与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组织开展行业安全教育活动。
第二章
第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资质条件
总那么
(一)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以下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①自有专用车辆5辆以上;
②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到达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③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车辆应当安装gps监控系统车载终端,车载终端应符合危险化学品汽车运输安全监控车载终端(aq3004-2023)技术标准要求,并能适时监控;
④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Ⅰ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停车场地面积应到达车辆总数的投影面积2倍以上;
⑤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⑥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
⑦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⑧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
2.有符合以下要求的从业人员:
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人员应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取得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或者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2年以上,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2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初中以上学历。接受相关法规、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了解危险货物性质、危害特征、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③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并与企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有效劳动合同;
④聘用非本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且从业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到效劳地管理部门备案。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二)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之一,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效劳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①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②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2.具备第五条
(一)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第三章
第六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申请材料
3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六)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技术等级、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车辆配备gps定位系统情况。假设拟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国家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由相关部门提供;没有规定的由安监部门认可的安全评估机构提供);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七条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企业(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六条第
(五)至第
(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见附件);
(二)以下形式之一的单位根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3.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4.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
第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申请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第六条和第七条提交有关材料。
第九条申请终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停业申请;
(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三)所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原件。
第十条申请新增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申请表;
(二)车辆行驶证及复印件;
4
(三)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含gb1589符合性结论);
(四)悬挂标志牌、标志灯的车辆前后照片各一张;
(五)罐体车辆需罐体检测合格证及复印件;
(六)车辆安装gps定位系统证明;
(七)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保单及复印件;
第十一条申请注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注销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证原件。
第十二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申请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分公司设立报备申请表;
(二)企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分公司组织机构、负责人、人员设置情况;
(四)分公司营运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复印件;
(五)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机动车驾驶证及复印件;
(三)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或者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及复印件;
(四)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的,应当向其户籍地或者暂住地设区的市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5
(二)学历证明及复印件;
(三)相关培训证明及复印件。
第四章
第十五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主体为设区的市级(下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委托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和增加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事项的企业(单位)进行先期审查。
第十六条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以及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决定书,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并在10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七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终止危险货物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在停业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十八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设立分公司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报备,并提交相关材料。
(一)设立分公司的企业(单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予以注明,发放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分公司报备证明;企业凭备案证明以及母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许可程序
(二)设立分公司的企业(单位)不属同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核查该企业(单位)在当地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是否具备条件,并发函向母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实。符合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准予报备,向分公司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凭备案证明、母公司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单位)新增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