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通用电信网间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电信用户的合法权益,保护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公平、有效竞争,保障公用电信网间及时、合理地互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根底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在以下电信网间的互联:(一)固定本地网;(二)国内长途网;(三)国际网;(四)ip网;(五)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六)卫星移动通信网;(七)互联网骨干网;(八)信息产业部规定的其他电信网。第三条电信网之间应当按照技术可行、经济合理、公平公正相互配合的原那么实现互联。第四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合称电信主管部门)是电信网间互联的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负责本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施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工作。第五条本规定以下用语的含义是:(一)互联,是指建立电信网间的有效通信连接,以使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能够与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用户相互通信或者能够使用另一个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各种电信业务。互联包括两个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实现业务互通的方式,以及两个电信网通过第三方的网络转接实现业务互通的方式。(二)互联点,是指两个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时的物理接口点。(三)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控制必要的根底电信设施,并且所经营的固定本地业务占本地网范围内同类业务市场50%以上的市场份额,能够对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电信业第2页共9页务市场构成实质性影响的经营者。(四)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是指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以外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第二章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义务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设立互联工作机构负责互联工作互联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保证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电信主管部门之间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工作渠道的畅通。第七条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互联点的数量、用于网间互联的交换机局址、非捆绑网络元素提供或出租的目录及费用等内容的互联规程。互联规程报信息产业部批准后执行。互联规程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互通活动具有约束力。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的互联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第九条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向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