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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进一步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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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进一步 培育 发展 规范 管理 社会 组织 方案
关于进一步培育开展和标准管理社会组织的方案 XX市培育开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 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标准市级培育开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会计法和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市级培育开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设立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开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社会组织重点培育和优先开展的方向,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整体部署和推动经济社会开展总目标,鼓励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效劳类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四类社会组织),在公共效劳和社会治理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五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改变用途。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市民政局负责统筹安排;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和预算执行流程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分配及使用 第七条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市民政部门报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的年度资金使用方案,纳入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由市民政局组织实施。区(市)县应根据当地社会组织开展和社会事业开展的需要,建立培育开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制度,共同做好培育开展社会组织工作。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分配原那么: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 (二)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那么。 (三)坚持资金整合、突出重点的原那么。 (四)坚持评审程序的原那么。 第九条专项资金分为培育社会组织一次性补助资金、扶持工程资金、工程推广建设及管理运行经费,支出范围为: (一)一次性补助资金。对新设立或引入社区的社会组织参与社区治理、开展社区效劳的运行本钱给予一次性补助。此资金采取据实据效的方法分配。 (二)扶持工程资金。包括公益创投、慈善救助效劳、抢险救灾活动、城乡社区效劳、社工队伍建设、社工专业效劳、开展能力提升、行业自律及标准、诚信体系建设、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经济开展、构建和谐社会、承接政府委托事项费用。此资金采取竞争立项的方法分配。 (三)工程推广建设及管理运行经费。包括社会组织培育开展信息平台、效劳平台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经费;社会组织开展分析研究、专家咨询、专业培训、成果展示交流、先进经验推广、直接登记社会组织效劳管理、多媒体宣传;工程进行评审论证和工程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调研、会议、咨询、专家评审、审计、评估、考核验收等必要费用。此资金采取据实据效的方法分配。 工程推广建设及管理运行经费年度支出总额应控制在当年专项资金总额的15%以内,其中委托社会组织承担的平台建设、科研课题、专业培训、能力提升、媒体宣传、评估结果补助等工程推广建设费用不低于2023%,原那么上应采取效劳外包的方式通过政府采购确定工程承办单位;其他一般性工程评审及管理费用控制在5%以内,市民政局根据实际需要并按规定使用。 第十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一)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各种奖金、津贴、福利补助。 (二)弥补社会组织亏损和归还债务。 (三)购置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汽车、 等)。 (四)购置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对外投资。 (五)其他与专项资金使用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一次性补助资金和扶持工程资金支 持对象 第十一条培育开展社会组织坚持分类扶持、公开透明、绩效导向的原那么,重点扶持社会需求度高、影响力大、品牌效果突出,在特定领域发挥独特所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社会影响力的四类社会组织,重点支持以下工程: (一)社会公共效劳类 1.社区根本公共效劳工程2.抢险救灾效劳工程 3.特殊人群社会公共效劳工程4.全民健康知识普及工程5.社会文明素养提升工程6.农村社区建设与管理工程7.专业社工效劳工程8.推动科技创新效劳工程9.促进产业开展工程 (二)社会公益效劳类 2023.公益理念传播工程11.社会志愿效劳工程 12.人文关心与社会心理效劳工程13.邻里互助工程 14.下岗人员再就业效劳工程15.特殊人群社会融合工程16.高校社团公益效劳工程17.应急救援社会协作工程18.网络文明自律引导工程19.绿色生活方式推广工程 (三)社会福利及慈善效劳类 20.妇女儿童保护工程21.农村留守儿童效劳工程22.农民工抚慰等效劳工程23.扶老助残和扶贫济困工程24.慈善救助和特殊群体帮扶工程 (四)社区便民效劳类 25.社区效劳拓展工程 26.社会效劳资源共建共享工程27.居民出行便利效劳工程28.社区生活智能化效劳工程29.老旧院落自我效劳管理工程 (五)社会治理效劳类30.基层民主自治创新工程 31.社会组织培育开展和效劳管理工程32.网格化社会效劳管理工程33.农村社会治理模式探索工程34.行业标准制定和标准管理工程35流动人口效劳管理工程36.社会矛盾调解工程 37.推进社会组织诚信建设工程 38.推进各类社会主体履行社会责任工程 (六)社会治理决策咨询效劳类 39.社会体制改革调查研究工程40.社会治理体系创新调查研究工程 41.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究工程42.社会可持续开展调查研究工程43.社会组织党建创新调查研究工程44.社会发动机制建设调查研究工程45.社工队伍建设调查研究工程46.社会企业开展调查研究工程47.社会心理效劳调查研究工程48.社会舆情监测与分析研究工程其他公共效劳和社会治理工程。 第四章工程的申报、评审及立项 第十二条建立组织机构。市民政局成立扶持工程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熟悉社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的9至19名委员组成,主要职责是负责对扶持工程进行评审立项。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工程办),负责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评审程序、评审标准和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一次性补助资金申报、评审及立项方式。各社区社会组织自愿向区(市)县民政部门申请,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初审后统一报送工程办,工程办提交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并立项。 第十四条扶持工程资金申报、评审及立项方式。各社会组织自愿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申请,获准后由其业务主管单位将申请工程相关材料统一报送工程办;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向工程办报送申请工程相关材料(详见申报指南)。 工程办对社会组织提交的工程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工程汇总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以召开评审会议的形式,对扶持工程进行评审立项。 评审委员会对初审通过申报扶持工程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创新性和实效性等进行综合评审,按照“四优先〞原那么即优先考虑四类社会组织申报的工程;优先考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民生效劳工程;优先考虑在特定领域发挥独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社会影响力的工程;优先考虑有多渠道获得配套资金的工程(包括已有政府购置效劳支持)。 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扶持工程评审立项,评审立项结果须经出席评审会议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工程推广建设及管理运行经费申报、评审及立项方式:委托社会组织承接效劳的工程按照社会组织申报、工程办初审、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审定后立项。 第十六条工程办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部门职责: (一)市民政局职责。负责根据社会组织开展状况和年度政府转移(委托及授权)职能等因素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建议,编制专项分配方案,提交市委、市政府领导审定;负责将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告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并抄送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制定工程绩效评价管理方法以及专项资金工程库的建立和管理,对工程进行绩效自评。 (二)市财政局职责。负责根据市民政局专项资金预算及用款方案,结合市级财力,核批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负责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使用的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方案,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拨付工程资金;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申报、预算执行环节的流程监督;指导、监督和检查工程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章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根据工程办提出的资金使用方案,将一次性补助资金支付工程立项社会组织的属地区(市)县财政局,由当地拨付社会组织。扶持工程资金、工程推广及管理运行经费直接拨付市民政局。 第十九条扶持工程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XX市培育开展社会组织专项资金扶持工程资金管理规定执行。扶持工程公告立项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工程办公室按程序申请拨付资金。扶持工程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70%的资金,工程中期报告审查通过后,拨付剩余30%的资金。其他资金类按照财政经费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工程办应将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等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社会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提高透明度,接受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审计部门及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执行单位应当于每年8月30日前,完成扶持工程活动的50%,并与9月20日前向工程办报送中期报告。扶持工程执行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完成扶持工程全部资助金和工程活动的执行,于12月2023日前向工程办报送末期报告。市工程办汇总后报分管市领导、抄送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并接收审计监督。工程完成后六个月内,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工程方案的有关内容和工程验收要求,组成工程验收评审小组或者委托社会专业机构,对重点工程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再次申请支持经费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二十二条建立专项资金到位和管理使用的定期审计、检查、监督制度,对查出的违规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有权对专项资金所支持工程的进展及资金管理情况进行随机检查,发现以下情况的,将终止向实施该工程的社会组织拨付资金,并收回已拨付的款项,三年内不再接受该社会组织的申请: (一)扶持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无特殊原因执行进度严重滞后预定方案的。 (二)专项资金被用于与扶持工程无关或者严重超出规定范围开支的。 (三)扶持工程资金财务管理混乱,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四)有弄虚作假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专项资金使用原那么和规定的。 对因工程资金管理不善或挪作他用,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分处分条例予以处分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 那么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由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9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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