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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发展
党内
民主
着力点
开展党内民主的着力点
党内民主是党内生活的根本政治原那么和制度,是党的活力源泉。党内民主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党的执政地位的稳固和人民民主的开展。开展党内民主应从多方面努力。当前,以下三个方面尤为重要。
一、不断强化党内民主意识
开展党内民主需要良好的环境。首先要加强对党内民主的宣传,强化党内民主的意识,在党内形成良好的民主环境。当前,应大力宣传和强调以下意识:
(一)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意识。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这是总结党的历史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经验所得出的重要结论。实践说明,党内民主生活活泼,能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党的事业就兴旺兴旺,即使出现问题也能够通过民主机制加以纠正和解决;党内民主生活不好,党就会犯错误,党的事业就要受到损失。历史上,家长制、“一言堂〞、个人崇拜等曾给我们党的事业造成极大损害,也成为导致“文革〞发生的重要条件。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联共产党等一些执政几十年的政党之所以垮台,其中的重要原因是长期实行的还是战争年代高度集权的领导体制,党内民主生活不正常,党员的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因此,党内民主关乎党的生命,关乎政权的得失。
(二)党员是党的主体意识。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党是广阔党员按照自愿原那么组织起来的、为着共同的理想和目标而奋斗的组织,党员是党的主体,是党的全部战斗力的根底。因此,党员对党的事务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监督权,是应该的、也是必须的。党内重大事务,应由全体党员一律平等地、直接或间接地决定,党组织负责人和领导机构都要由党员选举产生,并向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对党员的民主权利,党员本身要充分认识,党组织负责人和领导机构要切实尊重,有效地予以保障。要努力维护党员的主体地位,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那么,疏通党内民主渠道,健全党内民主制度,充分听取广阔党员的意见,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三)领导机构的权力和党组织负责人是党员授予意识。党章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委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这说明,领导机构和党组织负责人的权力,来自党员,是全体党员的委托或授予。领导机构的职责和党组织负责人就是根据党员授予的权力,为党和国家效劳,而不能把工作职权当作特权,甚至用党员委托或授予的权力来侵犯党员的民主权利。党员对他们选举出的领导机构和领导人理所当然地有权利进行监督,提出批评意见,根据表现情况决定其去留。
(四)执政党更需要开展党内民主意识。一个政党由革命党变为执政党后,党内民主具有特殊重要性。这是因为夺取政权难,保持政权更难,在长期执政和改革开放、开展市场经济条件下,党面临的问题更多更复杂。我们党要不断提高执政能力,稳固执政地位,就要积极开展党内民主,凝聚全党的智慧和力量,并在全社会开展民主政治。开展党内民主是党保持生机与活力的根本条件,是提高党自我完善能力的有效手段,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现实需要。
二、进一步标准党内民主生活
开展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需要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党内民主的各项规章制度,防止规章制度的虚化。目前,我们党关于党内民主生活的规章制度不少,但有一些在实践上落实得不够好,需要进一步标准,以保持规章制度的严肃性。
(一)按时换届改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党员最重要的权利,党员大会和党员代表大会是党员行使权利的重要时机和途径。党章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至三年,到时须换届改选。但目前,一些基层党组织没有严格执行党章的规定,委员会任期届满,以种种理由不及时换届改选,有的基层党委七、八年甚至十几年不换届改选,严重侵犯了党员的民主权利,实际上是剥夺了党员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党章还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但目前一些企业、科研院所和社会团体等,不是按照党章规定成立党委,而是成立党组。党组与党委的一个重要区别是其成员由上级任命而不是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如果企业、科研院所、社会中介组织等基层单位由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命的党组多了,不利于开展基层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也不利于党员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因此,各级党组织应认真落实党章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按时换届改选制度,不断完善选举程序和方法,确保党员民主权利的落实。
(二)发挥党的代表大会最高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的作用。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内民主的最根本制度。党章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党内最高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它有权讨论和决定党内一切重大政治问题和组织问题。但实际生活中,有些地方的党代会没有很好地发挥其在党内决策和监督中的重大作用,党代会最高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的地位没有很好地落实,实际权力过多地集中在常委会,而常委会权力又过多地集中在几个书记特别是“一把手〞中,甚至发生党代会的决定被常委会或书记随意改变的现象,这是非常错误的。党代会最高权力地位必须强调和树立。
(三)落实民主集中的“十六字原那么〞。党章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那么,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但有的单位在研究重大问题时,会前不酝酿,会中不充分讨论,有的虽然讨论了,但不是平等商量,而是主要领导事先划框框、定调子,或个别授意、有意引导、硬性说服,实际仍是“一把手〞说了算。有的领导班子成员对某一问题有自己的看法,主要领导不是积极沟通,交换意见,而是选择其不在时开会决定问题。外表上看,坚持了集体领导、民主集中,实际是民主失真,程序折扣,规章制度被虚化。
(四)认真实行工作报告制度。中央和中央纪委文件都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要定期向党员群众报告工作,接受监督。但这项规定现在一些单位执行得不够好,党员领导干部没有或不是定期报告工作,影响了党员群众对党内事务的了解,一定程度侵犯了党员的知情权。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新的中央领导集体坚持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为全党做出了表率,全党应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为典范,严格执行党内民主的各项规定,对严重违反规定者严肃处理。
三、努力创新党内民主制度
开展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广阔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重要的是以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根底,创新党内民主制度,拓宽党内民主渠道。
(一)党务公开制度。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逐步推进党务公开,增强党组织工作透明度,使党员更好地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党务公开是落实党员知情权的内在要求,是维护党员民主权利的有效渠道,是加强党内监督的重要条件。列宁曾讲,没有公开性而谈民主制是可笑的。实现党务公开,要求将党内事务,除涉及党和国家机密的以外,都要尽量公开,特别是重要人事任免、重大工程决策、单位开展规划等广阔党员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要及时进行通报,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尽量和及时,应是党务公开的重要原那么。目前一些地方、部门在党务公开方面已有不少好的做法,重要的是将这些好的做法进行总结,形成制度,大力推广,长期坚持。
(二)代表巡视制度。目前,各级党代会只是在换届时召开一次,党代会代表不是常任制,他们三年或五年中行使一次职权后就没有事可做了。扩大党内民主,应建立党代会常任制,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的作用。具体可在党代会闭会期间,组织党代会代表开展巡视和调研活动,以倾听基层党员的意见和建议,了解、检查、催促同级或下级党委的工作,也可就有关问题进行质询和听证。目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组织的巡视组和各省市区党委、纪委组织的巡视组,可分别吸收全国党代会代表和省区市党代会代表参加,作为代表巡视的第一步。党代会代表巡视和人代会代表视察相结合,对推进我国民主政治的开展会产生很大作用。
(三)辩护审理制度。我国法律法规浩繁,党内规章制度众多,对这些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制度,普通党员不可能都了解,即便是党员领导干部和从事专门工作的同志也不见得都很清楚。为了维护党员的权利,对涉嫌违反党纪国法的党员,在党内讨论对其纪律处分时,可借鉴司法辩护制度的做法,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纪为准绳,就是否应给予处分、给予什么处分,请党内有关同志为其辩护。这样,有利于案件定性和量纪准确,防止错案冤案,防止侵犯党员权利现象的发生。建立案件辩护审理制度,需要各级纪委把保障党员权利作为重要职责,在党内公开案件审理。
(四)扩大差额选举制度。在现代政治学理论中,选举被认为是民主政治的底线。在党内普遍建立差额选举制度,实质上是尊重和表达党员的选举权,从程序上、制度上保证民主的实现。目前,党内差额选举制度已普遍建立,差额比例也已确定。开展党内民主,需要将差额比例由20%扩大到20%以上,并可逐步扩大党内直接选举,这应成为开展党内民主首先选择的途径。为了做好扩大差额后的选举工作,应改进候选人的提名,着力在程序性、公开性上下功夫;适度竞争,发表竞选演说,便于党员群众从中择优;允许党员群众对候选人进行询问和质询,保证选举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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