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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学术论文写作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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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学术论文 写作 格式
学术论文写作格式 篇一:学术论文的格式范文 学术论文的格式范文 目 录 内容提要……………………………………………………………………………………1 Abstract……………………………………………………………………………………1 一、危害结果概念的理论之争及主要分歧 ……………………………………………………2 〔一〕理论之争………………………………………………………………………2 〔二〕主要分歧………………………………………………………………………2 二、危害结果概念之界定…………………………………………………………………2 〔一〕主要分歧之研析………………………………………………………………2 〔二〕概念之重新界定………………………………………………………………6 文献综述……………………………………………………………………………………9 主要参考文献………………………………………………………………………………10 致谢 ………………………………………………………………………………………11 〔说明:目录页为一页时,目录页的页脚不编页码。目录页为二页或以上时,页脚应当标页码,页脚的数字格式依次为:I II III〕 重要说明:1.作为论文文本格式范本,供同学参考。2.文中斜体加横线局部为格式的特别提示。3.本页为起始页,页码为1,标在页脚,居中。4.行间距为1.25。 5.注释统一为尾注。6.注意空行。 危害结果概念之界定〔三号,黑体,居中〕 法学院 01级 李强 指导老师:吴占英〔宋体,五号〕 【内容】〔黑五,加粗〕危害结果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也是刑事司法中迫切需要取得共识的问题,其与犯罪构成、犯罪形态、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密切相关。而该问题中,首要解决的理应是危害结果的概念问题。鉴于目前理论之争引起的混乱局面,文章在对主要分歧进行了深入研析的根底上,以危害行为、犯罪对象、犯罪客体、法律评价等要素对危害结果概念进行重新界定,即所谓危害结 果,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而引起的或可能引起的,反映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之侵害程度,且经刑事法律标准予以否认性评价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等客观现象,以期得出更为合理的结论。〔宋体,五号,字数为250-300字〕 【关 键 词】〔黑五,加粗〕危害结果 危害行为 犯罪客体 犯罪对象 否认性评价〔宋体,五号,关键词为3-6个〕 On the Definition of the Concept of Harm Result (Liqiang, 01 grade of Law school, Counselor: Wu ZhanYing) 【Abstract】Harm result problem is the important problem in the theory of criminal law , is also the problem in criminal 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that need to get common recognition urgently , it with commit a crime form and commit a crime form , convict measurement of penalty wait for a series of problem is related closely. This problem in, chief solution should be the concept problem of harm result. In view of present theory compete arouse disorderly situation and article with behavior of injury and object of crime, criminal target and legal appraisement etc. essential factor is going to limit again for harm result concept, claim harm result, denote the harm behavior role of behavior person in commit a crime for elephant arouse, reflection harm behavior for commit a crime guest body hurt level, give objective phenomenon or realistic dangerous state and such the actual infringement of negative ness appraisement just by criminal legal standard, in order to reach more reasonable conclusion. 【keywords】harm result the behavior of injury object of crime crime target denying appraisal 〔宋体,五号〕危害结果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问题,也是刑事司法中迫切需要取得共识的问题,它与犯罪构成、犯罪形态、定罪量刑等一系列问题密切相关。危 害结果问题包括危害结果的概念、危害结果的类型、危害结果的范围、危害结果在定罪量刑中的地位和作用等。其中,危害结果的概念问题是危害结果的根底问题,危害结果其他问题的探讨和解决,必须在明确界定危害结果的概念的根底上才能得以进行。然而,刑法学界研究至今,对此尚未达成共识,该问题仍有继续探讨的余地和必要。 一、危害结果概念的理论之争及主要分歧〔此为第一节标题,黑体,小四,居中。下同〕 〔一〕理论之争〔此为第二节标题,黑体,五号。下同〕 〔第二节标题下面的内容,宋体,五号。下同〕危害结果是构筑科学的刑法理论体系的一个根本概念,也是司法实践中不容回避的一个现实性的问题。综观我国近几年来学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可谓众说纷纭,一些根本问题远未达成共识,很有探讨的必要。关于危害结果的定义,在我国学界有诸多观点,举其要者有: 1.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危害结果,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刑法规定的作为某种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通常就是对直接客体造成的危害。 [1] 2.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和现实危险。&[2] 3.危害结果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损害。&&一切犯罪都能给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一定的损害,换言之,一切犯罪行为都必定有犯罪结果。犯罪结果是每一个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条件,缺少这个条件,犯罪就不能成立。&[3] 4.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对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法益〕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一定损失。[4] 5.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法定物质性和非物质性侵害事实或(和)威胁事实。&[5] 6.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通过影响犯罪对象而对犯罪客体造成的法定现实损害及具体危险的事实。&[6] 7.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所引起的,从客观方面反映社会危害性质与量的一切事实现象&,&它是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又是量刑的必备根据。&[7] 〔二〕主要分歧 由此可见,上述观点的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危害结果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第二,危害结果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第三,危害结果的存在范围,即是否包括现实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二、危害结果概念之界定 〔一〕主要分歧之研析 要对危害结果下一个比拟科学的定义,首先对以上分歧做出明确答复。 1.危害结果与犯罪客体的关系 〔1〕有的学者认为,危害结果与犯罪客体是一种互为前提、相互依存的关系。[8] 对此,笔者不敢苟同。诚然,犯罪客体的性质决定犯罪结果的性质,有什么样的犯罪客体,就有什么样的反映犯罪客体性质的犯罪结果。但是,犯罪结果的性质不能决定犯罪客体的性质。道理很简单,如甲将乙打成重伤,重伤是犯罪结果,但重伤这一结果并不能反映甲的行为的性质,侵犯的客体究竟是什么,是生命权还是健康权?可见,两者不是互为前提、相互依存的关系,这种关系仅仅是单方的,而非相互的。危害结果与犯罪客体是既有一定联系又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 根据我国学界的通说,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之所以把某种行为认定为犯罪,其实质在于该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社会关系因此而受到侵犯,否那么不会把这种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很显然,犯罪客体是人们通过理性认识,对行为定性,赋予了其价值评判的内容。由此,两者的区分就不言而喻了,危害结果仅仅是事物变化本身,而犯罪客体是通过危害结果,结合其他诸多因素对行为定性,有什么样的客体就有什么样的行为性质。如甲被打成重伤,对这个危害结果如何进行评判,是构成成心伤害,成心杀人,这不是危害结果本身所要讨论的问题,而是要对危害结果进行价值评判的问题。因此,危害结果仅仅&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客观显示,也是社会遭受侵害的现实表达。&[9] 用犯罪客体来定义危害结果的通说认为,社会危害性是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并对社会危害性下了一个明确的定义,即犯罪行为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关系造成的实际危害或现实威胁。[10]如果认为危害结果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造成的损害,两个概念的实质内容岂不完全一致?都是对社会关系造成损 害,那么社会危害性与危害结果又有何区别呢?通说同时还认为,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社会关系作为单纯的客观存在,不是犯罪客体,仅仅是社会关系本身,只有当它受到犯罪行为侵犯,并为刑法所保护时,这种社会关系才成为犯罪客体。至此,我们不难发现,我们在研究犯罪客体时,把行为侵犯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称为犯罪客体,在研究危害结果时,又把行为对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损害称为危害结果,这是很不妥当的。 〔2〕犯罪构成理论上的自相矛盾。传统刑法认为,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之一,任何犯罪必定侵犯了一定的客体,仅仅是方式、程度不同而已。也就是说有犯罪行为就一定有犯罪客体,没有犯罪客体的犯罪是不存在的。通说同时认为:危害结果同犯罪客体有着内在的、有机的联系。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就是因为它能给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了损害。危害结果虽然在犯罪构成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同犯罪客体、危害行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罪过这些要件相比,却有不同的特点。上述这些要件缺少任何一个,就会使整个犯罪构成不能成立,也就不能认为是犯罪;而缺乏危害结果,在许多情况下仍然可以构成犯罪。[11] 由此,我们不得不去面对这样一个自相矛盾的结论:危害结果是对刑法所保护的犯罪的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任何犯罪行为必然要侵害到一定的犯罪客体,同时,也必然给其造成一定的损害,也就是说必然会出现危害结果。可以这样说,没有不侵害一定犯罪客体的犯罪,也没有不存在一定危害结果的犯罪。然而,我们在成认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备要件的前提下,却把与犯罪客体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的危害结果摒弃于犯罪构成必要要件之外,这不能不说是犯罪构成理论中一个遗憾之处。正如特拉伊宁所说:&没有结果的犯罪行为和没有客体的犯罪行为一样,实际上是不存在的。&[12] 2.危害结果与犯罪对象的关系 在我国传统刑法中,危害结果与犯罪对象是没有联系的。那么危害结果与犯罪对象究竟有无关系?有何关系?要答复这一问题,首先对犯罪对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犯罪对象在理论上是一个模糊不清的问题。传统刑法认为,犯罪对象是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对之施加某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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