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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
防治
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讲 座 二零一肆年七月 学习职业病防治法 意义和目的 1、做到知法、懂法、用法、不做法盲 2、增强职业卫生法制意识 3、明白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技术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4、提高防范意识、消除职业危害因素、减少职业病侵害,保护职工健康 职业病定义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目录 共十类115种 1、尘肺 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3、职业中毒 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 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6、职业性皮肤病 7、职业性眼病 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9、职业性肿瘤 10、其他职业病 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危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 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 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 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03年 卫生部)一、粉尘类:二、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电离辐射(射线、射线)等 三、化学物质类:四、物理因素:五、生物因素:六、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七、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 八、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九、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十、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年月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12条)第二章 前期预防(1318条)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938条)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3954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5561条)第六章 法律责任(6276条)第七章 附 则(7779条)共七十九条 立法宗旨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 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 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 定本法。职业病防治工作基本方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劳动者享有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一是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 病防护用品及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二是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 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三是有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四是有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五是有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权利;六是有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七是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利;八是有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九是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一)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二)七、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八、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九、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三)十是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十一是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十二是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四)十三是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十四是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五)十五是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十六是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十七是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应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六)十八是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十九是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七)二十是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二十一是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二十二是向劳动者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八)二十三是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二十四是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二十五是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九)二十六、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二十七、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谢 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