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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诚信文化自然法原则在古罗马法中的应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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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诚信 文化 自然法 原则 罗马法 中的 应用
诚信文化自然法原那么在古罗马法中的应用 诚信文化自然法原那么在古罗马法中的应用 本文关键词:自然法,那么在,诚信,罗马法,文化 诚信文化自然法原那么在古罗马法中的应用 本文简介:在斯多亚学派依自然而生活的伦理诉求下,罗马人将老实、高尚的生活同万物遵循的自然法那么联系起来。在西塞罗处,主导罗马诚信文化的自然法原那么被具体阐释为个体善意与共同体公正的有机统一,为罗马法规那么性地运用诚信原那么提供了思想支撑。  一、“公正“与“善意“为核心 诚信文化自然法原那么在古罗马法中的应用 本文内容:   在斯多亚学派依自然而生活的伦理诉求下, 罗马人将老实、高尚的生活同万物遵循的自然法那么联系起来。在西塞罗处, 主导罗马诚信文化的自然法原那么被具体阐释为个体善意与共同体公正的有机统一, 为罗马法规那么性地运用诚信原那么提供了思想支撑。   一、“公正“与“善意“为核心的古罗马诚信观   拉丁文“honestus“除包含有“老实“的意涵外, 还具有卓越、高尚、正直等含义。西塞罗在论义务中, 详细地区分出了围绕在honestus一词上四个层次的理论意蕴。他指出, 老实或高尚与四个方面的品质密切相关:“或者蕴涵于对真理的洞察和领悟, 或者蕴涵于对人类社会的维护, 给予每个人所应得, 忠实于协约事务, 或者蕴涵于崇高、不可战胜的心灵的伟大和坚强, 或者蕴涵于一切行为和言论的秩序和分寸, 这里包含节制和克己。“1在西塞罗看来, 老实或高尚首先是对真理的敞开, 是一种实事求是, 是探求自然的知性真诚;其次它与维系社会分配与运转的根本标准相关, 即公平与正义, 是给予每个人所应得;再次, 是指老实地忠于协约事务;最后是与崇高的心灵完善与成就相关, 在真理世界中的理智探求、在人类事务上的明智公正, 会锻造出崇高和不可战胜的伟大心性, 并且与审慎节制的言行相关, 洞察秩序、掌握分寸, 让自己言行一致。整体看来, 以西塞罗为代表的古罗马人对老实、高尚的理解要比当代人把握得丰富很多。老实不但是智慧的品质 (对真理的洞察) , 还是社会运转的法那么 (忠实于协约事务) , 此外还包括个人心性的锻造 (崇高的心灵) 和行事的原那么 (节制与克己) 。需要注意的是西塞罗对honestus包含的四层含义的阐释, 实际上是古希腊pistis含义的古罗马应用。较之当代人对老实和诚信相对狭义的理解, 古罗马人对honestus和fides有着非常宽泛的使用。在近代转型之后, 蕴涵在honestus之上的丰富含义被具体化为不同领域中相对严格、稳定的区别性定义:政治社会领域对trust的应用、商业经济活动中credit的流行、伦理实践领域中honest的心理状态, 以及宗教领域中faith富含的情感因素互相交融又相互区别。这些理解都与古希腊的pistis或古罗马的honestus存在联系。总之, 古罗马的老实 (诚信) 观蕴含的内容要比现代人从特定层面理解的诚信、信用、信仰要丰富得多。   这种关于老实、高尚的四重展开最直接来源便是斯多亚学派关于人类的自然理性以及维持个体生命、维系人类社会的标准和法那么, 可以说斯多亚学派直接影响和塑造了古罗马的诚信文化。斯多亚学派的伦理口号是“与自然相一致地生活“。他们强调, 为了好的生活, 人们就不得不去理解自然秩序。“我们渴望获得知识, 甚至是关于天球运动的知识。这种最初的本能引导我们去追求一切严格意义上的真理, 也就是说, 一切可靠的、单纯的、一致的事物, 同时恨恶不实的、虚假的、欺骗的事物, 诸如诈骗、偏见、邪恶和不公正。“ (1) 诚信生活的出发点是理性, 其具体要求是去理解内在于一切事物的自然过程, 即自然的法那么、秩序或逻各斯, 然后依照理性的指导, 与宇宙的神圣秩序相和谐, 对人即是掌握人的自然并且践履德性的生活, 这种对自然法的尊重和应用, 被斯多亚学派称之为至善。与亚里士多德注重诚信本体论意义上模糊的形式相比, 其重心在乎于对质料的运用。为了实现这一目标, 斯多亚学派运用一些情感因素, 但不是过分的情感, 而是适当的善意, 以让人形成清晰判断和内在的平和, 从而节制、审慎地生活。由此, 古罗马的诚信文化作为人的自然本性, 从一开始就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一个是理性指导下的对自然法的应用;一个是善意情感对个人心性、道德实践、法律原那么的引导。前者对诚信来讲是其所是, 而后者那么是诚信应其所是, 二者的结合点在于实践。   西塞罗正是吸收了斯多亚学派的精神, 强调“德性的全部荣誉在于行动。“真正的老实是在智慧的指导下以实际行动来增加人们共同生活的福祉, 即落实到“善意“和“公正“之上, 二者构成了老实、高尚的一体两面, 相辅相成。按照西塞罗的观点, 如果心里产生了作恶的念头那么就已经是在犯罪;不符合美德的想法都是不道德的;善意即自主地运用自然法;这种自主的善意一定会带来利好。需要澄清的一点是, 西塞罗所提倡的“有利“同近代功利主义主张的利益完全不同。在他看来, 不符合美德的行为即便偶然让某人获得了好处, 但却会使人丧失品性, 不再受人信任, 并最终失利。为此, 他曾经写道:“乡下人也有一句常用而古老的谚语, 当他们称赞某个人的老实和蔼良的时候, 他们会说那是一个甚至可以在黑暗中和他玩儿猜手指的人。这句谚语除了这样的意思, 即任何不应该做的事情都不会是有利的, 甚至即使你能够在不会被任何人揭露的情况下到达它外, 还能是别的什么意思呢……一切不高尚的也不可能变成为有利的, 因为这违反自然, 与自然相矛盾。“ (2) 由此可见, 古罗马人的老实、善意不只是对公民品格的模糊描述, 而是自然法的一个具体原那么, 直接决定着古罗马人的福祉, 意义重大。   除了善意原那么外, 老实、高尚的生活还有另一个主要原那么, 即公正。在解释honestus的含义时, 西塞罗就强调, “给予每个人所应得“的公平、正义对于共同体生活而言至关重要, 这是维护人类社会存亡的关键。这一重要自然法的实现需要具体落实到以“忠实于协约事务“为本的诚信 (fides) 行为中。诚信在共同体生活中扮演着粘合剂的角色, 其最主要的指向便是公正。以此为根底, 西塞罗对诚信与公正的关系做过如下精要的诠释:“公正的根底是信诚, 亦即对承诺和契约的遵行和守信。“ (1) 由此, 结合斯多亚学派整体思想来看, 认识自然、依照自然生活的智慧与明智的最终落脚点就是善意与诚信, 两者的完成保证了老实、高尚的实现。老实、高尚与“勿害他人“ (善意) 和“忠实于协约事务“ (诚信) 密切联系, 两者的实现是维系社会按照自然法稳健运转的关键。   在上述对善意和公正的抽象讨论的根底上, 西塞罗意在将老实、高尚的内容落到实处, 因为在他看来, 对老实这一自然法精神的把握“法律用一种方式, 哲学家们利用另一种方式“来实现。 (2) 法律并非是人的智慧设想出来的, 也并非各个民族的约定, 而是理性指导下的允行和禁止。老实与高尚在哲学家那里依靠思辨进行把握, 而在风俗习惯中那么依靠善行来贯彻。相较于前者对这两个内容过于苛责的考察以及后者过于宽泛的运用, 古罗马法学者对老实、高尚的含义进行了法律意义上的限定, 将其转化为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诚信。法律上的诚信原那么并非是立法者的创造, 它有着思辨哲学的根底和社会风俗的支撑。古罗马的立法者只是把这一内在于人类行为的要求从精神和表象中提炼出来, 将它确定为原那么, 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从而获得公权力的保障。借助于这一过程, 古罗马人关于老实、高尚生活的愿景便被转化为法定的诚信原那么。简言之, 西塞罗以善意与公正为核心的诚信观不仅是对当时罗马社会风气的反映, 同样还是对罗马法学家所理解的法律精神及其救济行为的重要表达。   二、诚信观在罗马法中的应用   在共和国建立之前的古罗马早期, 人们主要通过诉诸神明和宣誓仪式来解决争端, 这种老实表达方式是基于古罗马人对神袛的非理性信仰。受古希腊理性精神的影响, 公元前451年十二表法公布, 使古罗马人对老实的认识从非理性进入到理性开展阶段, 开始形成独具特色的诚信文化。到西塞罗时期, 罗马法进入最为辉煌的古典时期 (公元前31年公元235年) 。这套以公正为指向, 以诚信为手段, 具体落实在善意原那么之上的法律实践系统成为了古罗马全体公民融入并遵守的标准。   与古罗马诚信不可分割的概念是公正, 这也是是对柏拉图理想国中提出的善与正义含义的拓展。希腊化时代哲学与实践生活的融合, 促使斯多亚学派加强了对具体德性的解读, 在社会生活中, 诚信是对善的理念的分有。随后, 稳定的社会风气与更为具体的土地权、所有权等自然法内容相结合, 逐渐过渡为制定法中的原那么。古罗马法的制定和实践正是这一原那么的直接表达。西塞罗强调, 古罗马的最初立法者努马把罗慕洛斯在征服战争中获得的土地均分给公民, 并规定他们可以通过辛勤耕耘来获得维持需求的产品。这最初的“给予“构成了古罗马人的公正观及法律诚信、善意的最初源泉 (3) 。这一根本原那么随着罗马法的开展逐渐转变为法律当中的“支配权〞 (dominium) 概念。在倡导父权的古罗马社会, 支配权既包括家父对家族成员的支配, 也包括对生产工具和社会财富的支配 (4) , 前者主要涉及人法而后者主要涉及物法。物权法中的支配权又在法律实践中渐渐演化出“财产权“ (proprietas) 的概念, 表示对主体所有物享有的排他性支配权 (5) , 理论上这种排他性需要诚信来确保实现。   在理想公正的社会中, 人们应该会和平地依照立法者努马的最初分配方案, 得到土地之后就通过维持来实现和平与安宁, 但是现实中的古罗马社会却在支配权和财产权的流转过程中, 因公民间遵守契约与否而产生冲突, 由此造成原始诚信、平等状态的丧失。此时, 依靠社会风俗维持的均衡道德状况就被打破, 从而进入诉讼阶段。由于早期阶段的罗马法以程序审理为主, 成文的实体法规并不完善, 因此在诉讼过程中, 判决主要依赖审判员对程序的严格遵守, 严法诉讼便是其中的重要代表, 其蓬勃的发端大概是公元前17年到公元294年。在这类诉讼当中, 审判员的职责限于按照程序, 审查原告的请求有无市民法的依据,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做出判决。早于十二表法的将阿文蒂努斯山上的土地收归国有的伊其流斯法在公元前456年, 对两种土地占有形式的严格审查可以看作是严法诉讼诚信规定的早期萌芽。这类诉讼对形式的要求几近苛刻, 例如, 如果程序中没有列入被告的抗辩, 即便是审判员明知被告受到原告欺诈或胁迫, 亦不得免除被告的责任。与严法诉讼相对的是“诚信诉讼“ (1) , 最初的诚信诉讼初始形态应该是发生在公元前150年左右的阿梯钮斯法中关于盗窃取得实效的规定。这类诉讼中当事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 还要承担老实、善意的义务。检查当事人是否履行了老实信用原那么是司法人员的一项主要任务, 而审判员那么通过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诚信原那么, 来裁决案件的胜与败。在公元3世纪左右, 由于事实和程序审理逐渐统一, 诚信契约和物权法诚信逐渐取代诚信诉讼。虽然“依诚信“的标记被取消, 但是实体法中的诚信原那么经由着名的普布利奇安诉讼对善意取得的扩展之后, 在共和国晚期逐渐与抗辩制度结合, 被收录到了法学汇纂之中。   简而言之, 古罗马诉讼包括两个阶段, 即对诉讼的分类与对诉讼请求的实际审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由受理人员负责, 主要考察当事人之间的具体问题并以书面文书的方式提出一个解决方法, 形成一个程序, 进而授权给审判员进行审理, 由此诉讼进入第二阶段。需要强调的是,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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