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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危险
化学品
建设项目
安全
许可
实施
新编
XX省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实施细1
XX省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实施方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法),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平安监督管理,标准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平安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以下简称平安生产法)、XX省平安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平安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其平安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那么。
第三条
本实施细那么所称建设工程平安许可是指建设工程设立(审批、核准、备案)阶段的平安审查、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的平安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细那么分级负责实施。
未经平安许可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省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监局)指导、监督全省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以下建设工程的平安许可:
(一)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三)跨设区的市的;
(四)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五)仓储面积在2023000平方米及以上或储罐总容积在50000立方米及以上的;
(六)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实施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
设区的市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除上级安监部门负责实施平安许可以外的其它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实施工作。
第五条
负责实施建设工程平安许可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工作,委托下一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接受委托的下一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二章
建设工程设立平安审查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有能力且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设计单位、安评机构或其他中介组织)对建设工程的设立按实施方法第六条所列平安条件进行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投资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工程建议书核准或备案)后,申请建设工程设立平安审查前,应当及时选择有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建设工程设立进行平安预评价。
建设单位对平安评价机构的选择,依照国家安监总局有关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平安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工程设
第1页共5页立进行平安预评价,并对出具的设立平安预评价报告负责。
第九条
建设工程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应的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设立平安审查,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建设工程设立平安审查申请书(一式2份,电子版一份);
(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四)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审批(核准、备案)证明材料;
(五)建设工程平安条件论证报告;
(六)建设工程设立平安预评价报告;
(七)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条
对受理的建设工程设立平安审查申请,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对建设工程设立平安审查申请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或专家组应当对建设工程平安可靠性和建设工程平安预评价报告提出书面的审查意见。
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人员或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工程设立的平安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设立平安审查意见书。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023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实施方法第十一条情形之一的,平安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二条
对平安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设立平安审查。
已经通过平安审查的建设工程有实施方法第十二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工程设立平安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实施部门出具同意建设工程设立的审查意见书之日起2023日内,依照XX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申请或变更申请程序和资料要求向省安监局提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申请或变更申请,并提交同意建设工程设立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
第三章
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工程设立的平安预评价报告,对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专篇。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专篇内容要符合实施方法第十三条要求。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细那么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一式2份,电子版一份);
第2页共5页
(二)XX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批准证书(复印件);
(三)建设工程设立平安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四)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专篇;
(六)建设工程设立平安预评价报告;
(七)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实施部门应当组织或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专家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设计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有实施方法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工程平安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
(一)改变平安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平安性能的;
(二)在施工期间有重大变更或重新设计的;
(三)周边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且可能影响建设工程的。
第四章
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标准施工,并对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平安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工程平安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内容应符合实施方法第十八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对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工程平安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平安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平安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方案应符合实施方法第二十条规定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前,应制订平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平安规程,对相关作业人员开展岗前培训教育,组织开展岗位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同时应将建设工程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当地安监部门和相应的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实施部门备案。
试生产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方可延长试生产期。申请延期应书面报告延期原因,并重新编制试生产(使用)方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抓紧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平安评价机构对建设工程及其平安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平安验收评价。
平安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标准进行评价,并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平安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3页共5页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细那么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一)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一式2份,电子版一份);
(二)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平安设施施工情况报告;
(五)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
(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平安评价报告及整改意见确认书;
(七)建设工程平安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报告;
(八)建设工程所在地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
已经受理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实施部门应当组织或委托有能力的中介机构组织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应当依据有关平安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现场生产储存装置平安设备设施进行实地核查。专家组应提出结论明确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书面审查意见,并对审查意见负责。
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专家审查意见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工程平安设施投入生产(使用)的决定,并出具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建设工程平安许可实施部门在组织审查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文件、资料和现场核查时,可以组织或者商请有关部门结合各自的审查内容共同审查,分别出具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和平安生产许可证审查意见。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平安设施有实施方法第二十四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不予通过。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平安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