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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企业
安全生产
风险
抵押金
管理办法
企业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强化企业平安生产意识,落实平安生产责任,标准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平安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22)2号),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本方法所称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平安事故抢险、救灾和蔼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以下标准,结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具体存储金额: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230万元(不含2023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存储原那么上不超过500万元。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方法施行前,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方法规定标准的,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条风险抵押金按照以下规定存储:
(一)风险抵押金由企业按时足额存储。企业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二)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市、县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定下达。
(三)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企业到经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代理银行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可以在本方法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使用范围内,按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规定通过该账户支取现金。
(四)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具体监管方法,由省级平安监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市、县(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七条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平安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平安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企业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负担,原那么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经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由代理银行具体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省、市、县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平安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局部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蔼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平安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平安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四章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条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那么共同负责。
中央管理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所在地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后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平安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平安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县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二条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省、市、县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下年度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三条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省、市、县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方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方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十五条每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将上年度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方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第十七条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方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法。
第十八条不属于本方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局部公司、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方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方法由财政部、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煤矿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建[2023]918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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