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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铁路
建设
工程质量
安全
监督管理
办法
2008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标准监督工作和监督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道部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是指铁道部及其受委托的铁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依法对铁路建设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和现场施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工程建设,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及实施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方法。
第四条 本方法所称铁路建设责任主体是指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及参与铁路建设活动的检测、咨询等机构。
第五条 本方法所称质量安全行为,是指责任主体在铁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活动。
第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根据铁路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程、标准、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等实施。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制订铁路建设工程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对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的具体业务实行领导。
监督总站受铁道部委托具体实施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铁道部规定,在铁路局所在地设区域监督站,在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设直属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业务由监督总站直接管理。
第八条 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相关制度;
2.负责铁路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管理,指导、检查并考核监督站的工作;
3.组织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掌握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动态,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组织交流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4.参加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监督站提交的铁路大中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进行审查;
5.负责收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况并向铁道部报告,按规定组织或参与铁路建设重大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6.负责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7.负责组织监督人员培训,核发监督人员证件;
8.建立铁路建设各责任主体质量安全不良行为档案,并定期公布;
9.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分;
10.完成铁道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区域监督站和直属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负责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监督站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铁道部的有关规定,制订监督站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相关制度;
2.对管辖区域内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工程质量安全情况,上报工程质量安全信息,交流监督工作情况;
3.参加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出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4.及时向监督总站报告铁路建设工程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并监督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
5.组织人员培训,管理聘用人员证件;
6.受理有关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人民来信、来电、来访等举报;
7.按照委托权限依法实施行政处分;
8.定期向监督总站报告工作;
9.完成监督总站组织或指定的监督检查等任务。
第十条 监督站必须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1.岗位责任制;
2.聘用监督人员管理制度;
3.监督检查制度;
4.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报告制度;
5.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6.工程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制度;
7.委托监督检测管理制度;
8.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9.监督费使用管理制度;
10.廉政工作制度;
11.监督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监督站应配备必要的办公、交通、通讯、检测仪器等设施,保证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二条 监督站不得以质量安全监督的名义,从事其他非监督业务工作。
第三章 监督人员
第十三条 监督站设站长、副站长兼总工程师,监督站站长由铁路局建设管理处处长兼任的,设专职常务副站长主持监督站日常工作。
监督站领导变动,在征求监督总站意见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四条 监督站站长、副站长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不应少于10年,且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副站长兼总工程师必须具有铁路工程系列高级技术职称。
第十五条 监督人员任职条件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连续从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满15年;
2.从事铁路建设相关工作5年以上;
3.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熟悉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5.经国家或铁道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培训并考试合格。
第十六条 监督站除兼职站长外,其他监督人员必须是专职监督人员,其中线路、桥梁、隧道、四电、房建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每专业不少于1人。
第十七条 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少量的监督人员。聘用的监督人员必须年龄不大于65周岁,身体健康,具有铁路工程系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铁路建设工程技术。
聘用人员不得与被监督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有行政隶属或经济利益关系,不得从被监督的铁路公司或铁路局的项目管理机构中聘用人员。
监督站必须与聘用监督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以及其他双方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监督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应主动出示监督证件,依法履行相关告知义务。
第十九条 质量安全监督证管理:
1.铁道部统一颁发由铁道部印制并加盖证件专用章,以监督总站和监督站为单位统一编号的监督证;
2.监督总站负责对铁道部所发监督证进行年检,未经年检的监督证自动失效;
3.监督人员调离监督工作岗位,由监督站负责收回监督证并交回监督总站注销;
4.监督人员填写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审批表〔附件1〕,经所在监督站、铁路局审核合格,加盖公章报监督总站,审查合格后颁发监督证。
5.监督证遗失应及时向监督站和监督总站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后,按有关规定补发;
6.监督证不得转借、涂改,违反规定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聘用监督人员经监督站审核合格,并报监督总站批准后,由监督站核发铁道部统一印制的临时监督证。
第二十条 监督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调离监督机构:
1.违反监督程序实施监督的;
2.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错误,造成不良后果的;
3.违反监督工作纪律,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4.不参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
5.从事与监督工作无关的其他工作的;
6.违背廉政建设规定的;
7.其他不宜从事监督工作的情况。
第四章 监督程序
第二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从建设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手续开始,至建设项目正式竣工验收结束。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铁路建设工程项目申报开工的同时,携带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表〔附件2〕及以下相关资料,到监督站办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1.建设项目审批文件的复印件;
2.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项目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及主要措施;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副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已审核批准的设计文件目录等。
未按规定办理监督手续的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开工。
第二十三条 监督站收到监督手续申报资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规定的,下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附件3〕。
需补充资料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发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补充资料通知单〔附件4〕。
第二十四条 监督站在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书下达的同时,编制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方案〔附件5〕,在规定的时间召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参加的监督会议,介绍监督程序、监督人员,宣读监督方案,公布监督工作纪律和举报 〔要求在主要施工现场立牌公告或列入施工现场标识牌中〕等。
第二十五条 监督工作的主要方式:
1.对参建各方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抽查;
2.对参建各方的有关资料进行抽查;
3.对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实体工程质量、现场施工安全情况进行抽查抽检;
4.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全问题的投诉、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5.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对违法违规质量行为和质量问题、事故的调查核实,提出处分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分。
6.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对施工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实行以抽查为主、例行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监督抽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对存在的质量安全问题现场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现场处分通知单〔附件6〕,并交付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监督人员应在通知单上注明。检查结束后,以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通知书〔附件7〕的形式,将检查情况通知建设单位,提出监督整改要求。
第二十七条 监督站应建立工程质量安全问题台帐,对发现的问题实行闭合管理;对要求整改的项目,适时安排复查。对要求临时停工的项目或工点,应在停工整改完毕后进行复查,符合复工条件的,签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复工通知单〔附件8〕。
第二十八条 国家主管部门或铁道部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监督站向验收委员会提交经监督总站审核后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附件9〕。铁道部委托铁路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监督站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并向铁道部提交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第二十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推行信息化管理。各铁路局〔铁道部工程管理中心〕应将监督站列入铁路办公信息系统。监督站要加强网络的监督信息管理,按规定及时发布、更新、报送有关信息。
第三十条 监督站应建立监督档案管理制度,按铁道部有关档案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对监督档案应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其真实、完整。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办理监督注册手续的相关资料及监督方案;
2.首次监督会议纪要;
3.监督检查记录等资料;
4.质量安全行为、实体质量和施工安全的抽查检测资料;
5.质量安全不良行为记录;
6.质量安全问题、事故的处理和行政处分等资料;
7.质量安全问题举报受理情况;
8.质量安全监督信息或情况通报;
9.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报告;
10.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章 质量检测
第三十一条 监督检测是工程质量监督,以及对质量问题、事故或举报进行分析的重要手段之一,监督单位应加强对监督检测工作的管理。
第三十二条 监督总站负责制订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条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