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3)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财务)厅(局):实行基金省级统筹是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公平可持续开展的必然要求,对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增强保障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以下简称省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根本原那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开展思想,落实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以更好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促进工伤保险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为落脚点,逐步建立标准、高效的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体系。(二)根本原那么。坚持制度统一,分级管理,提高工伤保险效劳水平;坚持职责明晰,强化考核,确保省级统筹有效运行;坚持统调结合,缺口分担,建立基金管理良性机制;坚持目标明确,分步实施,推进工伤保险健康开展。二、主要内容实行省级统筹,要求在省(区、市)内统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和缴费标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方法,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工伤保险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在基金管理上,有条件的省(区、市)可以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管理;不具备条件的省(区、市)也可以在省级建立调剂金,第2页共3页由市(地)按照一定的规那么和比例上解到省级社保基金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用于调剂解决各市(地)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缺口。三、保障措施(一)做好政策标准平稳衔接。实行省级统筹,全省(区、市)统一工伤保险各项政策及待遇标准,要统筹考虑各地经济开展水平差异、待遇计发基数变化情况,采取过渡方法,逐步实现待遇平衡。在行业费率调整方面,应按照平稳有序的原那么,逐步调整到位,防止基金征缴和支付大幅波动,确保工伤保险制度平稳运行。(二)明确各级责权划分。实行省级统筹,要明确各级在管理上的主体责任,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那么,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健全基金征缴责任制和考核指标,建立职、权、责约束机制和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各市(地)要强化基金征缴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