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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政府采购法最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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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政府 采购 法最全
政府采购法〔最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效劳的行为。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  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效劳的行为,包括购置、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撤除、修缮等。  本法所称效劳,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那么、 公平竞争原那么、公正原那么和 老实信用原那么。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 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给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第六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  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 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 布。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第八条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九条  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 社会开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兴旺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开展等。  第十条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效劳。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效劳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效劳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 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给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给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给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章 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当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给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五条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第十六条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 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第十七条 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效劳良好的要求。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 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九条 采购人可以委托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条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一条 供给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效劳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供给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当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 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给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给商实行差异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给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给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给商的特定要求,对供给商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给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给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当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 承当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给商参与竞争。  供给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中心内部流程示意图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 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效劳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第二十八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效劳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躲避 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九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效劳,可以依照本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给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三十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效劳,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给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三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效劳,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给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给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效劳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给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十二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三十三条 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 货物或者效劳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给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给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五条 货物和效劳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给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给商缺乏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给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给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给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给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给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给商。  〔五〕确定成交供给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给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效劳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那么确定成交供给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给商。  第三十九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给商应当遵循本法规定的原那么,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根底上进行采购。  第四十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给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给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给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给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给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效劳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那么确定成交供给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给商。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给商履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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