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最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效劳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依照本法规定的权限制定。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效劳的行为,包括购置、租赁、委托、雇用等。本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撤除、修缮等。本法所称效劳,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那么、公平竞争原那么、公正原那么和老实信用原那么。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给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六条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第七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八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开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兴旺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开展等。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效劳。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效劳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效劳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第十二条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