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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简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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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职业病 防治 配套 规章 简介
职业危害与职业病职业危害与职业病 管理知识管理知识 主讲人 李老师 当职业性接触与某种疾病之间清楚地存在因果关系时,该疾病通常从医学和法律角度被视为职业性的,即可定义为职业病。法律定义: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目录职业病目录 尘肺(尘肺(13种)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种)职业中毒(职业中毒(56种)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3种)种)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皮肤病(8种)种)职业性眼病(职业性眼病(3种)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种)职业性肿瘤(职业性肿瘤(8种)种)其他职业病(其他职业病(5种)种)10类类115种种 职业(病)危害(因素)定义:定义: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1、化学因素 生产性毒物:铅、汞、苯、一氧化碳、氯气 生产性粉尘:矽尘、石棉尘、煤尘 2、物理因素 生产性噪声、振动 异常气象条件:高气温、高气湿、低气温 异常的气压:高、低气压 电离辐射:X射线、射线、r射线 非电离辐射:红外线、紫外线、高频电磁场 激光、超声波 不良的照明条件 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分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分类:3、生物因素 病源微生物: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 炎病毒 致病寄生虫:钩虫、血吸虫 4、其他因素 劳动强度过大、生产定额过高 姿势体位不当:不良体位 社会心理因素:精神过度紧张 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分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性质)分类:2002年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10大类:1、粉尘类:13种 矽尘、煤尘、石墨尘、碳黑尘石棉尘、滑石尘、水泥尘、云母尘、陶瓷尘、铝尘、电焊烟尘、铸造粉尘、其他粉尘 2、放射性物质类 3、化学物质类 56种 4、物理因素 高温、高气压、低气压、局部振动 5、生物因素 炭疽杆菌、布氏杆菌、森林脑炎病毒 职业病危害因素(法规)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法规)类:6、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电光性皮炎、黑变病、痤疮、溃疡、皮肤灼伤 7、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 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 8、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 9、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砷和砷化合物、石棉、苯、联苯胺、氯、甲醚、铬酸盐、氯乙烯、焦炉烟气 10、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 TDI 、棉尘、不良作业条件 职业病发生的条件职业病发生的条件 1 有害因素的性质 毒物的理化性质及其对组织的亲和性与毒性作用有直接关系,例如汽油和二硫化碳具有明显的脂溶性,对神经组织就有密切的亲和作用,因此首先损害神经系统。2 有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量 剂量-效应关系 3 人体的健康状况 就业禁忌症 20012001年年1010月月2727日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会常务委员会第2424次会议通过次会议通过 江泽民主席签署第江泽民主席签署第606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自自20022002年年5 5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危害申报及职业病报告职业危害申报及职业病报告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对职业危害申报与职业病第十四条对职业危害申报与职业病报告均做出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报告均做出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配套规章),配套规章职业病危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21号 依据:法第依据:法第1414条条 目的是掌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状况,加强经目的是掌握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状况,加强经常性监督管理常性监督管理 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申报内容申报内容 申报程序申报程序 申报资料管理申报资料管理 变更申报变更申报 监督管理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 申报程序申报程序 (1)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用人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2)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报,并根据需要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报,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实进行现场核实;(3)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后5 5个个工作日内,出具工作日内,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回执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提交的材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提交的材料-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 (1)(1)基本情况表基本情况表;(2)(2)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职业病危害因素汇总表;(3)(3)主要产品的名称和产量主要产品的名称和产量;(4)(4)主要原、辅料及中间品的名称和消耗量主要原、辅料及中间品的名称和消耗量 (产量产量););(5)(5)生产工艺流程图生产工艺流程图;(6)(6)其他需提交的资料其他需提交的资料 (可列出可列出););(7)(7)由法定资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由法定资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8)(8)存在毒物作业项目的提交职业中毒事故应存在毒物作业项目的提交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急救援预案。卫生部门责任 受理申报、建立档案、逐级汇总上报受理申报、建立档案、逐级汇总上报 对申报情况进行抽查对申报情况进行抽查 对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对危害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职业病报告职业病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了职业病报告的职责,第六十七条、第规定了职业病报告的职责,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违法处罚。七十五条违法处罚。1989年1月1日起执行职业病报告办法,在未颁布新的职业病报告办法之前,该办法仍然适用。职业病报告办法职业病报告办法 (1)(1)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不论职业病报告实行以地方为主逐级上报的办法,不论是隶属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是隶属国务院各部门,还是地方的企、事业单位发生的职业病,一律由所在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职业病,一律由所在地区的卫生监督机构统一汇总上报。(2)(2)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负责全国职业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全国职业病统计、分析报告工作。(3)(3)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相应的劳动卫生职业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指定相应的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院病防治院(所所)或卫生防疫机构或卫生防疫机构 (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被指定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被指定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员负责具体工作。(4)(4)急性职业病由最初接诊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在急性职业病由最初接诊的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在24h24h之之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发出内向患者单位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发出职业病报告职业病报告卡卡。职业病报告办法职业病报告办法(5)(5)尘肺病患者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填写尘肺病患者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填写尘肺病报告卡尘肺病报告卡,在在1515日内报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日内报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6)(6)凡有尘、毒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年底以前向所在地的凡有尘、毒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在年底以前向所在地的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年度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和工人健康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当年度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和工人健康体检情况。体检情况。(7)(7)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应于每季度后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监督机构应于每季度后的2020日内,日内,将本地区上季度的将本地区上季度的职业病季报表职业病季报表报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报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次年次年2 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的月底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的尘肺尘肺病年报表病年报表、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生产环境有害物质浓度测定年报表和和有害作有害作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业工人健康检查年报表报该所。上述报表应同时抄报省、自治报该所。上述报表应同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劳动厅区、直辖市卫生、劳动厅(局局)和总工会。和总工会。(8)(8)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劳动卫生与职业病研究所应于每年应于每年3 3月底月底和每季度后和每季度后3030日内分别将本办法中规定的年报和季报汇总分析,日内分别将本办法中规定的年报和季报汇总分析,上报卫生部。上报卫生部。职业病报告内容职业病报告内容 20021082002108号公布的法定职业病目录,属于号公布的法定职业病目录,属于报告范围内的职业病统计共报告范围内的职业病统计共1010大类大类115115种种 尘肺病报告卡尘肺病报告卡 农药中毒报告农药中毒报告 卡卡 职业病报告卡职业病报告卡 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 诊断原则诊断原则 o职业史职业史 o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调查评价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调查评价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举证责任)o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等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o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职业病诊断 诊断人员诊断人员 执业医师执业医师 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 三人以上集体诊断三人以上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诊断医师共同签署诊断医师共同签署 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 对诊断有异议时,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对诊断有异议时,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3030日)日)鉴定的地域管辖:当事人向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鉴定的地域管辖:当事人向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地市级、省级设诊断鉴定委员会地市级、省级设诊断鉴定委员会 对市级鉴定不服,可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对市级鉴定不服,可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定(1515日)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专家库,随机抽取鉴定专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专家库,随机抽取鉴定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职业卫生配套规章:职业卫生配套规章:职业病分类目录职业病分类目录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职业卫生监督程序职业卫生监督程序 尘肺病尘肺病 防治条例防治条例 放射卫生配套规章:放射卫生配套规章: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 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 放射事故管理放射事故管理 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 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规范用人单位规范用人单位 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执法行为 规范技术服务规范技术服务 标准与技术规范标准与技术规范 职业病防治法法规标准框架职业病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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