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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残疾人弱势群体的现状研究与福利需求探讨新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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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残疾人 弱势群体 现状 研究 福利 需求 探讨 新编
残疾人弱势群体的现状研究与福利需求探讨 残疾人弱势群体的现状研究与社会福利需求探讨 xx残疾人联合会 习惯上,人们把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称为社会上需要给予特别扶助的三大弱势群体。2023年2月13日,由民政部批准发布,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的社会福利机构根本标准,就是由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根本标准、残疾人社会福利机构根本标准、儿童社会福利机构根本标准三个文件构成的。而这三大弱势群体中,尤以残疾人这个弱势群体困难最多,问题最大,矛盾最突出,社会福利状况最差。亟待理论界的社会学家们重视与思考,以期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并为国家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据联合国发布的消息说明,全世界约有5亿多残疾人,占世界总人口的2023%,某些贫困国家和地区,残疾人的比例甚至高达20%,直接影响到50%人们的生活,不能不引起全世界的极大关注。1982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我国是其成员国家之一。该纲领明确指出:“其宗旨是让残疾人充分参与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享有平等地位。政府还应当保证,那些因重残而确实不能自立的人也有时机取得与其他公民相同的生活水平,非政府组织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来协助政府,可以提出残疾人的各种需求,可以建议适当的解决方法,也可以提供一些效劳来辅助政府所进行的各种效劳,但最终责任,都要由各国政府来承担。对所有国家来讲,无论其开展水平如何,这些概念所适用的范畴都是一样的,也都是刻不容缓的。〞 我国历来对残疾人这一弱势群体给予了特别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对残疾人在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劳动就业、生活、教育、康复和文化生活方面作出了全面的法律规定,为消除残疾影响和外界障碍,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各级地方政府也制定出了保障法的具体实施方法。可以说,自保障法出台以后,我国的残疾人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和迅猛开展,残疾人的社会地位、生活条件都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是,和社会开展相比较,残疾人事业由于起步晚,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开展。在许多地方,残疾人仍然是社会上最困难的群体,除了极少数例外情况,残疾人到处都碰到物质、文化和社会方面的障碍,阻碍着他们的生活。家里有一个残疾人,往往会对这个家庭有限的资源造成沉重的负担,并产生精神压力,因而使这个家庭更加贫困,这些不利因素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导致社会上最贫困阶层中残疾人数的比例特别高。据统计,我国目前尚未脱贫的8000万人中,残疾人家庭占有的比例到达30%,这又一次证明了残疾与贫困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国家制定社会福利政策、经济政策和社会开展规划的所有阶段,都应照顾到残疾人的特别需要,使其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充分享有经济保障和社会福利。 针对我国目前残疾人弱势群体社会政策中存在的结构性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以研究解决: 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专门社会福利保障体系 目前,我国的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制度正在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都是由国家决策,面向特定人群效劳的。从理论上讲,残疾人作为社会上最困难的弱势群体,对其实行社会保障,理应是整个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体系中不可或缺甚至还应当优先给予考虑和落实的一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就是为残疾人提供社会保障的法律,各地也曾经出台过落实保障法的实施方法。但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从我国目前社会保障运行机制的历史和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来看,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仍然是一个空白点。尽管残疾人中的孤老、孤儿、弃婴同样能够在敬老院、儿童福利院中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惠照顾和生活保障,但这并不是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或制度来实施的,而是以孤老(老人)、弃婴(孤儿)的名义来进行的。在我国六千多万残疾人中,一级盲人、高位截瘫、偏瘫、两肢以上截肢、重度智力残疾、重度精神残疾人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约有一千二百多万人(这还不包括与社会交往存在严重语言障碍,需要国家和社会帮助组织、引导才能工作的600多万聋哑人)。在这一千多万重残人中,约有137万人因年老、年幼或是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享受到国家抚恤或集体的供养、救济外,其余那么只能依靠家庭、亲属供养、抚养。由于这类残疾人已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不仅不能进行生产劳动,其生活费用和日常开支完全由家庭负担外,他们还要负担沉重的医疗费用。高位截瘫、偏瘫、智残、精神残疾人还需家庭专人护理。家有一个这样的残疾人,全家人都会为他们的生活、医疗、护理问题忧心忡忡,甚至焦头烂额、倾家荡产,永无宁日。其经济上、精神上的双重压力是一般家庭无法承受和难以想象的。然而,国家和社会除了有时给予必要的临时救济或减免局部社会负担外(由于我国百分之残疾人弱势群体的现状研究与福利需求探讨第2页 八十以上的残疾人生活在农村,当地政府一般对这类重残人家庭均给予减免水利工日、提留等社会负担),很少能再给予更大的支持与救助。尤其是生活在城镇的重残人,除了极少数特困家庭享受到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外,一般国家和社会均没有以残疾人的名义对其给予社会保障,这就使这类残疾人大局部生活在一种无助、无奈的生活环境中,也使这类残疾人家庭中的贫困比例特别高。因此,应当以国家福利为主导,首先保障这类重度残疾人的根本生存权利和根本生活物质,然后才有可能是社会的、家庭的多元福利构成。国家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中,应当专门为残疾人建立具体、详细、可实际操作的残疾人社会福利保障制度或方法,以表达社会公平的原那么,确实很有必要。正如联合国残疾人世界行动纲领指出的那样:“会员国应确保残疾人有平等时机获得一切形式的收入,收入保障和社会保障。这一过程应以与该会员国的经济制度和开展程度相符的形式进行。〞 二、劳动就业是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主要标志 可以说,残疾人就业问题,是一个世界性的社会问题,也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和政府都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残疾人采取多种多样的劳动就业保障措施:除了象瑞典、芬兰等一些北欧的高福利国家,主要采取发放残疾金的形式,由政府将残疾人供养起来以外,还有象美国、英国、日本等采取立法的形式,保证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中有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但更多的国家如前苏联、前南斯拉夫、波兰等国家,那么采取国家投资兴办残疾人工厂的形式,来解决残疾人的就业问题,以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而我国有六千多万残疾人,几乎相当于一个中等国家的人口数量。面对如此庞大的绝对值,限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财力、物力条件,不可能将所有的残疾人都供养起来。因此,发挥有局部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潜能,使其自食其力,减轻国家和社会的负担,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而残疾人自己也希望同健全人一样,以平等的姿态走向社会、融入社会。而劳动就业就是他们走向社会、融入社会的最好途径和主要标志。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从立法的高度赋予残疾人劳动就业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我国从自己的国情出发,积极探索解决残疾人就业问题的有效途径,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据1987年统计,我国16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约为3060万,占残疾人总数的59.25%,其中已就业的达1550万,占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的50.65%,其中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的约有1264万人,占在业残疾人总数的81.55%,而全国县以上城镇中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率为70%,一些大中城市到达90%以上。其中安置在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残疾人有94万,安置在其他行业及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及自谋职业的有178万。这局部人一般都有稳定的收入,充分享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有的自谋职业者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和辛勤劳动,甚至成为富甲一方的皎皎者。但是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目前我国残疾人就业状况仍然很不稳定,形势不容乐观,特别是曾经集中安排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由于残疾人文化素质、技术素质普遍低下,难以掌握和生产高科技含量的产品,大多是生产的一些技术含量很底的手工、半手工产品。当初在方案经济时代,国家通过宏观调控、指令方案,将福利企业生产的产、供、销都包了起来,不存在市场竞争,因而还勉强可以维持下去,但一旦实行市场经济,福利企业产品粗放,难以参与竞争的许多固有弱点就暴露出来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法那么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给现有福利企业很大威胁,许多福利企业纷纷倒闭、停产或半停产,已是不争的事实。以某县为例,19xx底,全县有41家各类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505人,年产值427万元,利税32.3万元,而到2023年底止,全县能够维持正常生产的福利企业缺乏5家,年产值不到140万元,残疾职工真正上岗工作的仅数2023人,绝大多数停产企业的残疾职工仅能领取到极少量的生活费(每月仅几十元),有的甚至分文也没有。但在各类统计报表中,这些残疾人仍然按已就业的人数计算,致使国家不能真正掌握残疾人就业的实际状况。而残疾人下岗、失业在家后,失去了生活来源和生活保障,有的频频上访,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还有的为生活所迫,走上偷摸扒窃危害社会的道路。因此,认真抓好残疾人的就业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社会意义。国家除了继续采取有力措施,稳固和开展原有的社会福利企业外,还要加大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的力度。有关执行部门还应当明确: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只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方法,只有千方百计安排好残疾人就业才是最重要的,有安置任务并且适合残疾人工作岗位的单位,不能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方法代替安置任务。政府各部门应当以身作那么,在各级机构中积极雇用残疾人就业,以改善残疾人就业的条件。同时,对家居农村或有一技之长的残疾人,各级政府和社会都应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谋职业,以缓解残疾人就业的压力。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 三、残疾人特殊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是一项标本兼治的重要工作 残疾人特殊教育,主要是指盲人、聋哑人、弱智儿童等残疾人的专门教育。由于受教育对象存在身心缺陷,不适宜在普通学校学习,只能针对残疾人的特点,采取特殊的方法和手段对这类残疾人进行教育,弥补他们因生理缺陷带来的困难,使之成为全面开展的有用之材。 解放前,我国的特殊教育几乎是一片空白,全国仅有42所盲、聋、哑学校,在校学生仅2023余人,且大多数是一些慈善机构或私人所办,对教学工作没有统一的要求,培养目标不明确,特殊教育的根底极为薄弱。解放以后,我国特殊教育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开展而前进,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教学质量上,都有了飞速开展。据统计,1987年,全国盲、聋、哑和弱智学校已从建国前的42所开展到504所,在校学生从建国前的2023余人开展到52023余人,仅教职员工就有14000多人。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殊教育体系正在逐步形成,很多地方试办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开展了聋儿听力语言训练。各省、市设立了特殊教育职业培训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局部高校如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还设立了特殊教育高等教育专业,填补了我国自己培养高层次特教专业人才的空白。1987年,长春大学成立了我国第一所特殊教育学院,面向全国招收残疾人中的优秀人才接受高等教育,更使我国的特殊教育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但是,残疾少年儿童的入学率与国家义务教育法所规定的入学率相比较,还存在极大差距。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特殊教育事业欠帐太多,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开展水平,远远不能满足残疾儿童入学就读的要求。以XX省为例,截至2023年底止,全省有特殊教育学校58所,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271个,在校盲、聋、哑、智力残疾少年儿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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