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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广西壮族自治区
农业机械
事故
处理
程序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程序
202223-11-2桂农机办(202223)62号
各市、县农机化管理局(中心):
为标准我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提高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程序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程序
二00七年十月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程序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事故处理方法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处理实行登记管理的农业机械在道路以外的乡村道、田间、农村场院行驶、作业和停放过程中,因过失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适用本程序。第三条处理农机事故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公平、便民、效率原那么。
第四条具有2年以上农业机械平安监理工作经验和行政执法证件的农业机械平安监理人员,经自治区农业机械平安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员(以下简称事故处理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农机事故处理工作。
第五条发生三级以上农机事故,县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负责人应当赶赴现场,组织指挥。
发生人员死亡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农机事故,设区的市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应当派员及时赶到现场指导处理。发生四级农机事故和涉外农机事故,设区的市农机平安监理机构负责人和自治区农机平安监理机构相关人员应当及时赶到现场指导处理。
第六条事故处理员与处理的农机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农机事故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认为事故处理员与处理的农机事故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事故处理员回避。
事故处理员的回避,由农机平安监理机构负责人决定;农机平安监理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决定。
第二章受理与立案
第七条农机平安监理机构接到农机事故报案时,应当做好受案记录。
受案记录应当记载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单位、联系 、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农业机械类型、号牌,是否运载危险物品、人员伤亡等简要情况。
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驾驶农业机械逃逸的,还应当详细询问并记录逃逸农业机械的颜色、特征、逃逸方向等情况,并填写“农机事故报案立案登记表〞。
报案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案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
第八条接到报案的人员在做好受案记录后,应当立即报告本农机平安监理机构负责人。农机平安监理机构负责人应当立即指派事故处理员赶赴现场,并按本程序第九条的规定上报。有人员伤亡的,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急救、医疗、消防等有关部门。
第九条发生以下农机事故之一的,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应立即当报告本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并在2小时内逐级上报自治区农机平安监理机构:
(一)有人员死亡的;
(二)运载危险物品的;
(三)涉及外国人员和外国农业机械的;
(四)因农机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涉及其他社会平安的。报告农机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
(三)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农业机械类型、号牌、驾驶(操作)人员姓名、住址、持证等情况;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自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条发生农机事故后当事人驾驶农业机械或者遗弃农业机械逃逸的,事故发生地的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应当迅速辑查,并及时报告上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和在农机平安监理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相关信息。
上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接到报告,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协助辑查。
第十一条事故处理员根据现场及勘验等情况,判断是否属于农机事故。属于农机事故的,事故处理员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以内填写“农机事故报案立案登记表〞,二级以下农机事故由本机构分管领导审批,三级以上农机事故由本机构领导会议审核、负责人审批后,予以立案。不属于农机事故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或者相关部门、单位,待有关人员到达后,移交案件。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可能构成涉嫌犯罪的,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应当随时移交案件。第十二条事故处理员到达现场后,发现案件是因报案人对管辖不清等原因造成事故处理权限错误的,应领先行开展伤员救助、现场保护和前期处臵工作,通知有处理权的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待有处理权的农机平安监理机构的事故处理员到达后移交案件。
第三章现场处置及善后处理
第十三条事故处理员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进行以下工作:
(一)组织抢救受伤人员。急救、医疗人员到达现场的,应当积极协助急救、医疗人员抢救受伤人员;
(二)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有人员、车辆通行的,应当指挥和疏导;
(三)对运载有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事故,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通知有关部门,并划定隔离区、封闭现场,疏散过往车辆、人员;
(四)对造成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五)确定并监控农机事故当事人,查找证人;
(六)安抚事故伤亡人员亲属,防止发生冲突。
第十四条确认当事人,应当查验身份证件、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以及保险凭证等有关证件、凭证并予以记录。对无法查明身份的当事人,应当将其带回并移交公安机关。
确定证人,应当记录证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和联系方法等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对应当给予当事人暂扣或者撤消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处分,或者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证、肇事农业机械及其号牌、行驶证以及其他物品的,应当当场制作“农机事故暂扣凭证〞,送达当事人并告知扣留的期限。
扣留期限为20日,需要延期的经上一级农机平安监理机构批准可以延长2023日。
第十六条因抢救治疗受伤人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可以指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几方、或者农业机械所有人预付抢救治疗费用:
(一)拖拉机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先行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后的缺乏局部;
(二)联合收割机等未列入拖拉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的农业机械发生事故。
农机平安监理机构指定预付费用,应当制作“农机事故预付费用通知书〞,并送达费用预付人。
第十七条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应当及时核查农机事故伤亡人员身份,并告知其家属救治伤者的医疗机构或者存放尸体的单位。
当场死亡人员的尸体,由事故处理员通知殡葬效劳单位或者有停尸条件的医疗机构将尸体运走和暂时存放。
第十八条农机事故死亡人员尸体不需检验鉴定或者已检验鉴定完毕的,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应当及时制作“尸体处理通知书〞,通知死者家属在2023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农机平安监理机构报本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处理尸体。逾期存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对不知名尸体,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应当在委托急救、医疗机构或者法医提取人身识别检验材料和采集其他相关信息后,填写“不知名尸体信息登记表〞,报告公安机关后按规定处理。
核查出不知名尸体身份的,通知其亲属或者单位认领并处理;经核查无法确认身份的,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认尸启事;登报后2023日仍无人认领的,由农机平安监理机构报告农机主管部门批准后依法处理尸体。
不知名尸体的骨灰存放一年,存放证留档备查。一年后,农机平安监理机构通知殡葬部门处理骨灰。
因处理无法确认尸体身份发生的刊登认尸启事、处理尸体和骨灰存放等相关费用由肇事农业机械所有人或驾驶人承担。
第四章调查取证
第十九条农机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主要包括:
(一)现场勘查,收集物证,拍摄影像资料、绘制现场图和制作现场勘查记录等;
(二)对驾驶人或者伤者、尸体、农业机械、物品等进行检测、检验、鉴定、评定和评估,制作或者取得书面结论材料;
(三)对证人、当事人进行询问,制作笔录材料。
第二十条进行现场勘查前,事故处理员应当向当事人、现场目击者和其他知情人了解并如实记录农机事故的根本情况,拍摄影像资料。对容易损坏、变形、变质的证物、痕迹等,应领先采取照相、摄像等方法予以保全,随后进行采证。
死亡两人以上的,应当对尸体进行编号,逐一拍照,并记录尸体的原始位臵。对死亡三人以上的事故现场,还应当摄像。
第二十一条进行现场勘查时,事故处理员应当对现场痕迹、现场状况、事故接触点和接触范围、农业机械以及其他物品、设施的损坏情况、装载情况、道路或者作业场所环境等进行勘验、检查,收集物证。
对已变动的现场,要查明原因,根据当事人或者目击者提供的情况和有关痕迹、遗留物品等,恢复现场。
在事故现场提取尸体、农业机械以及其他物品上的有关附着物等需检验的证物,应当放入专用器具密封后送检。
第二十二条勘查现场应当绘制“农机事故现场图〞,并根据顺序和内容制作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填写“农机事故现场勘查记录表〞。
现场图要内容完整,数据准确,俯视符号应详细标明,图面清晰、整洁。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人员伤亡的农机事故的现场勘查疑点,应当委托法医对伤亡人员的受伤部位及受伤程度、死者的衣着、尸表痕迹等进行检验、鉴定,并在“农机事故现场勘查记录表〞中对疑点情况,委托检验、鉴定的内容进行记录。检验、鉴定书面结论作为疑点的证据材料。
检验、鉴定农机事故死者尸体,应当通知死者家属或者代表人到场。
需要解剖尸体的,应征得家属或者代理人同意。解剖尸体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
第二十四条事故处理员应当全面细致地收集、检查与事故有关的遗留物品,并填写“农机事故现场遗留物品登记表〞。现场遗留物品应当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除物证外,应当及时发还当事人。暂时无人认领的,要妥善保管。
(二)作物证保存的,应当填写“农机事故证据保存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现场遗留物品发还当事人时,应当填写“发还农机事故现场遗留物品清单〞。
第二十五条现场勘查完毕,应当对现场图、现场勘查记录表进行复核,发现错误应及时更正。
确认无误后,应当由勘查现场的事故处理员、当事人在“农机事故现场图〞、“农机事故现场勘查记录表〞上签名,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无能力签名的,应当有证人签名。当事人、证人对现场图和现场勘查记录表有疑问的,勘查人员应当对疑问局部进行再次复核。
当事人或者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经再次复核后当事人或证人仍拒绝签名的,应当在“农机事故现场图〞、“农机事故现场勘查记录表〞中注明。
第二十六条事故现场勘查结束后,应及时清理现场。能移动的事故农业机械和物品应当立即移走,暂时无法移动的,应当指定当事人一方或者有关人员守护,并设臵警示标志。
移动尸体、农机、物品时,要按顺序进行,尽可能不破坏现场痕迹,以便发现或者收集在原有状况下未能发现的痕迹和证物。
第二十七条对因条件限制或者案情复杂,事故现场勘查有困难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保存局部或者全部现场,并做好保护工作,待条件具备后继续勘查。
第二十八条询问当事人、证人应当在农机事故现场或者农机平安监理机构内部进行,特殊情况也可以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