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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农业
产业化
龙头企业
认定
运行
监测
管理
暂行办法
新编
XX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方法
xx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
监测暂行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标准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xx省委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云发(2023)13号文)和省农业厅xx省农业产业化省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方法(云农(联)字[2022]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产加销有机结合,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到达规定标准,并按规定程序评选,并经市政府认定的企业。
第三条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那么。第四条
市农业局是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工作的组织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资格评审、认定以及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标准及程序
第五条
认定标准。
(一)必备条件,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需的条件。
1、在本市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具备独立法人经营资格,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的企业。
2、企业效益。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总资产报酬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90%以上。
3、企业信用。企业不欠税、并且不偷漏税款、不欠薪、不欠社会保险金,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含a级)以上。
4、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平安法标准。
5、企业竞争能力。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要求,企业有注册商标和品牌;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在本市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6、企业带动能力。企业有固定的原料基地,与基地农户建立稳定的利益联结关系,并为其提供良好效劳。加工、流通型企业辐射带动农户5000户以上,户均增收202300元以上;种植、养殖型企业辐射带动农户202300户以上,户均增收800元以上。
(二)企业除具备上述必备条件外,还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方可申报:
1、加工、流通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
2、种植、养殖型企业,固定资产规模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202300万元以上。
3、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规模1亿元以上。
4、目前规模未到达上述3条,但具有显著的区域经济特色,开展潜力大的成长型企业,只要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也可申报:
(1)以发挥当地资源优势为主,年销售收入300万元或年税收额在30万元以上,带动辐射能力强、科技含量高、产品有特色,并能迅速做大做强的企业。
(2)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开展能力,年销售收入300万元以上,产品属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或是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示范企业。
(3)主营产品外向度高,年出口额3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加工、流通企业。第六条
认定程序。
1、申报。按照属地管理原那么,企业按照本方法第五条要求,自愿向所在地县区农业局提出申请,如实提交标准的申报报告和有关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的资信情况、财务情况、税收情况、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1)资信情况须由其开户银行提供证明;
(2)财务情况须出具有资质的会计事务所的审验报告;(3)税收情况由县XX县区级以上税务部门提供证明;
(4)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须由县XX县区级以上农经部门提供证明。
2、初审。各县区农业局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征求发改委、经委、财政、商务、税务、工商、科技、林业、粮食、供销合作社、农发行及有关商业银行的意见后,报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农业局推荐,并附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
3、评审和认定。市农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提出拟认定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并经媒体公示后确定。
4、发布。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名单,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将名单通过媒体公布。
2第七条
经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将按照中共xx省委xx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精神,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和扶持,并列入推荐申报国家级和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后备名单。
第三章运行监测
第八条
严格执行标准,成熟一家认定一家。全市核定认定市级农业龙头企业60家,并对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定期监测,实行优保劣汰,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空缺名额由候补企业等额认定。
第九条
凡被认定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按有关要求进行监测,定期报送经营情况报表,每年审核一次,不合格一次的给予警告,不合格两次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1、企业必须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并填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监测表,附年度财务报表(企业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于次年一月底前报县区农业局。
2、各县区农业局负责监测所辖区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并提出审查意见,上报市农业局。
3、市农业局进行评审,并适时组织抽查。
第十条
经监测合格的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继续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对监测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1、企业在申报和复审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已经认定的企业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
2、企业因经营不良,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3、企业经营中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4、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平安事故和重大质量平安事故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
5、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按时提供监测材料,拒绝参加运行监测的,取消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第四章
附那么
第十二条
对在申报、认定、监测评价过程中不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那么,存在徇私舞弊行为,一经查实,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3第十三条
市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等更名材料,提交市农业局审核确认,并与监测结果一并公布。
第十四条
本方法由市农业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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