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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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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加强 就业 再就业 工作 意见
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意见 兴政发[20xxxx]18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xx]3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xxxx]24号)和XX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泰政发(20xxxx)56号)等文件精神,千方百计扩大就业,加快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重大意义 就业问题是经济社会开展的重大问题,是民生之本,安国之策。实现充分就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我市劳动力资源比较丰富,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由于体制改革和经济转轨时期的市场调整,技术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城镇化速度加快等,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和农村充裕劳动力就业再就业问题更加突出,劳动力供求总量和结构性矛盾进一步加剧,全市城乡就业形势总体严峻,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任重道远。各级政府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按照科学开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始终把就业再就业工作作为一件关系全局的大事来抓,坚持经济开展和扩大就业并举,在解决好体制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的同时,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农村充裕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有步骤地统筹城乡就业和提高劳动者素质,逐步建立起覆盖城乡所有劳动者的就业体系,促进城乡充分就业,构建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加快完善就业制度,逐步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让城乡广阔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为实现“五年总量翻番、十年全面小康〞的目标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完善促进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 继续认真贯彻执行兴发[20xxxx]16号、兴政发[20xxxx]276号、兴政发[20xxxx]162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好扶持就业再就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培训补贴和岗位补贴等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和自主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等新增劳动力、自谋职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进一步放宽扶持政策: (一)扩大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除兴发[20xxxx]16号规定的对象外,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可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并按规定享受再就业税收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职业介绍补贴、培训补贴和岗位补贴等各项扶持政策。对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包括“4xxxx0〞人员,即截止20xxxx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夫妻双方均被征地的;单亲家庭被征地的;被征地且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视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扶持新增劳动力就业和创业。健全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帮助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大中专(职、技)和城镇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等新增劳动力就业,凭就业登记证享受免费职业介绍效劳,参加政府组织的免费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三)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xxxx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在认真贯彻落实兴政发[20xxxx]276号、兴政发[20xxxx]162号等文件精神的根底上,对经营规模较大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到6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根据人数和经营工程扩大贷款规模,最多可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无不良信贷记录贷款到期后生产经营确需资金的,可以申请享受二次贷款和贴息政策。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自主创业人员从事微利行业的给予全额贴息,非微利行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贴息60%。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工程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非微利行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贴息30%。 (四)鼓励商贸企业、效劳型企业、劳动就业效劳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城镇各类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就业。 对商贸企业、效劳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效劳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xxxx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同时,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效劳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以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给予应由企业承担的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补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新办劳动就业效劳企业当年安置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的60%(含60%),给予三年免征所得税的优惠;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失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含30%)以上,还可给予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 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从事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效劳性行业就业的,凭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享受与商贸企业、效劳型企业或劳动就业效劳企业一样的优惠扶持政策。 (五)重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再就业优惠政策享受等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在提供政策扶持后,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应及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持证人员在本省内异地流动就业的,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六)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xxxx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2223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三、加强就业和创业培训 (一)扩大免费就业培训对象。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被征地农民、拟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的农村充裕劳动力和转移后进城务工农民可参加一次政府组织的免费培训,其中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每年可参加一次免费培训。上述所需就业培训资金在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要综合运用行政推动和市场调节的手段,将对劳动者的技能培训与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结合起来。社会各类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都要积极参与再就业培训工作,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提上下岗失业人员、新增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农村充裕劳动力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的就业能力。 (二)加强技能培训。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根据培训对象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努力提高培训就业率。对失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要向技术工种和新兴职业工种倾斜,开展初、中、高级的职业技能培训。实行新增培训、就业和技能鉴定挂钩的制度,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效劳。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效劳,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一次性免收职业技能鉴定费,所需资金在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三)实施创业带动战略。对所有有创业愿望的培训对象,提供“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创业培训,提供工程咨询、开业指导、贷款扶持等“一条龙〞效劳。创业培训机构要定期组织开展创业培训成果展和创业工程发布以及推介活动,充实提高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队伍,成立各种类型的创业指导专门工作小组,利用创业实习基地帮助培训学员熟悉相关工程,引导学员进行有效的市场调研,制定切实可行的创业方案。成立市创业者协会并发挥其作用,定期组织创业者开展活动,加强交流与合作,相互借鉴,共同开展,帮助他们创业成功,并带动更多的人实现就业。 四、完善再就业援助制度 加大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4xxxx0〞人员,即截止20xxxx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零就业家庭〞的人员等)再就业援助力度。市公共就业效劳机构要为再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免费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必须优先安排“4xxxx0〞人员和再就业困难人员上岗,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政府给予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社保补贴标准参照商贸、效劳型企业吸纳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标准执行。“4xxxx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 各社区要加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充分发挥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作用,大力实施再就业援助。要按照兴政发[20xxxx]162号文件精神,通过政府购岗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大力开发公益性效劳以及灵活就业岗位,帮助再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深入开展创立“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力争经过三年的努力,95%的社区建成充分就业社区,20xxxx年末全市充分就业社区创立率达50%以上。 五、提供积极、主动的就业效劳 (一)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效劳工作。被征地农民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后失去承包土地的人员。被征地农民的名单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市政府确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花名册〞的填报指导、相关审核,并抄送市劳动保障部门。对被征地农民实行就业、失业专项登记制度,单列进行统计。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被征地农民,视同城镇失业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发给就业登记证,凭就业登记证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征地单位应积极吸纳安置被征地的无业农民,凡适合他们的岗位要优先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享受有关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就业效劳所需资金,在当地政府的土地有偿收益中,按每个被征地农民1500元一次性安排划入就业再就业资金统一使用。 (二)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效劳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效劳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效劳,提高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匹配效率。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对农村劳动者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切实做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特别是工伤保险工作,鼓励劳务输出人员特别是返乡创业人员在输出地参加社会保险。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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