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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关
纪检监察
机关
案件
查处
中的
若干问题
关于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处中的假设干问题
一、案件检查的概念
1、党内违纪和党内违纪案件
党内违纪是指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党内违纪案件是指党员或党的一级组织违犯党的纪律依照党的纪律的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事件。
党内违纪案件有三个特征。一是党内违纪案件的主体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或是党的一级组织;二是党内违纪案件必须是实施了违犯党纪给党造成危害的行为;三是违纪主体的行为必须是依照党的纪律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行为。
2、行政违纪和行政违纪案件
行政违纪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行政纪律的行为。
行政违纪案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行政纪律而应承当行政责任和应给予行政处分的违纪案件。
行政违纪案件的特征:一是行为主体必须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二是必须是阻碍国家行政管理活动正常秩序、损害国家、集体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三是必须是
违犯了有关的行政纪律规定,并按规定应追究行政责任受到政纪处分的行为。
3、纪检监察案件检查
检查,从定义上有三个解释:〔1〕为发现问题而用心查看;〔2〕查考:调查考究,弄清事实;〔3〕检讨。纪检监察案件检查包括党纪案件检查和政纪案件检查两个方面:党纪案件检查是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和党的纪律有关规定,为查明党内违纪案件或反映违纪问题的事实真相而进行检查的活动。其特点:一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活动,而不是其他组织、团体和任何人的活动;二是依照党章和党的纪律有关规定而进行的活动;三是这个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查明党内违纪案件或反映违纪问题的事实真相。
政纪案件检查是指行政监察机关根据自己的职责和管理范围,对行政监察对象违犯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检查的活动。政纪案件检查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被检查对象必须是行政监察对象,必须具有违纪事实,而又到达构成追究其政纪责任,并足以给予一定行政处分的程度。综上所述,纪检监察案件检查是指各级经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政策、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规定,根据自己的职权和管辖范围,对党内的检查对象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案件进行调查考究、弄清事实的活动。
二、案件检查的地位和作用
〔一〕案件检查的地位
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在整个纪检监察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1、案件检查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纪检监察机关的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它经常的、大量的工作是查处案件。通过查处案件到达严肃党纪政纪,端正党风政风,维护党和国家、政治、组织上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决定、命令贯彻执行的目的。查处党纪政纪案件,是党和政府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专项职责。纪检监察机关把案件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正是履行这一职责的必然要求。如果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不予查处,或是查处不力,纪检监察机关就是失职。案件检查工作突出地反映出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表达纪检监察机关的特色。只有把案件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才能使纪检监察机关的任务和职责的全面完成和履行。
2、案件检查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
作为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党纪政纪的过程,主要包括受理控告和申诉,案件检查,案件审理三个根本环节,其中案件检查处于中心环节的地位。
从案件检查与信访的关系看。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发现和掌握案件线索的主要渠道,无疑是严肃党纪政纪的根底性的重要工作。然而,信访举报提供的案件线索只有经过案件检查这一环节,才有可能使所反映的违纪违法行为受到查处和追究,才能使信访举报提供的信息发挥有效的作用。
从案件检查与案件审理的关系看,案件审理是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案件的最后一道环节,通过案件审理的严格把关,对案件检查部门调查终结的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才能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但是从案件审理与案件检查的关系看,案件检查是案件审理的前提和根底,而案件审理那么是案件检查的继续和开展,如果没有案件检查,案件审理那么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只有案件检查工作做得周密细致,提供的事实证据材料扎实可靠,提出的定性处理建议有理有据,才能保证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否那么,如果调查不深不透,不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审理工作就不能顺利进行,严肃党纪政纪就无从谈起。
3、案件检查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始终处于关键位置。
经过长期的工作实践,纪检监察机关把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的任务和职责概括为“保护、惩罚、监督、教育〞四项根本职能性工作。案件检查这四项根本职能性工作中处于关键位置。
从惩罚工作方面看,案件检查是惩罚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也是实现惩罚的根本手段。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惩罚的职能,离不开案件检查。可以说,没有案件检查,就没有惩罚。
从保护工作方面看,也离不开案件检查。只有通过查处那些歧视、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案件和诬告、陷害他人的案件,才能有效地履行纪检监察机关保护党员干部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职责。离开案件检查,保护的职能就不能有效地履行。
从监督工作方面看,案件检查也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只能以案件检查为后盾,才具有权威性,以案件检查为后盾。这也是纪检监察机关不同于其他组织的监督之处之所在。对那些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立案查处,才能使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更见成效。从教育工作方面看,案件检查可以使纪检监察机关的教育发挥其它部门的教育所没有的优势和特色。通过案件检查,一方面,可以使违纪违法者受到查处,本身受到教育,吸取教训,改正错误,重新做人;另一方面,可以利用办案成果和典型案件,举一反三,对广阔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使之引以为戒。这种教育正是纪检监察机关有别于其他部门的教育的地方。如果没有案件检查,纪检监察机关的教育,就会失去应有的特色,就不能发挥自身的优势。
总之,案件检查渗透、贯穿在纪检监察工作的各个方面,处于关键位置。没有案件检查、没有惩罚、没有案件检查、保护工作就缺乏有力
的手段,没有案件检查,监督就缺乏权威;没有案件检查,教育就缺少丰富深刻的内容,就失去特点和优势。因此,只有加强案件检查,才能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工作的整体效能。
二、案件检查的作用
1、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2、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
3、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健康开展;
4、增强党纪政纪教育效果;
5、保护党员和干部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6、维护社会稳定、社会经济建设大局。
三、案件检查的根本原那么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方法的规定,案件检查的根本原那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依照党章和法律、法规独立行使检查权原那么;
2、实事求是原那么;
3、在党政纪面前人人平等原那么;
4、依靠党组织和各级政府、坚持走群众路线的原那么;
5、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那么;
6、维护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合法权利原那么;
四、关于案件检查的指导思想和工作思路
〔一〕指导思想
要牢固树立为经济开展和全党工作大局效劳的意识。现阶段的根本任务是开展生产力,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使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表达在案件检查工作上,就是必须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树立大局意识。把查办案件同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经济开展社会稳定结合起来,看是不是符合先进生产力的开展要求,符合的就毫不动摇地坚持,不符合就实事求是地纠正,这样才能表达共产党人的先进性和时代精神。我们要把为改革效劳、为开展效劳、为稳定效劳,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办案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不断增强为全党工作大局和经济建设效劳的自觉性。我们查办案件不是单纯为办案而办案,要把是否真正能为改革效劳,为开展效劳,为稳定效劳,行为检验我们办案工作是否取得成功的标志,离开开展、离开稳定,我们的办案就失去了它的实在意义。
〔二〕工作思路
要注意不断总结和创新,进一步理清适应形势不断开展的办案工作思路。工作思路决定工作的成效,如果办案思路不适应客观规律,任何努力都不可能取得成功。在解决了指导思想问题之后,接下来就有个理清思路问题。我们的办案工作思路要适应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的新形势,必须要着重解决以下几个关键性的问题。一是必须弄清案件的本质属性是什么;二是弄清办案的最终目的是什么;三是必须弄清办案需要经过哪些具有内在联系的步骤。这三个问题解决得好,办案思路就能理清,否那么,就理不清或者难以理清。
关于案件的本质属性,经过近几年的探索和思考,我们认为,案件是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这些矛盾不解决就直接影响一个地方的稳定和开展。我们查办案件就是要解决这个矛盾,没有矛盾就没有案件,这也符合唯物辩证法。归纳一下我们查办的案件,但凡接连不断地告状,长时间不稳定、内部平衡不了的,必然产生案件。如果矛盾不解决,这个单位、这个地方就难以稳定和开展。从这种意义上说,办案不是可有可无的,而是非办不可的。因此,我们必须去办案。
我们查办案件的目的是什么。最终目的就是通过查办案件,使一些不可调和的矛盾得以解决,促进地方的稳定和开展。办案是要引起阵痛的,正像一个健康人的肌体、生病后要治病,治病的方法很多,有内科、外科,还有放疗、化疗等,小病吃药,大病手术,但都是本着一个最终目的,通过治疗使病人恢复健康,能够使其内部到达平衡,
发生疾病是肌体内部不平衡的问题。发生案件也是内部矛盾平衡不了,要通过办案使矛盾得到解决,促进稳定,促进开展。从案件的本质属性和办案的最终目的出发,我们办案遵循的逻辑思路、大体应该是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步是查清事实,即根据群众的举报和各种检查发现的问题,查清事情真相。第二步在查清事实的根底上,按照党和国家的纪律和法规,分清是非。第三步按照政策,对于错误的要进行纠正,这是平衡的前提。第四步追究违纪违法人员的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这个顺序就把过去的办案思路调整了一下。传统的办案是拿着领导的批件查案,是对着人的,由人找事。新的思路是以事找人,先查事,再找人。第五步是做好对违纪违法案件的剖析工作,查找制度和体制上的漏洞,提出堵塞漏洞的意见和建议;剖析违纪违法案件的特点和规律,从中找出违纪违法人员思路蜕变的轨迹,进行宣传教育,使广阔党员干部从中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
〔三〕讲究工作方法
工作方法是保证工作任务完成的重要手段,查办案件不研究工作方法就不可能取得应有的成功,根据办案的实践,在工作方法上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把好初核关,做到进可攻,退可守。初核是办案的第一战役。其次要抠死证据,办成铁案。必须把证据抠死。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对经济方面的问题能找到书证尽量找到书证,不要光凭
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容易翻。其三,要善于运用政策和策略,区别对待,宽严相济,集中力量严惩少数腐败分子。在处理上必须分别对待,宽严相济,不区别就没有政策,这个问题一定要掌握好。我们所要惩罚的,打击的都是极少数腐败分子,对大多数都是教育挽救问题,包括给予纪律处分也是对一些同志的教育挽救,这也是工作的需要。其四,要善于争取党委、政府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支持。尤其是处理这个环节,最后一定要由党委、政府来决定。
五、案件检查的任务、要求和方式
〔一〕案件检查的任务
案件检查的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收集确实、充分的证据,使违纪者受到应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