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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银行
金融机构
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方法
ⅩⅩⅩⅩ银行金融机构授信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对金融机构授信业务管理,统一授信标准,防范和控制信用风险,保障资金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境内银行金融机构、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的授信业务。其中:
“境内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全国性银行(含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含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以及信用合作机构等),中外合资商业银行以及境外银行在境内设立的全资法人子银行。
“境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保险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公司等。
“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非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综合性金融控股集团等。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授信是根据授信对象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信用情况及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风险情况,结合与我行的业务往来等,为其提供授信。授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拆借、存放、金融机构借款、票据贴现、票据转贴现、理财投资、债券、外汇买卖、贸易融资、担保、回购等。
第二章金融机构授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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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我行的金融机构授信,应遵循“统一授信、区别对待、合理核定、实时调整〞的原那么。
(一)统一授信,是指对客户不同币种和各种形式的信用业务进行统一计量、统一授信管理,实行风险总控。
(二)区别对待,是指根据客户不同资产规模、经营管理水平、盈利能力、业务结构以及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按各类业务产品的风险系数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三)合理核定,是指经办机构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业务实际需要、客户还款能力和资产负债结构、信贷政策以及授信审批条件等情况,具体确定每笔授信方案,包括额度、利率、期限、品种等。
(四)适时调整,是指根据市场环境和客户经营状况、监管政策、资信情况发生变化而进行适时调整。
第五条我行对金融机构授信根据授信业务申请方式分为主动授信与申请授信。
(一)主动授信,是指我行根据业务开展需求,对与我行具有长期合作关系,实力雄厚的优质金融机构,主动办理内部授信送审及审批业务。
我行根据交易对手的资产规模、资信状况、市场环境等综合因素确定并将根据业务需要实时更新主动授信客户清单。主动授信客户为政策性银行及上市银行、我行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惠誉三家机构)评级为baa级以上的境内或境外外资银行、监管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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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aa级以上的商业银行及其他已上市金融机构等。
(二)申请授信,是指我行根据客户的业务需求,办理金融机构客户授信。
申请授信客户主体为除主动授信类客户以外的金融机构。第六条对国内规模较大、知名度较高的政策性银行及大型商业银行根据其规模情况直接给予授信额度。其中,对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给予授信额度300亿元,国家开发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给予授信额度200亿元,招商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兴业银行、民生银行、光大银行给予授信额度150亿元,华夏银行、平安银行、广发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给予授信额度20230亿元,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直接给予授信额度50亿元。对我行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穆迪、标准普尔、惠誉三家机构)评级为a以上的境内或境外外资银行给予授信额度300亿元。
上述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无须申报,可直接使用。资金运营中心可根据此类银行经营情况及与我行业务合作情况变化,直接调低其授信额度。根据业务开展需要,需调高授信额度的,须按权限呈报相关行领导审批。
第七条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根据性质分为根本授信额度和特别授信额度。一般金额机构根本授信额度有效期为一年,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特别授信额度及期限实行单报单批,额度不得循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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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以人民币为根底币别,假设授信额度的使用涉及人民币以外的币别,按授信业务送审时我行公布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成授信额度根底币别。
第九条我行一般仅对金融机构法人核定授信额度,金融机构总分支机构及其关联、附属机构的各项信用业务均纳入授信额度统一管理。
第十条我行对下述各类业务,按授权规定由资金运营中心根据自身资金头寸及市场情况掌握,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或续做,我行对交易对手免核授信额度。
(一)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平台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交易;
(二)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项下的一般性金融债交易;
(三)投资政策性银行发行的债券,与政策性银行进行本外币资金存/拆放业务;
(四)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做市商银行及政策性银行进行的即期外汇交易;
(五)买断式票据转贴现转出业务,正回购票据转贴现业务;
(六)以主体评级aa级以上(含)、债项评级aa+级以上(含)或风险管理部门认定同等风险水平的债券为标的的买入返售交易;
(七)存放金额、期限对等(折算为人民币的存入金额不小于存出金额,且存入期限不短于存出期限)的本外币互存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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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资金运营中心内设风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营中心〞),负责全行金融机构同业客户授信业务(以下简称“同业授信〞)的审批与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同业授信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分析,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和同业客户经营财务情况及信用状况,提出同业授信额度核定审核意见;
(二)管理同业授信额度使用情况、监控同业客户信用风险变化情况,提出风险预警和建议,设立专人统一管理和控制同业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职责:
负责指导、检视各相关部门关于同业授信有关工作的执行情况。第十三条总行资产管理部、投资银行部、资金运营中心等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业务需要发起授信申请;监控金融机构客户市场表现,报告重大风险事项。
第十四条分行相关业务部门主要职责:
根据业务需要发起授信申请;协助监控金融机构客户市场表现,报告重大风险事项。
第四章授信调查及发起
第十五条授信调查是指授信发起机构和授信调查人员根据目标客户需要或我行自身业务开展需求,通过现场考察、高层访谈、 沟通或收集查阅有关资料等方式,对金融机构客户根本情况、财务状况、非财务因素、授信用途等有关情况进行全面事前调查与综合分析评价,并提出书面授信方案,为授信审查审批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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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授信审查人员审查内容包括:
(一)客户根本情况。包括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结构合理性、高层管理人员资历、所处区域经济环境等非财务因素。
(二)客户与我行合作历史、履约记录及综合收益等。
(三)客户财务状况。认真评估授信对象近两年财务报表,分析可能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有关因素,应根据金融机构种类有针对性地分析重点问题。
(四)是否满足监管部门设置的各项监管指标标准。
(五)近期发生的重大事项对客户经营造成的影响。
(六)授信产品种类是否合法合规,授信对象是否具有有关业务资格,是否符合我行业务开展方向等。
(七)不同类型金融客户授信审查重点应根据客户类型有所区别。
(八)其他需审查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在上述审查根底上,授信审查人员根据我行与授信对象实际需求,结合近期市场变化情况及我行阶段性同业开展规划,对授信额度、期限、币种及业务品种等提出审查意见。
第三十条授信审查中发现经办机构可能存在越权违规、弄虚作假、有意隐瞒重大事项等行为或审查严重失职的,授信审查人员应及时将材料报送有关部门进行核实。
第三十一条授信审批指有权审批人在审批权限内,根据审查机构提出的授信金额、期限、币种、业务品种及风险控制对策的审查意见以及自身综合判断做出决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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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授信审批决策由各级有权审批人具体实施,各级有权审批人审批权限根据经批准的书面授权书确定,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
第三十三条有权审批人在进行最终决策前,应审阅相关送审材料以及审查部门出具的审查报告和意见。在充分知悉授信相关情况后,利用其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在对工程进行利弊权衡和分析判断后做出授信决策。
第三十四条授信审批决策应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那么,有权审批人外出时应按照我行授权相关规定办妥授权事宜:
(一)有权审批人未按照我行授权的相关规定进行转授权或超过授权范围进行转授权,酿成风险或造成损失的,由转授权人负全部责任;
(二)有权审批人按照我行授权的相关规定在权限范围内进行转授权的,由被转受权人对其审批的授信工程负主要责任。
第三十五条授信到期前,授信使用机构应在授信到期前一个月收集拟继续对其进行综合授信的同业客户的相关授信资料,并按照规定对其进行授信工作。对额度即将到期但尚未获得其最新授信资料的金融同业客户或无法落实管理的金融同业客户,资金运营中心有权根据客户授信额度使用情况,收回或调剂额度的分配。对于业务到期未续做,所造成的业务损失,由原额度发起机构承担全部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授信额度的使用,可遵照如下流程办理:
(一)同业授信额度使用登记统计工作交由资金运营中心负责。各业务单位开展相关同业业务时,需填写纸质版ⅩⅩⅩⅩ银行同业授信额度提取申请表(附件1)并报送资金运营中心审核,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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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员确认相关交易对手等同业机构的分类授信额度是否足够,对符合的分类授信额度予以扣减,并出具意见。同业授信额度应逐步通过系统刚性控制,在未实现系统控制前应设立台账,专人管理,及时核对。发现同业授信额度超额使用的,要立即停止使用并纠正。
(二)各业务部门需使用同业授信额度时,可于t-1日经内部相关审批流程后提交ⅩⅩⅩⅩ银行同业授信额度提取申请表至资金运营中心,经资金运营中心审批同意后,与相关业务资料一起提交运营部门放款。
(三)总行运营管理部在办理相关同业业务放款时,需检查业务部门提交的材料中是否有ⅩⅩⅩⅩ银行同业授信额度提取申请表,并核查资金运营中心意见。
第六章授信后尽职管理
第三十七条金融机构客户授信后尽职管理指我行对客户实施授信后,授信后管理机构通过对授信对象经营变化及市场上各种可能影响客户履约能力的因素进行动态追踪、监测、反响和分析,及时发现风险预警信号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的行为。授信后尽职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授信后检查、风险预警和档案管理等内容。
我行授信后尽职管理的目标是:
(一)对各种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