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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部分案由汇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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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劳动 保障 监察 执法 部分 案由 汇总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局部案由汇总 一、招用人员类 1.违反招用人员规定 〔1〕扣押劳动者合法证件 〔2〕强迫劳动者集资入股 〔3〕提供虚假用人信息 〔4〕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5〕招用人员从事违法活动 〔6〕以招用人员为名进行欺诈活动 〔7〕违反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2.收取劳动者抵押金〔或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 3.违反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 4.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1〕使用童工 〔2〕未按规定将童工送交其监护人 〔3〕介绍童工就业 〔4〕未按规定保存〔伪造〕录用登记材料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类 5.违反劳动合同订立规定 〔1〕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2〕扣押劳动者应持有的劳动合同文本 〔3〕未建立录用劳动者登记核查制度 〔4〕违反试用期有关规定使用劳动者 6.违反劳动合同解除〔或劳动关系终止〕规定 〔1〕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3〕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 7.违反劳动合同书面报告规定 8.违反平等协商、集体合同规定 〔1〕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平等协商要求 〔2〕拒绝〔或不按时、不如实〕提供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所需情况和资料 〔3〕协商一致后拒绝签订集体合同 〔4〕阻挠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5〕不按照规定报送集体合同审查 〔6〕未按规定保障协商代表权利 三、工作时间类 9.违反工作时间规定 四、工资类 10.违反工资支付规定 〔1〕克扣劳动者工资报酬 〔2〕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 〔3〕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 〔4〕指定劳动者消费地点、场合或限制消费方式 11.违反最低工资规定 12.违反加班加点工资支付规定 13.违反工资分配、工资支付管理规定 〔1〕未制定、公布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 〔2〕制定工资分配、工资支付规章制度未听取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的意见 〔3〕未记录、提供劳动者工资清单 〔4〕未记录劳动者出勤情况 〔5〕考勤记录未经劳动者本人签字 〔6〕出勤记录保存期限少于二年 〔7〕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 〔8〕不能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未按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五、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类 14.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15.违反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六、社会保险类 16.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注:指未参加某一个或某几个法定险种〕 17.违反社会保险登记管理规定 〔1〕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或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2〕伪造〔或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 18.违反社会保险费申报〔或缴纳〕管理规定 〔1〕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 〔2〕因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 〔3〕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材料 〔4〕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19、违反社会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管理规定 〔1〕骗取社会保险待遇 〔2〕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3〕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七、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类 20.违反职业介绍管理规定 〔1〕未经许可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2〕违反职业介绍行为规定 21.违反职业技能培训管理规定 〔1〕擅自举办民办职业学校〔或未经许可从事职业技能培训〕 〔2〕违反民办职业学校行为规定〔或职业技能培训行为规定〕 22.违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规定 〔1〕未经许可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违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为规定 八、其他类 23.拒不接受〔或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1〕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监察 〔2〕未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拒不接受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3〕隐瞒事实真相 〔4〕出具伪证〔或隐匿、消灭证据〕 〔5〕拒不执行限期改正指令 〔6〕拒不执行行政处理决定 〔7〕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 24.违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规定 25.违反工会法规定 〔1〕阻挠劳动者参加工会 〔2〕阻挠劳动者组织工会 〔3〕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 〔4〕无正当理由调开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 〔5〕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被解除劳动合同 〔6〕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程序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程序 1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由两名以上劳动监察员共同进行,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监察证件,说明身份。 2告知用人单位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方法,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情况,并巡视劳动场所,制作调查笔录。 3发现用人单位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并经过审查由劳动监察机构确认有违法事实的,应当登记立案。登记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 4登记立案后,劳动监察机构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5承办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后,应向劳动监察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 6对违法案件做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告知当事人做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根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劳动监察处分决定,并制作劳动监察处分决定书。 8劳动行政部门在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七日内,应当将劳动监察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单位。 9劳动监察处分决定送达后,用人单位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对处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篇:劳动保障监察文明执法效劳承诺劳动保障监察 文明执法效劳承诺 一、为效劳对象提供优质高效效劳。做到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效劳周到。无偿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咨询效劳,提高用人单位的守法意识和管理水平。 二、依法监察,文明办案,秉公执法。对用工单位以宣传教育为主、以批评处分为辅,坚决做到不以罚代管,不乱检查、不乱罚款。 三、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在接到用人单位报送年度审查书面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凡符合规定的投诉及举报案件,从接到举报或投诉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立案,60个工作日内结案,对情况复杂的案件经批准,90个工作日内结案。 四、重大案件24小时内展开调查。 五、维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为举报人保密,以鼓励和保护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作斗争,营造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社会气氛。 六、树立公仆意识,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对被监察单位和相对人做到不吃、不拿、不卡、不要、不接受馈赠。 第四篇:劳动保障监察对当前劳动保障监察的一些思考 【】 劳动保障是工业化的产物,是顺应时代要求的社会保障体系。有劳动就该有劳动保障,劳动保障那么也需要有劳动监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作为两个相互联系又有着相对独立的利益群体,双方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冲突。如何做好两者的和谐共赢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实施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的唯一部门,其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正是针对这两个社会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工作职能,这种唯一性决定了其执法的权威性。改善劳动关系不仅有利于促进社会经济开展,也是共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局部。在现实生活中,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超时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雇用童工、就业歧视等均有存在。通过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国家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得以贯彻执行。 劳动关系作为一种广泛的社会关系,是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最根本、最广泛的关系。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既是民生工作,也是群众工作。在市场经济工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专门针对监督、敦促、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履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运而生。劳动保障监察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职能准那么,较好地维护了广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了诸多劳动纠纷,在促进经济水平开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有效作用。由于劳动监察工作较之欧美兴旺国家开展地要晚,还有很多地方需要改良。鉴于我国社会主义体制以及正处于经济开展的特殊时期,劳动保障体系不能照搬国外方式,而是要通过实际工作获取经验,一步一步加以完善。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过程中经济结构调整的加快,进入经济开展转型期,大量农村剩余涌入城市,使得劳动力市场空前活泼,为城镇的经济开展作出了巨大奉献。但是,这些成绩的取得很大程度上是以牺牲多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代价的。非公企业急剧增加,劳动关系日趋复杂化、多样化、分层化。一些地区,局部行业的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其中以不签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超时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雇用童工等较为常见。在这些劳动纠纷事件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均有待加强,只着眼于自身利益,总是根据主观想法来对一些行为来判断利弊,而不是很据法律依据合理合法解决,对已侵害对方利益的事实视而不见,结果就会导致矛盾升级。如果不加以控制,及时处臵,很有可能影响到社会和谐开展。 近几年来,企业通过不断地“升级〞、“转型〞,经营管理形式发生变化,各类产业经济的开展,用工量逐步增多。不少单位为减少企业本钱,赚取最大利润,有些甚至存在知法犯法行为,制定了一些有损劳动者利益和有悖法律法规的内部管理规定及制度条款,损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经营管理者制定管理制度时不征求职工意见,反映的是个人的意志,也从不主动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审核,自行其是。由于职工特别是外来民工法律知识欠缺,遇到不合法条款也浑然不知。也有相当一局部的劳动者面对目前就业难的形势,认为找到工作不容易,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保险费、收取风险抵押金、延长工作时间、增大劳动强度等能忍那么忍,放弃自己应有的权益。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罚款条款众多,即使非常仔细,也会被一些霸王条款约束,莫名其妙被扣除工资而鲜有奖金到手,但职工往往也只是敢怒不敢言,忍气吞声勉强承受利益被侵害,这为今后产生矛盾埋下隐患。在签订劳动合同方面,很多企业为减少生产本钱投机取巧,在录用职工的时候不提及劳动合同的签订,以此来逃避缴纳保险;作为劳动者,很多本身法律意识不强,觉得签订合同就如同手脚被绑定失去自由,是一种无形中的约束,无法随时辞职走人。然而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往往最后都会因为一开始没有签订合同,吃了哑巴亏。为标准用工,各级劳动部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但仍有一些小企业不够重视,用人情况混乱,用工不明。在接受职工投诉中,有很大局部人员正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由于缺乏工资约定依据,职工工资无法明确,给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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