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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办法
2023
农行
员工
违反
规章制度
处理
办法
学习心得
农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方法学习心得
中国农业银行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管理秩序,保障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资产平安和稳健经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违反规章制度行为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根本制度、管理方法、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的行为(以下简称违规行为)。
第三条本方法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是指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违规事实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员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和一般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行各级行行长、副行长,各级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办事处、分理处、营业所主任、副主任。
主管人员,是指各级行内设机构负责人及副职人员(含营业单位坐班主任、储蓄所主任)。
第四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原那么:
(一)本行任何员工有违规行为的,在适用本方法上一律平等;
(二)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要与违规事实和责任轻重相适应;
(三)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行员工违规行为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本方法适用于本行所有员工,包括长期合同工、储蓄合同工和短期合同工。
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可以提出处理建议,按照有关移送和处理的规定,移送其现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离、退休人员,经查实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应当根据本方法进行处理。第六条人事档案关系不在本行的员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本
方法的规定,以经济处分或其他处理方式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一般不适用本方法有关纪律处分的规定。
第二章处理方式及规那么
第七条对违规责任人员的处理方式:
(一)经济处分,包括罚款、扣发考核性工资;
(二)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观察、开除:
(三)其他处理,包括通报批评、离岗清收、限期调离、解聘专业技术职务、辞退、除名、解除劳动合同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并处。
第八条对于过失违规、情节轻微、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违规行为,可以单独适用罚款处理。但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罚款替代。
单独适用罚款的处分,每人每次不得低于人民币20元,具体按照总行稽核处分规定执行。罚款所得款项,由处分部门交本行财务会计部门列专户管理。
第九条因违规行为导致发生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同时应给予扣发考核性工资的经济处分;受到降级(含)以上纪律处分的,一律解聘专业技术职务。
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1至3个月考核性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4至6个月考核性工资;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扣发7至12个月考核性工资,其工资标准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受到留用观察处分的,留用观察期间停发工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
第十一条一人实施本方法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纪律处分的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照所实施违规行为中应当给予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规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二条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分或行政处分的,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包括缓刑)以上刑事处分或被劳动教养的,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一律给予开除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其他较轻刑罚,如本人一贯工作表现良好,犯罪后能够认真检讨并有悔过表现,在群众中未造成恶劣影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留用观察处分。
第十三条本方法规定的纪律处分,警告的处分期为半年,记过、记大过和降级的处分期为一年,撤职和留用观察的处分期为两年。
受到总行、一级分行通报批评的员工,从通报批评下达之日起一年内,取消评先资格;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行政职务、行员的等级工资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取消评先资格。
第十四条纪律处分期满后,经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由原处理行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员工纪律处分解除后,职务晋升、工资晋级、职称评聘和评先奖励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级、撤职、留用观察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职务、工资档次和原专业技术职务的恢复。解除留用观察处分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走重新核定工资档次。
第十五条各级行从防范和警示的目的出发,可以对所辖分支机构的违规责任人员作出通报批评的处理。
通报批评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依据本方法与经济处分和纪律处分合并作出。第十六条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信贷或其他资产风险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离岗清收处理。离岗清收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离岗清收期间,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
离岗清收期满,根据清收期间的表现以及清收的实际效果,按照本方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员工有违规行为,不够开除条件又不适宜继续在本行工作的,除按照本方法进行处理以外,可以给予限期调离处理。受到限期调离处理的员工,应即行离开工作岗位,由个人自行联系接收单位。
处理决定作出后,三个月之内(含三个月)照发根本工资和政府规定的各种生活补贴,从第四个月开始,发放75%的根本工资,第七个月开始停发工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发给生活费。一年期满仍不能调离的,予以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档次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直接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决策或指使、授意、强迫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的;
(三)在职责范围内明知下属员工实施违规行为而不予制止的。
高级管理人员、主管人员没有前款所列行为,但对违规行为的发生负有领导不力、管理不严或失察责任的,按照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档次减轻处理。第十九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分档次根底上从重或加重处理,直至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一)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或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二)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经营风险或者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
(三)屡次违规,屡教不改的;
(四)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五)干扰、阻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六)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隐匿、篡改、消灭证据的;
(七)发生违规行为后,不采取积极措施挽回影响或防止损失发生、扩大的;
(八)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九)指使、教唆、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十)违规后逃匿的:
(十一)违规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第三章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分档次根底上从轻、减轻处理:
(一)初次违规且情节轻微,未造成经济损失、信誉损害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二)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者坦白交代问题,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防止或者减轻损害后果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四)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的经济损失的;
(五)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一条因违规行为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不再给予纪律处分;给予开除处分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违规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违反授权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进行授权或转授权,影响业务开展或造成其他不良后果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未经特别授权,从事超过或变相超过根本授权范围经营管理活动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二级分行及以上各级行有权监督部门不按规定对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授权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或发现越权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节违反资金方案管理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五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罚款处理或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未经审批超方案代理发行国债的;
(二)违反贷款利率管理规定,造成贷款利息少收,损失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含1万元)以下的;
(三)年末擅自超存贷比例或者超限额发放贷款的。第二十六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一)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造成资金不能按时入账的;
(二)违反资金调拨业务审批程序,调拨资金的;
(三)绕规模发放贷款的:
(四)违反贷款利率管理规定,造成贷款利息少收,损失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5万元人民币(含5万元)以下的;
(五)超越权限或者违反规定进行同业拆借、债券融资业务的。
第二十七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开除处分:
(一)未经授权,办理同业拆借、债券交易、债券回购等融资业务的;
(二)违规从境外拆入或者向境外拆出资金的;
(三)违反利率管理规定或超越利率授权吸收协议存款和大额外存款的;
(四)违反贷款利率管理规定,造成贷款利息少收,损失金额5万元人民币以上,2023万元人民币(含2023万元)以下的;
(五)擅自进行权益性投资的。
第二十八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撤职至开除处分:
(一)账外发放贷款的;
(二)擅自提高法定利率或变相提高法定利率吸收存款的;
(三)违反贷款利率管理规定,造成贷款利息少收,损失金额在1o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挪用信贷资金买卖股票的;
(五)违反规定,利用银行资金为券商、企业或个人垫交证券交割清算资金的。
第三节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建立贷款审查委员会的;
(二)未按规定实行审贷部门别离的;
(三)未按规定执行信贷部门负责人业务任职资格认定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信贷业务报备、备案的。
第三十条在应用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cms)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一)未按规定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造成客户资料无人维护,信贷数据信息遗漏、失真,误导上级行决策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和范围内完成系统的建设,影响信贷数据的传输,造成数据严重缺漏、失实的。
第三十一条在应用cms过程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不能够通过cms网络向上级行传输信贷数据信息和决策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为下级行登记授权,为本级行有权审批人登记审批权,影响系统运行的;
(三)对分管的客户信息、决策信息、台账信息、贷后管理信息、贷款分类信息等不能适时登记,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