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完善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困境与法律对策一、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的现状食品召回制度是召回制度的重要组成局部。[3]因此,我们首先来看我国的产品召回制度。在我国,最早通过地方性法规建立起产品召回制度的地方是上海。2022年2023月28日,XX省第11届人大常委会第44次会议通过的XX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了产品召回制度,这是我国首次对召回制度立法。[4]从全国来看,我国产品召回制度是以汽车行业为试点。2022年2023月1日生效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确立了汽车召回制度并已取得一定实效,成功地召回了数批数量庞大的缺陷汽车,防止了大量的事故发生,赢得了社会的好评,也用事实证明了该制度存在的价值。严格说来,我国法律并未规定食品召回制度。食品召回制度是指食品的生产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在得悉其生产、进口或销售的食品存在可能危害消费者健康、平安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产品,子以更新、赔偿的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以消除缺陷产品危害风险的制度。[5]我国现行的涉及食品卫生、平安的法律法规有食品卫生法、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这些法律法规对食品召回制度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我国的食品卫生法有对类似的召回制度的规定,法律称“责令公告收回〞。该法第42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己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第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己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本文称之为公告收回制度。值得关注的是,在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要求经过多年的呼吁之后,终于有了可喜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征求意见稿(2023年6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食品平安法征求意见稿)第七十一条规定了不平安食品召回制度。该条第一第2页共8页款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不平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消费者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该不平安食品,召回己经上市销售的不平安食品,并记录召回情况。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将召回的不平安食品处理情况向原食品生产经营审批部门报告。〞,第二款规定:“铁道、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在交通工具上发现不平安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发送,并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