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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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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干部 党风廉政建设 规定
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党内监督,建立和完善科学标准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干部提拔任用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是指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因存在党风廉政方面问题而有权予以否决的制度。 第三条执行干部提拔任用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做到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坚持原那么、掌握政策、手续完备。 第四条本规定的执行主体,是指本市各级纪检机关(包括纪委及其派驻纪检机构、各单位纪检机构)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适用对象为同级党委(党组)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和同级党委(党组)委托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拟提拔任用的干部。 第五条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予以否决,并说明否决理由: ㈠司法机关认定有犯罪嫌疑并立案侦查的; ㈡纪检监察机关认定有违纪嫌疑并立案调查的; ㈢受党纪处分未超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的不得提拔期限、受行政处分尚未解除或者受诫免处理尚未解除的; ㈣违反党纪政纪,给予免予处分、不处分或者通报批评等处理,尚未超过半年的; ㈤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本人未自查自纠,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㈥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受到责任追究的。 第六条对提拔任用的干部,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纪检机关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提供有关情况或提出暂缓提拔任用的建议: ㈠有违纪嫌疑,纪检监察机关尚在初核,未正式立案调查的; ㈡群众反映有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线索比较具体,拟初核而尚未初核的; ㈢存在其他需要提供情况的事由。 第七条对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认为虽存在党风廉政方面的问题但不影响提拔任用的干部人选,可由组织(人事)部门如实介绍有关情况,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在提拔任用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严肃地向拟提拔任用的人选指出问题。 第八条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前,应当填写拟提拔任用干部征求意见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意见表),函告同级纪检机关征求意见。纪检机关应当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拟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党风廉政方面的表现情况,经集体讨论后,形成书面意见,将意见表答复给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一般应当在提请党委(党组)讨论之日3天前将意见表函告纪检机关,纪检机关应当在收到意见表之日起3天内予以回复。 第九条对未征求纪检机关意见或者被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否决的拟提拔任用干部,党委(党组)不予讨论。 遇有本规定第六条的情况,组织(人事)部门可以不提请党委(党组)讨论;如提请党委(党组)讨论的,必须如实汇报纪检机关回复中所提供的情况。 第十条各级纪检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实施干部提拔任用党风廉政"一票否决制"工作,并要严格工作程序、严肃工作纪律,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第十一条对于不执行本规定或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违反党纪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党纪处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处分。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中共xx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xx市委组织部监督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xx市委 第3页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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