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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论民事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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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民事 司法 救助 存在 问题 对策
论民事司法救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民事调解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民事调解,又称诉讼调解,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入,民事调解的各种弊端逐渐暴露。笔者冒自揣测,对民事调解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罗列,以对其原因加以分析,同时积极探索新形式下优化民事调解工作的对策,希望能促进民事调解实务开展。 一、当前民事调解中的存在问题 调解制度作为我国民事审判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许多优势,被国外司法界称为“东方经验〞,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一直受到重视,经历了“调解为主〞、“着重调解〞与“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各个阶段。在司法实践中,从人的利己性根源来看,民事调解仍然存在的一定问题。 “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趋利避害、追求利益是人的本性。人类从事任何社会活动,都必须遵循经济性原那么,即以最小的本钱,换取最大的收益,得到资源配臵的最大化。 (一)法院、法官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导致法官滥用职权,积极寻求调解,也滋生了司法腐败。 (二)原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使得原告不愿意选择调解,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据,1980年全国第一审民事案件调解率69.1%,此后逐年下降,至2022年为29.94%。近年来,随着对调解工作的重视,比例又有所上升,但幅度不大。 (三)被告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导致调解违反合法、自愿原那么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双方当事人追逐自身利益最大化,产生双方当事人 -1是原告牺牲自己的局部预期利益,无论是诉讼费的分担,或者债务的分期履行,或者债务的局部减少,或者放弃局部诉讼请求。按照经济学原理,任何人或者组织都是一个理性的人,他在做出任何一个选择时,都会进行本钱收益的。被告作为一个理性人,如果调解结果同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致,他不可能选择调解,因为判决的最坏结果也是满足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在此前提下,他选择调解只是为原告与法院减少本钱,对于他本身,并无明显的本钱的减少与收益的增加。在调解过程中,法官为追求结案率与自身的利益,加上被告对自身利益的追求,某些法官根据其对案件的认识对原告进行说服,甚至利用原告对的不了解,迫使原告接受调解;被告也利用各种手段迫使原告接受其调解方案,如利用原告不愿意撕破脸,得罪人的心理,甚至有的被告在原告放弃局部利益达成调解协议后,又不自动履行协议,使原告蒙受更大的损失,如此,对法律和法院的权威构成极大的挑战。被告达成调解后不自动履行义务,是原告不愿意看到的,虽然调解过程形式上符合当事人自愿原那么,实质上,这一结果并不符合原告的真实意思,容易将审判中的矛盾转移至执行程序中,不利于维护的和谐稳定。 (四)来自双方当事人串通的因素 由于调解制度本身的灵活性,设臵上没有判决的严密,无须对相关事实进行严格的认定。实践中,不少当事人恶意利用调解制度,躲避法律、逃避义务,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许多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成心将债务转移由一人负担,以此来逃避对第三人的清偿义务。 三、优化民事调解工作的对策 针对当前民事调解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在民事调解中应树立法官的正确观念,标准与完善民事调解相关制度,特别是加强纪检监察对调解的监督和引入检察机关对调解结案案件的抗诉机制,并探索有效的调解技巧,促使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 -3验,专业化的分工,带来效率的极大提高,因为庭前法官没有审判权,双方当事人享有更大的自由,防止法官利用审判权设租获取超额效益;庭审法官“只审不调〞,防止审判法官先入为主,防止当事人将调解法官的成见带入审判。 2、对受理费实行分段收费,鼓励当事人主动选择调解。通过对本钱与收益的考察,受理费也是当事人的诉讼本钱组成局部。如果法院能够对受理费实行分段收费,采取类似撤诉的规定,规定在辩论期前调解、庭前调解、庭审时调解与庭审后调解受理费相应的减少,减少的金额按照时间前后逐级递减,势必导致大量案件以调解结案。许多案件,双方当事人就因为在诉讼费用上负担不能达成一致,致使调解失败。虽然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决定诉讼费用的负担比例,但往往有争议的诉讼费用金额较大,而且当事人因诉讼费用不能达成一致的,在签字前反悔的很多。 3、适时引导当事人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允许责任形式的多样性,鼓励诚信行为,惩罚违约行为,维护司法权威。调解规定第十条已对该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实践中,在调解规定出台之前,一些法院已尝试引入民事责任条款,如:在协议中约定义务人分期清偿债务,义务人到期不履行,权利人可以就已到期未履行与未到期的债权一并申请强制执行。 4、加强人民法院内设的纪检监察机构对调解的监督。人民法院内部除了诉讼法规定诉讼程序上的自我纠错机制外,在组织机构设臵上,还有专门的纪检监察机构。肖扬同志曾指出,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是党和国家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局部,而且法院纪检监察工作责任更加重大,纪检监察工作对保证法官为民、务实、清廉和公正、高效司法,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人民法院被群众誉为“最讲理、最公平、最廉洁〞的地方。人民法官如产生不廉洁行为,不仅是个人的品质问题,而且关 -5双方的思想工作; 2、代理人劝说法,基于当事人对代理人的信任,由代理人给当事人分清是非,解释法律,说明利害,促使案件调解成功; 3、亲友外力法,类似于代理人劝说法,适用于家庭婚姻、邻里纠纷等案件,通过亲友用亲情、友情来促成协议达成; 4、冷处理法,对于离婚案件可以采取此法,局部离婚当事人双方因为琐事纷争,一言不合,赌气提出诉讼,离婚并非真实意愿,通过冷处理,可以让其稳定情绪后冷静处理,易于调解协议的达成; 5、互换位臵法,法官可以采取换位思考的方式,劝说双方当事人站在对方当事人角度考虑,此法易于缓和矛盾,增进了解,互相理解,以期达成协议; 6、诉调对接、委托调解、邀请调解法,利用已经建立的速调对接网络或独立调解人制度,在案件的调解过程中根据案件性质和实际情况,适时对案件通过诉调对接的平台,予以委托基层民调组织调解或邀请独立调解人等到庭协助调解。以上的技巧为笔者调解实践中的常用技巧,有更多的技巧有待于大家在审判实践中去共同总结。 四、结语 调解制度历史悠久,早在西周时期,在地方官吏中就有“调人〞之职,其职能为“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古代调解时以“礼〞等儒家伦理道德和民间习俗为依据,以“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为主要,与现在的司法调解方式有相通之处。现代的司法调解始于抗日战争时的苏区。著名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抗战时期,该审判方式强调依靠群众,注重调查,重视调解工作,将调解与审判结合起来,以解决民事纠纷为目标,追求实体正义,重视纠纷解决的社会效果。新中国成立后,关于调解的政策经历了以“调解为主〞、“着重调解〞和“自愿、 -7 第6页 共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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