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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医疗事故
责任
追究
制度
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全体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XX省医疗机构重大平安事件责任追究暂行方法,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护理人员及其他人员等。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平安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或院办公室。
第五条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或院长根据医务科的报告,组织院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进行讨论和鉴定,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第七条医疗纠纷发生后经医患双方协商,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由医务科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准备相关资料,报分管院长、院长同意后,按程序进行。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鉴定
第八条医院医疗质量平安管理小组承担我院医疗纠纷鉴定工作,办公室设在医务科,承担日常工作,其程序如下:
一、各科室对发生的医疗纠纷必须组织科内讨论和评析,并把结果及时上报医务科。
二、纠纷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要写出书面报告材料,包括事故发生经过、自己应负的责任及吸取的经验教训。
三、医务科负责收集患方投诉材料。
四、医务科整理有关资料,组织并通知医院有关医疗、医技、护理、管理方面鉴定专家进行医院内的医疗纠纷鉴定。纠纷复杂者可临时聘请市或省医学会鉴定专家参与鉴定。
五、纠纷发生科室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有责任及义务配合进行有关医疗事故调查及医疗事故鉴定工作。
第九条组织院内医疗纠纷鉴定的目的:
⑴医疗医疗质量平安管理小组应对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存在的缺陷、应吸取的教训提出意见。
⑵医院有无过错及医院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及责任大小。⑶纠纷性质的判定,初步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
⑷医疗质量平安管理小组应按情节及后果,认定当事人应承担责任的大小,主要责任人及次要责任人。
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可以防止的医疗纠纷:
一、上级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鉴定属医疗事故的。
二、虽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标准、常规等医疗行为,给病人造成人身损害的。
三、由其他缺陷直接导致的医疗纠纷。
四、因医院管理不善、医德医风败坏引起,并导致严重后果,经医疗纠纷评析委员会评析认为属可以防止的医疗纠纷。
有以下情形之一,应认定为存在缺陷的医疗纠纷:
一、在整个诊疗护理过程中,存在医疗管理缺陷、医德医风缺陷或其他缺陷,但够不上“可以防止〞的医疗纠纷;
二、存在医疗缺陷,但该缺陷与不良后果无直接因果关系。
符合以下条件,应认定为不可防止的医疗纠纷: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六种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
二、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无过失,由难以预见或虽在
-3加医疗事故鉴定等,均以医务科处理意见为准;成心给医院制造麻烦,挑起医疗纠纷的,医院从行政处理角度给予从严处理。
第五章医疗纠纷、事故责任人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凡医疗纠纷发生赔偿结果的,责任人均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责任人员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额采用分段累加方法,计算比例如下:
a段、0—1万元(包括1万元),责任人承担5%b段、1,0001元—2万元(包括2万元),责任人承担6%c段、2,0001元—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7%d段、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8%e段、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2023%
一、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万元以内(包括1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a段;
二、补偿(赔偿)费额度在1,0001元-2万元(包括2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b段;
三、补偿(赔偿)费额度在2,0001元-3万元(包括3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c段;
四、补偿(赔偿)费额度在3,0001元—5万元(包括5万元):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d段;
五、补偿(赔偿)费额度在5,0001元以上。责任人承担医院补偿(赔偿)费用为e段。
-5执业)医生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由责任人全部承担。
第六章管理者的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科室的主要负责人扣除当月管理奖的2023%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1—2万元(包括2万元),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扣除当月管理奖的20%的罚款,科室副主任扣除当月管理奖的2023%的罚款,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副)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给予2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2—3万元(包括3万元),含二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给予当月管理奖的30%罚款,科室副主任给予扣除当月管理奖的20%罚款,有医院管理不善因素的,医务科(副)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给予300元的经济罚款,分管院长给予200元的经济罚款。
第二十三条医院发生补偿(赔偿)额度在3万元以上(包括3万元),含一级医疗事故,该纠纷发生科室的负责人给予扣除当月管理奖的40%罚款,科室副主任给予扣除当月管理奖30%的罚款,医务科(副)长、护理部主任(由护理引起)给予400元的经济罚款,分管院长给予300元的经济罚款,院长给予200元的经济罚款。
第七章医疗纠纷、事故免于和从轻追究范畴
第二十四条在患者生命危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
-7医疗纠纷),并产生不良后果,科主任为主要负责人,扣科主任月管理奖并通报批评。
第九章附那么
第二十九条医疗纠纷处理小组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为一专业技术组织,其结果供协调解决医疗纠纷,不成为法律诉讼对象。
第三十条既往有关制度与本制度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未涉及内容参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在医务科。
第二篇: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了加强医疗平安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过失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卫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医疗事故纠纷责任追究制度。
二、医院应经常加强职工医疗平安教育,制定切实可行的医疗平安管理制度,并健全医疗平安管理机构。
三、医院应对发生的医疗事故纠纷进行全面调查,妥善处理,
并将调查处理结果按规定书面报告县卫生局。
四、医务人员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增强法制观念,增强医疗风险防范意识。
五、医务人员应努力学习专业理论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医疗效劳能力,提高医疗效劳质量,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纠纷的发生。
六、凡做出处理的医疗事故纠纷(包括司法处理、行政处理和协商处理)必须查明事故纠纷原因、事故纠纷性质、事故纠纷责任,并进行责任追究。
七、责任追究分为责任事故纠纷追究和技术事故纠纷追究。
八、责任事故纠纷是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不遵守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等原因引发的医疗事故纠纷,应从严处理。
经司法、行政处理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纠纷(含二级)或经协商处理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含2万元)医疗事故纠纷,追究院长、业务院长、科主任、护士长和责任医师、责任护士的责任,取消单位年终评奖评先资格,院长、业务院长、科主任、护士长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责任医师或责任护士评定为较差等次,责任医师或责任护士给予降职、降级、降薪、停止执业处理,两年内不得晋升技术职称。经司法、行政处理的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医疗事故纠纷或经协商处理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医疗事故纠纷,追究业务院长、科主任、护士长和责任医师或责任护士的责任,取消科室年终评奖评先资格,业务院长、科主任、护士长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责任医师或护士评定为较差等次,给予降职、降级、降薪处理,一年内不得晋升技术职称。
九、技术事故纠纷是指由于设备条件和技术水平所限造成的医疗事故纠纷,根据事故严重程度和后果从轻处理。
经司法、行政处理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纠纷(含二级)或经协商处理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含2万元)医疗事故纠纷,追究业务院长、科主任、护士长、责任医师或责任护士的责任,科主任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责任医师或责任护士评定为较差等次,给予降职、降级、降薪处理。
经司法、行政处理的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医疗事故纠纷或经协商处理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医疗事故纠纷,追究科主任、护士长和责任医师或责任护士的责任,责任医师或责任护士评定为较差等次,给予降级、降薪处理。
十、县卫生局对发生医疗事故纠纷的单位要予以经济处分,并通报批评。因责任问题引起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纠纷或协商处理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每例对责任医院处以1:1的罚款,二级以下医疗事故纠纷或协商处理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每例对责任医院处以1:0.5罚款。因技术问题引起的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纠纷或协商处理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每例对责任医院处以1万元的罚款,二级以下医疗事故纠纷或协商处理赔偿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每例对责任医院处以5000元罚款。
十
一、医疗单位对医疗平安重视程度不够,机构、制度不健全,导致医疗事故纠纷频繁发生的,追究院长、业务院长的责任,视其情节,给予必要的组织纪律处分和一定的经济处分。
第三篇:医疗事故责任追究制度——2023版响水嘉明医院
医疗事故、医疗纠纷处理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增强医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临床、医技及护理人员等。
第三条各科应进一步健全各项医疗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重视医疗平安工作,制定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积极防范医疗事故、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受理
第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首先当事科室负责人及当事人应积极做好患者及家属的解释工作,并妥善保存病历,收集和保存有关实物及证据等,尽量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科室层面,并及时上报医务科。
第五条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按有关规定立即封存有关的病历资料及相关物品,对医疗纠纷进行调查核实和调解,及时组织科内讨论,得出初步结论,并将情况如实向业务院长或院长报告,向家属通报、解释,并组织力量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
第六条较为复杂或严重的医疗纠纷由业务院长或院长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