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学习工会法再认识工会的性质张喜亮修改后的工会法,对工会的性质之界定仍然沿用九二工会法第二条原有的规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如何认识工会法的性质,是一个关乎贯彻执行工会法和能否发挥工会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之根本问题。多年来流行的一个“共识〞就是:工会是一个阶级性和群众性相统一的社团组织。所谓阶级性就是指,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组织;所谓群众性就是指,工会是由职工群众结成的组织。把工会是“工人阶级性〞和“职工群众性〞相统一的社会组织,应当说,这正是建国以来的几十年中,中国工会进退两难、无以适从,在国家、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等诸多领域难以充分发挥作用的根源所在。一、工会不是由“工人阶级〞组成的而是由“职工〞组成的把五○工会法对工会组织的规定和九二工会法对工会组织的规定进行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不再把工会认定为“工人阶级〞的组织。五○工会法第一条规定。“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成的群众组织。〞很显然,这里把工会组织认定为“工人阶级〞的组织,工会的组织对象是“工人阶级〞。之所以这样认识,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政治意识。共产党领导的社会革命取得了胜利,刚刚建立了政权。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是新民主主义革命,也是工人阶级的社会主义革命的开始。阶级和阶级斗争是共产党领导革命的理论根底。马克思主义的根本理论就是对社会进行阶级的划分,共产党宣言认为近代社会阶级关系简单化到这样的程度,只有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进组织,工会那么自然是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九二工会法对此做出了修正,认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成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里明确地指出了组成工会的主体,即:“职工〞。工会是“职工〞组成的,而不再是“工人阶级〞组成的组织。这也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时代特征。自1978年第2页共6页以来,中国社会改革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不再坚持以阶级和阶级斗争观点分析社会。由此,对工会这样的社会事物也就还其本来面目,确定组织的主体是“职工〞。如果说认定工会是之“工人阶级〞的组织,是一种抽象的政治化的话,那么,成认工会首先是“职工〞组成的群众组织,那么使中国工会更加生动具体而鲜活了。五○工会法认定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这里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概念实际上,是相对于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组成的“先进组织〞而言的;工会那么不是由工人阶级先进分子组成的,而是由工人阶级“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