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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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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压力容器 产品 安全 质量 监督 检验 规则
天道酬勤 压力容器产品平安质量监视检验规那么 第一章 总那么 第一条 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那么的要求,为了加强压力容器平安质量监视检验工作,统一监视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内容和要求,保证监检质量,特制定本规那么。 第二条 本规那么适用于按压力容器平安技术监察规程适用范围制造(含现场组焊,下同)的压力容器产品和液化气体汽车槽车、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的槽、罐体局部平安质量的监检。接受监检的单位(以下简称受检单位),必须持有劳动部门颁发的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第三条 监检工作应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展。监检是在受检单位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根底上,对压力容器平安质量进展的监视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单位的自检。监检单位应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条 监检的按照是压力容器平安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平安治理规定和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平安治理规程,现行的有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图样。 第五条 监检内容包括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平安质量的工程进展监检和对受检单位压力容器产质量量治理体系运转情况的检查。 第六条 在监检过程中,受检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提请受检产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部门处理。必要时,可报请上级劳动部门仲裁。 第二章 监检工程和方法 第七条 压力容器产品平安质量监检工程和要求见附件l压力容器平安质量监视检验工程表(以下简称监检工程表)和压力容器平安质量监视检验工程表说明(以下简称监检工程表说明);对质量治理体系的运转情况应进展经常性检查,并按附件2质量治理体系运转情况检查工程表(以下简称检查工程表),每6个月向地市级和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填报一次,填报的详细要求,由省级劳动部门确定。 第八条 对压力容器的监检工程分为三类: A类:监检人员必须到现场进展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受检单位提供的相应的工作见证(检验<试验>报告、表卡、记录等,下同)上签字。 B类:监检人员一般应到现场进展监检,并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经监检确认后,在相应的工作见证上签字;如监检人员未到场,那么应对受检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进展审查确认后予以签字。 C类:监检人员到现场抽查或对受检单位的工作见证等进展审查,必要时予以签字确认。 第九条 监检工程表所列工程是对压力容器平安质量监检的通用性要求。按照受检压力容器的材质、构造及制造工艺等特点,假设附件l中内容不能满足监检要求时,监检单位应按照受检单位提供的设计图样、工序、工艺过程材料和检验要求,作适当调整;假设附件1内容不适用,那么监检单位应从有效操纵受检产品的平安质量要求出发,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压力容器平安质量专用监检提纲和监检工程表,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在施行监检前通知受检单位。 第三章 监检单位、监检人员及其职责 第十条 承担监检工作的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应由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进展资历认可和受权。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符合其资历认可批准的范围,并符合受检单位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所规定的品种、范围。 第十一条 监检单位按照受检单位消费的详细情况,装备相应数量的监检人员,并结合监检工作的需要组成监检组。监检人员名单应由监检单位正式通知受检单位。监检单位应为监检人员装备必要的检验和检测工具,对监检人员应进展培训和定期考核。 第十二条 从事监检工作并有签字确认权的监检人员(以下称监检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劳动部门颁发的具有相应检验工程的检验员资历证书。 第十三条 受检单位发生质量治理体系运转和产品平安质量违犯有关规定的一般征询题时,监检员应向受检单位发出压力容器平安质量监视检验工作联络单(附件3,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犯有关规定的严峻征询题时,监检单位应向受检单位签发压力容器平安质量监视检验意见通知书(附件4,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 第十四条 监检员应按照监检工程表说明进展监检工作,并填写监检工程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监检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填报检查工程表。监检工程表和检查工程表应存档备查,保存期不少于7年。 第十五条 监检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受检单位提供的技术材料等应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按台出具压力容器产品平安质量监视检验证书(附件5,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在产品铭牌上打监检单位的监检钢印。 第四章 受检单位 第十七条 受检单位应对压力容器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治理体系正常运转。受检产品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不得出厂。 第十八条 受检单位应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以下文件、材料: 1.压力容器产质量量治理手册; 2.从事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合格工程、有效期、钢印代号等)一览表; 3.从事压力容器检验的人员名单; 4.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工程、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 5.压力容器的设计材料,工艺文件和检验材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6.压力容器的消费方案。 上述文件、材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第十九条 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受检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回复。 第二十条 受检单位应确定联络人员。需到现场监检的工程,应提早通知监检人员。 第二十一条 受检单位觉察监检单位或监检人员,在监检工作中渎职行为时,可向各级劳动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并有权拒付与其有关产品的监检费。 第五章 监视和治理 第二十二条 地市级或省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应对监检单位和受检单位进展监视检查,每年至少抽查一次。觉察征询题应及时处理,必要时报告上级劳动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平安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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