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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初查工作探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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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人民检察院 案件 工作 探究
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初查工作探究 初查,是指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反渎职侵权部门在对职务犯罪立案前,对自己发现或受理的控告、举报等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并对该线索进行的秘密调查活动。 目前,由于缺乏上位法,规那么制定的模糊性,导致对初查工作的认识不统一,初查与侦查工作界限不清、目的不明。在此仅希望与大家共同学习提高。 一、初查的地位与作用 虽然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试行)中,将初查与立案单独列为一章,对初查工作做了比较细致的规定。 规那么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的举报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规那么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立案报告书,经检察长批准后予以立案。 结合这两个条文,我们能够看出。初查与侦查属于不同的阶段,初查是立案侦查的前提和根底,不能简单将初查理解为初期的侦查。规那么中关于开展初查和进行立案的标准是一种主观判断,而非客观认定。初查作为一个独立的阶段,在侦办职务犯罪中有自己独立的地位与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普遍采用的是“受理—初查—立案—侦查〞的工作程序。对案件线索审核后进行初查,在初查过程中,对线索审核情况做进一步查实,提高立案准确率,缓解了检察机关面临的案多人少矛盾,节约诉讼资源。刑事诉讼法第一十八条对检察机关关于职务犯罪的职能管辖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此类犯罪属于典型的身份犯。在初查过程中,普遍进行秘密初查,并且不采取强制措施,能够防止检察工作给被调查人的工作生活带来负面影响、影响到被调查人的社会声誉、自我认知和正常工作,对于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司法的恣意,有着重要意义。 二、初查的内容与手段 初查阶段与立案后的侦查阶段目的不同,这直接导致初查内容与初查措施有别于侦查阶段。 初查的目的是判明有无职务犯罪事实发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解决能否立案的问题。(1)要有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完毕,或正在实施或正在预备实施,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材料说明,这点在初查时是需要搞清楚的。(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又一条件。只有当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一般而言,职务犯罪初查的内容应当包括:(1)初查对象的主体身份及其根本情况、政治身份、社会职务、家庭成员、海外关系等;(2)初查内容涉及的人和事及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情节等;(3)其他需要查清的事项。 规那么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起诉意见书。 不同于侦查终结的案件要求有罪证据、无罪证据、罪轻证据、罪重证据都到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的证明标准,初查只需到达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即可。这就直接决定了初查阶段的证明标准低于立案侦查阶段,所需要采用的手段也少于立案侦查阶段。 规那么第一百七十三条中规定。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三、初查证据的法律适用 目前,在初查中获取的证据材料能否直接适用,在检察实践中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在未经正式立案进入侦查阶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应是无效的,这种证据材料只有通过转换才能作为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使用。另一种观点认为:不管是否立案,只要是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通过调查获取的证据材料都是合法有效的证据。 我认为,初查这一概念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检察工作实际提出来的,对指导检察工作有着积极作用,但是规那么只应是对刑事诉讼法的细化,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标准、指导检察工作,而不能超越刑事诉讼法去赋予自己额外的、不曾有的权限。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从以上两个条文我们能够看出,一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但是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搜集证据的规定都是针对侦查程序作出的。初查获取证据的证据能力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未规定。 我认为,对于证明主体身份等并非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可以直接适用。对于言词证据可以通过重新询问或讯问进行转化使用,并可根据需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对于其他证据,由于初查阶段对证据的证明力要求比较低,与侦查阶段对证据的证明力要求有一定距离,只需到达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可,不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以对于这些证据应当重新搜集取证。 另外,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着以初查取代侦查的情况,应当立案而不立案。通过线索的初查工作掌握的证据已经能够证实被举报人的犯罪事实存在,犯罪结果的严重程度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却没有尽快结束初查,转入立案侦查程序。可能导致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串供,消灭证据,携款潜逃,或畏罪潜逃,以至自杀事件的发生。不仅有违初查制度的初衷,也人为的给检察工作带来难度,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第二篇:检察院自侦文书之初查局部检察院自侦文书之初查局部 xxx人民检察院提请初查报告检 初查[ ] 号 一、被举报人(被调查人)的根本情况被举报人(被调查人) , , 出生,身份证号码 , 族,籍贯 ,文化程度 ,政治面貌 (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写清其身份),工作单位 ,职务 ,职级 ,现住址 等。 二、线索来源 三、举报内容(写明涉嫌的主要问题) 四、处理意见 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第 条,提请对xxx涉嫌犯罪线索进行初查。 五、初查工作方案 (一)初查目的、方向、范围和调查的问题 (二)初查的人员配备、分工及组织领导 (三)办案期限、步骤、方法和措施 (四)办案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 以上意见妥否,请审示。 承办人:年 月 日 使用说明。本文书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那么(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初查工作规定(试行)第十二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控告、举报、自首以及案中发现的线索进行初查时使用。xxx涉嫌xxx案平安防范工作预案 一、犯罪嫌疑人(被调查人、证人)根本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被调查人、证人)健康状况和精神状况了解掌握被讯(询)问人的健康状况和精神状况,如患有疾病应特别写明。 三、人员配备、分工及职责明确案件承办人、司法警察或负责看管人员的配备、分工、职责以及平安防范的具体措施。组织好看守被讯(询)问人的人员,并向其交待本卷须知,做好讯(询)问结束后办案人员与看守人员的衔接,不能出现空挡。 四、平安措施 1、环境准备。讯(询)问前对讯(询)问场所进行细致检查,消除不平安因素。 2、医护准备。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准备必要的救治药品,制定相应的救治预案或请医护人员到场监护。 3、搜查、检查、采取强制措施等环节本卷须知。 五、突发事件处理可能出现平安问题预想及对策。对办案中出现的平安隐患和平安事故处理、报告的方法;针对讯(询)问过程中被讯(询)问人可能出现异常情况的应急措施。 承办人: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本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直接立案侦查案件平安防范工作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在初查工作中,为积极预防和有效应对突发紧急情况而使用。xxxx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案件(初查阶段接触被查对象)党内报告书 (文号)xxx党委(党组): 1、被查对象根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是否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政治面貌、现住址等) 2、被查对象涉及的主要问题。 3、事由和依据。(可查性依据、法律依据、需要接触被查对象理由)。经研究,因初查工作需要,必须接触xxx核实有关问题。特此报告。 xxx人民检察院(加盖院公章) 批准人:xxx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本文书依据XX省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党内请示报告方法第三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自侦部门在初查职务犯罪要案时使用。xxx人民检察院接触初查对象审批表案 由线索来源初查对象性别年龄民族籍 贯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 家庭住址 涉嫌主要问题 承办人意见 第三篇:2023检察院自侦案件预防工作总结2023年xx区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预防工作分析 一、xx区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根本情况 2023年我区检察院查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共立案2023件11人,较2023年全年立案侦查案件4件2023人,在办案数和人数上都有了一点的增长。 2023年侦查终结7件,与2023年的6件相比,有所增加。2023年起诉案件6件7人,较2023年起诉案件5件13人,虽然在人数上有所下降,但是案件数量却比较上年有所增加。这是因为今年所办案件大都为一人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不多所致。 2023年做出有罪判决9人,较2023年的16人有所减少,这也是由于所办的案件共同犯罪情况较少,导致人数的减少。 二、本年度查处贪污贿赂案件的特点 1.从犯罪分子作案形式上来看,多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贪污、挪用本单位财物或者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为己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2.从案件发生的领域来看,重点领域案件多发。由于今年我区进行大拆迁和高铁工程在我区境内进行施工建设,随之而来的土地征收款和高铁建设工程的一些配套建设工程那么成了犯罪分子盯上的香饽饽。今年我区查处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其中涉及土地征地款的就有2件、涉及高铁建设工程的就有3件。 3.从犯罪的性质看,主要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和行贿四种罪名,且这些犯罪的领域也较为集中。今年我区查办的贪污、挪用案 件大都与土地征地款有着关系,一般为村干部采取虚报征地、从上级骗得征地款或是将本应分发给村民的征地款,予以隐瞒私分或是挪用。而贿赂案件那么都是与高铁建设工程有关,当事人给予一些工程负责人好处,希望其能在高铁工程建设中承揽局部工程。 4.从犯罪主体上来看,主要是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包括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长等。另外一些重点工程的负责人,如我区境内的高铁建设工程工作组的成员,也成了犯罪的另外一支“主力军〞。 5.从危害后果来看,社会危害性较大。主要表现为。一是造成了村民上访事件。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贪污、挪用征地补偿款等款物,严重侵犯了村民的利益,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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