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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年浅论
行政法
信赖
保护
原则
浅论行政法之信赖保护原那么
杨洪霞
山东大学法学院2022级法律硕士
【】
:行政信赖保护原那么是德国行政法院根据法律的安定性原那么和民法的老实信用原那么逐步确立起来的,目的在于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信赖保护原那么在很多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日本,韩国,我国的台湾地区等得到了程度不同的运用。在我国,行政许可法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信赖保护在我国已经纳入法制标准。本文主要从信赖保护原那么产生的渊源,理论根底,确立的必要性和我国确立信赖保护原那么的制度设想来阐述。
【关键词】
:信赖保护原那么信赖利益行政程序行政补偿
概述
行政信赖保护原那么是指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的行政行为产生了具有正当性的信赖利益时,这种信赖利益应当得到保护,行政机关不得随意的变更或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行为,如果撤销必须补偿相对人因信赖所产生的损失。无疑,行政权在国家的各种权力中是最桀骜不逊的,为了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和不正当行使给公民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确立这个原那么是非常有必要的。尤其在我国,行政许可法公布之前,信赖保护原那么鲜有研究,更提不上运用,行政机关动辄撤销行政许可,全面整顿等行政行为严重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规政策朝令夕改,出尔反尔,反复无常也使政府失去了信用,带来的是国家经济资源的浪费,行政本钱的提高,公民合法权益的损害和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严重对峙。随着中国参加wto,行政法治的开展和社会民主法制意识的提高,建立诚信政府的理念也在逐步深入人心,行政许可法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信赖保护在我国已经纳入法制标准。人们更加关注信赖保护原那么的研究。
一,信赖保护原那么在各国确实立
德国是信赖保护原那么的母国,德国的行政法院确立的这个原那么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的安定性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1973年2023月召开的德国学者大会将"行政上之信赖保护"定为会议第二主题,奠定了信赖保护作为一项公法原那么的地位。此后,德国行政程序法,租税通那么,联邦建设方案法等法律中,信赖保护原那么均被明文加以规定。[1]德国行政程序法第48条至50条对具体行政行为撤销和废止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行政信赖保护作为行政法上的一项重要原那么在法典中得到正式确认,随后该原那么被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借鉴。
韩国行政程序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时,应本着老实信用为之"。
日本行政法的特点就是对外国法的合理借鉴和运用,日本在60年代引入信赖保护原那么,70年代得到充分的论证,并将其与诚信原那么,禁止反言原那么一起作为行政法的一般原那么。
我国台湾地区在自20世纪80年代起就在案例和判决中直接适用信赖保护原那么,台湾行政程序法第1条将"增进人民对行政之信赖"作为一项立法目的,第8条规定:"行政行为,应以老实信用方法为之,并应保护人民正当合理之信赖。"
在英美法系国家虽没有明确提出信赖保护原那么的概念,但却提出了与此类似的制度,如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确立的合法预期的制度,美国的不得翻供制度。
我国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解释第59条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
(二)项规定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向被告和有关司法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关机关依法处理。"该条虽未明确提出信赖保护的概念,但是规定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行政机关采取补救措施,可见信赖保护原那么的理念已经在实践中发挥作用。
2022年8月27日通过,2022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或者准许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这标志着信赖保护原那么在我国已纳入法制标准。
二,信赖保护原那么的理论根底
1,老实信用说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宁。诚信是社会生活的根底。老实信用原那么在私法领域被称为"帝王条款"。老实信用说主张信赖保护原那么是将私法领域的诚信原那么适用于行政法领域。日本盐野宏教授就认为:"信义老实的原那么乃至信赖保护的原那么,是将私人间适用的法原理适用于行政法关系的情况"。[2]
日本学者乙部哲郎也主张将诚信原那么作为信赖保护原那么的法律依据。他认为,首先,"信用"一词与信赖相近,其次,行政法上的法律关系为具体关系,适合诚信原那么的适用。[3]另外,肖金明教授主编的行政许可要论也提到"私法领域的诚信原那么被引入了公法领域,并逐渐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4]甚至有学者认为:"苟无诚信原那么,那么民主宪政将无法实行,故诚信为行使一切行政权之准那么。"[5]
2,法的安定性说
法的安定性包括两方面。第一,法律本身的安定性,即法律标准必须是确定的,不存在相互矛盾的理解,这样社会成员才可以准确的依据法律来行事。第二,法律制定出来后具有稳定性和可靠性,国家不能随便的更改而使法律处于不确定状态,法律的溯及力被限制。法的安定性说主张信赖保护原那么得以确立就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安定性。正是"本于法的安定性,行政行为须具有可预见和可预测性,人民预先知其所遵循,故人民因信赖行政行为所生之损害应予以保护。"[6]
3,权利保障说
认为信赖保护原那么实质上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根本权利而确立,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政府不正当行政行为的侵害。
在上述三种学说中,笔者更倾向于老实信用说。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的安定性只是信赖保护原那么的目的之一,将它们单独列为信赖保护原那么的理论根底是片面的,没有揭示该原那么的本质内涵。现代社会行政理念发生了重大革新--从管制行政向效劳行政观念转变。管制行政以"政府"为中心,以权力为本位,以命令与强制为手段,片面的强调公民对政府的服从,而效劳行政将政府定位于效劳者的角色,以社会公众的需求作为其行为的向导,任何时候都不以任何手段去追求政府自身的利益。[7]在行政活动中,政府与公民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所以当公民对政府的行政行为产生信赖利益时,政府不能随意的因为自己方面的原因而使得公民的利益受损,如果确实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不得已而为时,应给公民适当补偿。现代法治国家已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意义的法治。实质上的法治即良法之治不仅要求国家要受到自己制定的法律的约束,更要求制定的法律本身要适当,要成认并保障个人的尊严,保障个人的根本人权。所以老实信用原那么在行政法中的运用,"不仅行政机关执行职务时应予以注意,而且人民在行使或保护其权利时,亦应予以正视。"[8]
三,信赖保护原那么确立的必要性
确立信赖保护原那么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政府职能转变,乃至建立诚信政府都有着及其重大的意义。
1,建立诚信政府的需要
上面提到,现代行政理念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政府的角色从管理者变成了效劳者,效劳行政要求政府抛弃治民的观念树立由民做主的观念,将公众置于行政的中心位置上,政府与公民的地位真正地趋于平等,政府将改进效劳质量,高效率的为民效劳作为其追求和目的。[9]公民与政府形成良好的合作与互动,再也不是原来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政府要有效的实施行政管理,必须得到公民的配合和支持,而这种配合和支持是建立在对政府充分信赖和尊重的根底上的。如果公民的合法权益因信赖政府的某种行政行为而受到损害,政府就必须象在私法领域那样遵守诚信原那么而给公民适当的补偿。为了防止政府的这种不利后果的发生这就要求政府要做到言而有信,取信于民,要求政府权力必须一种可知的,可预测的方式行使,遵守自己发布的政策,信守自已的诺言,这样相对人才有可能对自己将来的行为进行安排和筹划,整个社会才能有条不紊的维持在良好的秩序当中。[2023]尤其中国现在已经参加wto,世贸组织对成员方政府提出了通过立法成就统一的法律体系,在行政执法上实现统一,公正,合理的要求,并且要求为建立市场经济放松行政管制。这就要求政府转变职能,建立诚信政府,切实的履行自己的承诺,保护私人的信赖利益,使公众对自己行为的后果具有可预见性,从而构建诚信社会,创造更好的投资环境。
2,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信赖保护原那么设置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现代行政法试图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间寻求一种平衡。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尽量的满足社会成员的利益需要,但为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已而损害个人的合法权益时,必须对遭受损害的成员以适当的补偿。薛刚凌教授在她的行政法根本原那么研究中将自由,权利保障原那么作为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确立信赖保护原那么要求行政政策不能朝令夕改,如必须改变,就必须考虑社会成员已产生的信赖利益,并能促使行政机关更加谨慎的行使行政权,防止行政权被滥用。
3,提高行政效率,节约行政本钱的考虑
行政机关如果出尔反尔,反复无偿,那么他的行为就不具有可预测性,不值得信赖,就会降低公民参加社会活动,行政活动的积极性,更有甚者,如果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这种反复无常的行政行为的侵害,就会造成公民与政府的严重对峙,后果就是增加行政本钱,降低了行政效率。这种后果是政府不愿意看到的。相反,如果行政机关能够保护公民的信赖利益,就会促进公民积极的参加行政,协助行政,效劳行政,与政府形成良好的互动,从而提高行政效率,节约社会资源。
四,我国确立信赖保护原那么的设想
信赖保护原那么在世界各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我国行政许可法虽然也表达了信赖保护的理念,但是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原那么,不应仅局限于一部法律之中,应作为行政法的根本原那么指导行政立法和实践。
1,首先,应在行政立法中明确信赖保护原那么在行政法中的根本原那么地位。
根本原那么是指导立法和实践的根本原理和准那么,贯穿于法律运行的整个过程。它可以指导审判机关审理案件时甚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都时刻以信赖保护原那么为依据,注意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利益。它也可以提醒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时候时刻注意自己行为的合法性,有利于依法行政。
2,加快制定出台我国的行政程序法
行政程序法主要是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的法律。当代许多国家都对行政程序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制定了行政程序法。制定并实施行政程序法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与行政救济不同的是行政程序属于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能够防患于未然,有利于依法行政的实现。正如美国当代著名行政法学家伯纳德·施瓦茨,在他所著的行政法一书中所提出"行政法的核心与实质是行政程序法"、"行政法即行政程序"。
我国虽然还未制定行政程序法,但是我国的行政立法研究组(由罗豪才任组长)已经着手起草它的框架稿和试拟稿,另外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行政执法与行政程序课题组也组织权威专家提出了行政程序法的试拟稿。相信不久的将来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就可以出台并实施。
行政程序法应在总那么中将信赖保护原那么列为它的根本原那么。它不仅指导行政程序法所有制度设计的根本原那么,也是其他单行行政法在设置程序时必须遵循的原那么,更是行政执法,司法活动的根本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