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的监督管理,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促进农业可持续开展,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有关标准和标准,经认证合格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种植、养殖和野生食用产品。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第四条市、县(市)、XX县区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法规定的权限,负责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申请的初审和生产基地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水行政、林业、商业、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公害农产品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市、县(市)、区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根据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农产品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开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鼓励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注册品牌、争创名牌无公害农产品。对在无公害农产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及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生产基地管理第七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第2页共6页因地制宜、合理开发的原那么,编制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开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八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基地环境符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环境的标准、要求;(二)基地范围明确;(三)生产规模符合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四)生产过程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的标准、要求;(五)有与生产规模和生产种类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六)有健全的质量控制措施。第九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认定制度。第十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202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书面申请的初审工作,符合条件的,报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