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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铁路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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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铁路 安全管理 规定
铁路平安管理规定 铁路平安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平安管理,保障铁路运输平安和畅通,保护人身平安和财产平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平安管理坚持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铁路平安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铁路平安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统称铁路监管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铁路平安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XX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保障铁路平安的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平安的行为,协调和处理保障铁路平安的有关事项,做好保障铁路平安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从事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的单位应当加强平安管理,建立健全平安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平安生产主体责任,设置平安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平安管理人员,执行保障生产平安和产品质量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平安教育培训,保证平安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实行标准化作业,保证铁路平安。 第六条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第七条禁止扰乱铁路建设、运输秩序。禁止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和铁路用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铁路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平安的行为,有权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报告的铁路运输企业、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对维护铁路平安作出突出奉献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铁路建设质量平安 第八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建设物资、设备的采购,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九条从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活动。 第十条铁路建设单位应中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平安进行监督检查,制作检查记录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和平安管理的规定,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 铁路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依法对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负责,监理单位依法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的铁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地质勘察监理制度。 第十二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平安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平安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概算。 第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质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四条铁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合理确定、调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前款规定要求铁路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压缩建设工期。 第十五条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平安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平安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六条在铁路线路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应当执行铁路营业线施工平安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相关铁路运输企业和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制定平安施工方案,按照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不得影响铁路运营平安。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或者设计运输量到达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较大运输量标准的铁路,需要与道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 新建、改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中的快速路,需要与铁路交叉的,应当设置立体交叉设施,并优先选择下穿铁路的方案。 已建成的属于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铁路、道路为平面交叉的,应当逐步改造为立体交叉。 新建、改建高速铁路需要与普通铁路、道路、渡槽、管线等设施交叉的,应当优先选择高速铁路上跨方案。 第十八条设置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平安设施所需费用的承担,按照以下原那么确定: (一)新建、改建铁路与既有道路交叉的,由铁路方承担建设费用;道路方要求超过既有道路建设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由道路方承担; (二)新建、改建道路与既有铁路交叉的,由道路方承担建设费用;铁路方要求超过既有铁路线路建设标准建设所增加的费用,由铁路方承担; (三)同步建设的铁路和道路需要设置立体交叉设施以及既有铁路道口改造为立体交叉的,由铁路方和道路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那么分担建设费用。 第十九条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平安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有关单位管理、维护。 第二十条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需要与公用铁路网接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铁路建设、运输的平安管理规定。 第三章铁路专用设备质量平安 第二十一条设计、制造、维修或者进口新型铁路机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分别向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型号合格证、制造许可证、维修许可证或者进口许可证,具体方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铁路机车车辆的制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确保投入使用的机车车辆符合平安运营要求。 第二十二条生产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的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 (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平安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铁路机车车辆以外的直接影响铁路运输平安的铁路专用设备,依法应当进行产品认证的,经认证合格方可出厂、销售、进口、使用。 第二十四条用于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的铁路罐车、专用车辆以及其他容器的生产和检测、检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用于铁路运输的平安检测、监控、防护设施设备,集装箱和集装化用具等运输器具,专用装卸机械、索具、篷布、装载加固材料或者装置,以及运输包装、货物装载加固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标准。 第二十六条铁路机车车辆以及其他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即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铁路专用设备普遍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平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或者其他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不合理危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设备制造者应当召回缺陷产品,采取措施消除缺陷。具体方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点击下页分享更多铁路平安管理规定 第7页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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