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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监禁刑与非监禁刑衔接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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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监禁 衔接 问题 研究
监禁刑与非监禁刑衔接问题研究 课题研究总报告 第一局部 简介 一、序言 监狱,是一个社会的缩影,也是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的窗口,它代表着国家社会的文明程度。监狱现象的出现,可追溯到公元前,与政治、教育、文化现象一同经历了几千年的人类文明洗礼。监狱行刑理念也在朝着更为人道的方向转变,面对不断出现的机遇与挑战,世界范围内的监狱体制实行的一场又一场的改革,并不断完善,走上了人道化标准化现代化的前进道路。纵观我国监狱行刑的历史开展,在2022年以前,都是以监禁刑的方式来完成刑罚执行活动,并且已经总结出相对完善的监狱学理论,和一整套标准的监禁刑刑罚执行活动规程。但是随着国家对预防犯罪越来越重视,国家刑法活动,逐步由“犯罪本位〞向“犯罪人本位〞过渡,为了完成刑罚的任务,产生的一个以消除服刑罪犯主观恶性为核心的新的刑事科学概念—矫正,这一概念也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开展。我国自2022年开始社区矫正制度试点工作,至今开展已有十余年的时间,该制度已经在全国全面推行并在刑罚执行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监禁刑(监狱矫正)和非监禁刑(社区矫正) 根据课题研究方向,本文所述的非监禁刑指的是狭义的非监禁刑,既社区矫正 成为了我国自由刑执行的两种根本形式,二者相辅相成、协调配合,构建了我国“一体两翼〞的自由刑刑罚执行体系。但由于立法、机构、人员等方面的问题,监禁刑与社区矫正的工作并未放在统一体系中进行管理和研究,加之社区矫正近年来的快速开展出现了假设干问题,这些问题加大了监禁刑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断层,阻碍了罪犯矫正制度的开展,甚至可能影响到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我们选择监禁刑与非监禁刑衔接问题研究作为研究课题,力求发现监狱工作与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内在缺乏,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或工作建议,从而确保监禁刑与社区矫正能相辅相成、顺利有效实施。我们建议,以“行刑—矫正—回归〞为中心,以开放处遇、回归社区和社会为目的,以监狱矫正和社区矫正为主要内容,构建矫正管理机构一体化,矫正立法一体化、矫正手段一体化以及矫正人员一体化的自由行刑法矫正体系。从而推进行刑一体化建设。 一个是监狱矫正,在国外也被称为机构矫正,是在监狱内通过运用与政管理教育矫正劳动矫正心理矫治,四大矫正方式采用各项新兴矫正技术,纠正改善罪犯不廉行为心理习惯,17早日改正迁善复归社会的一种矫正制度。 一个是社区矫正,然而,快速的开展必然带来假设干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可能阻碍社区矫正制度的顺利实施,还可能影响我国法制开展的进程,因此必须予以重视并尽快解决。社区矫正与监禁刑衔接问题即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监禁刑开展至今,在理论、实践中均已形成一套相对完备的体系,且能依法顺畅运行,然而如何开始社区矫正、如何进行监管和矫正、如何完成收监程序……这些问题仅仅依靠司法行政机关是无法顺利开展的,只有与公安机关、法院、监狱、检察院以及其他社会力量积极配合、相互协作,才能顺利完成监督管理、教育矫正以及帮困扶助的目标。然而,由于没有一部统一完备的社区矫正法作为指导和标准,同时各部门出于部门利益、执行困难等原因,司法行政机构与其他机关和社会力量的衔接配合不力,社区矫正无法做到如监禁刑一样顺畅运行,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选择了社区矫正与监禁刑衔接问题研究作为研究课题,力求发现分析社区矫正制度内在的缺乏,提出相应的解决途径,从而确保社区矫正和监禁刑相辅相成、顺利有效实施。 二、内容 监禁刑开展至今,在理论、实践中均已形成一套相对完备的体系,随着社区矫正的全面推行,监禁行刑与社区行刑“一体两翼〞加速形成。要实现罪犯的矫正教育的最终目标,需要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的相互配合,刑罚执行是监狱行刑和社区矫正的本质属性,社区矫正弥补了监禁行刑的缺乏,可降低行刑本钱、提高矫正质量,刑罚结构调整改变了押犯构成,并对行刑差序化、社会化、专业化提出了更高要求。实际上,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实为相辅相成的关系,两种模式各有优劣,要做到彼此贯穿,且整体行刑效能的有效提升有赖于两者的互动衔接与协调统一。因此,我们认为同一罪犯的行刑必须保持监狱与社区的前后衔接,确保行刑轮转的出口与入口都顺畅,在收监执行、调查评估、信息共享等层面实现动态协同。从行刑互动实践来看,犯罪基数的膨胀使监禁与非监禁人数均呈递增态势。由于非监禁刑适用比例较低,社区矫正对监禁人数的分流有限,两个机构随同属司法行政部门,当工作断层明显,无论监狱还是司法所,在开展工作过程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困难。课题组认为,行刑一体化的构建,要求把监狱行刑和社区矫正放在大矫正的思想中来标准,其原那么是使刑罚执行产生更稳定、更有效、更持久、更具体的效果。将矫正工作重组在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的统一体中,打通监狱与社区矫正机构矫正工作连接点,着力在使刑罚资源分配更合理、刑罚执行体系更有效的目标下,实现监禁行刑与社区矫正的互动衔接。但是,我们也认为,大矫正体系的建立,监禁矫正与社区矫正的衔接,并非一蹴而就的移植嫁接,也不是静态的“板块拼接〞,两者的交互照应与深层嵌入应当像齿轮组部件的连接咬合一样,需要经过长期的、动态的、渐次的磨合与联动,才能彼此流畅配合。 三、内容结构图 第二局部 正文 一、研究问题: (一)研究目的 本课题研究的目的在于认识当前我国监禁刑与社区矫正存在的衔接断裂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建议,以期构建科学的矫正制度,实现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的无缝衔接,逐步构建和完善监禁刑与社区矫正并存互补的“一体两翼〞自由刑刑罚执行体系,实现刑罚的矫正目的。 (二)研究意义 在今天的中国犯罪情势依然十分严峻而不容乐观,犯罪的总量依然在高位运行,我国目前现有的七百多所监狱,关押着近190万的已决犯。同时中国现有332个地级行政区划单位和2860个县级行政区划单位。将近3200个行政区划单位,就意味着就有近3200多个看守所,其中关押的未决犯是一个很庞大的数字,同时还意味着有近3200个拘役所和拘留所,这里也关押着相当数量的短期已决犯和违法分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披露,2023年至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每年批准逮捕的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分别为879615、873148和828618人;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一审刑事案件都在100万件以上,每年判处的罪犯在120万人左右。这组数字清晰地告诉我们,每年都会有90万左右的人因涉嫌犯罪被批准逮捕,120万左右的人因构成犯罪而锒铛入狱。在庞大的犯罪总量之下,各级司法机关面临着极大的办案压力,疲以奔命艰难应对;公、检、法第一线的工作人员可以说夜以继日,连轴办案,有的地方刑事法官、检察官每年要办二、三百个刑事案件。各地监狱也是人满为患。其实监狱从来不是赚钱的买卖,监狱越多国家的财政支出就越大。 这种犯罪急剧上升的现象,我们不能简单地归责于社会由于处在转型时期,各种矛盾集中爆发而没有得到妥善的解决。在任何时候将犯罪的原因简单地归责于某个方面总是最容易让其他方面的原因得以疏忽。但是当犯罪以其不以人的意志转移为转移的方式不断肆虐着我们社会的时候,我们有责任和有必要全面审视整个社会的问题。 由于在曾经的国家意识形态中,刑法就是镇压之法,刑事法学就是关于镇压之说,对犯罪的研究就是对犯罪如何进行镇压和惩罚的研究。而云南省2023年度1—8月,全省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14044人,累计解除矫正12416人,在册社区服刑人员34925人,重新犯罪率仅为0.17% 日本当代著名刑法学者西原春夫曾自我设问并加以肯定答复到:刑法是为了惩罚人才加以制定的吗?不是。其实西原春夫想说的是:一个国家如果真正要惩罚人,不要刑法也能行,这在历史上有太多的例子可以佐证和说明。所以国家制定刑法不是为了惩罚人,而是在于告诫人不要犯罪。而真正通过刑法制裁人、惩罚人就可以制止住某一种犯罪,这不过是一种异想天开的不切实际的想法而已。一个国家真正要遏制住犯罪,关键在于有好的社会制度和好的社会政策。21所以,德国著名的刑法学者李斯特说过一句足可以震撼后世的经典语言:一个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一部人类惩罚的历史,正好象征着惩罚本身逐渐凋零的历史。〞陈秉璋,陈信木.道德社会学[M].台湾:1998,第336页。 纵观人类开展史,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开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刑罚的适用种类逐步减少,严酷程度不断降低。二战后的世界各法治文明国家中,剥夺罪犯自由的监禁刑在刑罚体系的中心地位也面临着极大挑战,包括社区矫正、经济刑罚等在内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刑罚的实际应用中已占据很大比例,且扩展适用趋势明显。社区矫正制度是在行刑社会化、轻缓化思想的影响下营运而生的,是当代恢复性刑罚以及“行刑社会化、个别化和科学化的根本要求〞,并已经成为了西方罪犯矫正教育的首选方案,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该制度在我国开展较晚,从首次试点至今仅有十余年的开展历程,但已逐步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制度体系,从实施效果来看,不仅有利于减轻监狱压力,促进司法资源的有效利用,同时有效防止了监禁刑可能带来的犯罪行为交叉感染、“标签化〞等不利影响。最重要的是,罪犯在社区服刑,一方面与日新月异的社会紧密相扣,不存在服刑结束后重新适应社会的问题;另一方面能够有效利用家庭、社区等资源,更好地教育和矫正服刑人员,促使其悔过自新,修正错误思想和行为,成为守法公民。此外,通过弥补损失以及可能的接触,社区矫正还能够在很大程度上修复罪犯与被害人的关系,有利于社会秩序的复原。由此,能够实现监禁刑与社区矫正的有机联结,弥补监禁刑的缺乏,共同实现自由刑执行的科学化、人性化、实用化。 因此,研究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社区矫正与监禁刑衔接断裂问题,有利于促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开展与完善,进而促进我国刑事执行体系建设的快速稳步前进。 (三)研究假设 正确认识社区矫正对于弥补监禁刑弊端、有效矫正教育人身危险性较小的罪犯的重要意义,研究分析当前监禁刑与社区矫正在实施中存在的断裂的问题,把监狱矫正和社区矫正放在大矫正的体系中来加以完善,才能实现监禁刑与社区矫正的有机结合,才能构建“一体两翼〞的科学自由刑刑罚执行体系,实现“行刑—矫正—回归〞为中心的刑罚目的。 (四)核心概念 本课题研究的核心概念即监狱学向矫正学的过渡,监狱矫正与社区矫正的工作断裂点,及立法不对称、机构衔接断裂、信息衔接断裂、工作程序不畅等。 具体而言,在监狱与社区矫正的实务操作过程中,首先在立法层面至今尚未有专门的社区矫正立法来指导和标准社区矫正制度,且我国目前现行与社区矫正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性文件缺少监禁刑与社区矫正的统一规定,很多重要的问题均无清晰规定;其次在机构衔接层面,监狱与司法局由于职权职责、主体利益等方面的冲突,不仅无法实现有机配合,甚至可能出现相互推诿责任、争取权益的现象,以致服刑人员矫正衔接断裂现象时有发生。 二、研究背景和理论设想 (一)理论根底及初步设想 1、彰显立法引领、指导作用 党中央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出发,提出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指导作用,完善立法体制。当前,我国法治的开展要求立法不仅仅是总结以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而是通过立法做好顶层设计、引领改革进程、推动科学开展。因此,细化刑法体系中关于监狱行刑和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加快社区矫正立法进程、以完善的、层级清楚的刑事执行法律法规引领和指导执法实践,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一切执行活动均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2、结构功能主义 结构功能主义(structural functionalism) 现代西方社会学中的一个理论流派。它认为社会是具有一定结构或组织化手段的系统,社会的各组成局部以有序的方式相互关联,并对社会整体发挥着必要的功能。整体是以平衡的状态存在着,任何局部的变化都会趋于新的平衡。刑罚执行是犯罪矫正的主要工作,也是一个系统性的社会工程,需要执法主体、服刑人员以及其它社会力量的共同参与、积极配合,其中执法机构认真遵循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那么, 实行司法行政机关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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