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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四川
城乡
生活
垃圾处理
指导
意见
四川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指导意见
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指导意见
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是深入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提高人居环境质量和生态文明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保障我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不断增强和无害化处理水平不断提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标准及技术政策,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根本原那么
〔一〕改善民生,保护环境原那么。全省城乡生活垃圾的收运和处置要围绕改善和提高城乡人居生活环境质量、削减生活垃圾污染、保护环境展开,努力构建“城乡统筹、技术合理、能力充足、环保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体系。
〔二〕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原那么。县级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的建设按照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2023年—2023年〕实施。村、镇垃圾处理处置设施由县级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规划。全省城乡均应结合人口聚集程度、自然地理条件、经济开展水平、生活垃圾成分和性质与情况,因地制宜地建设具有污染防治措施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那么。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那么,鼓励和推广垃圾分类收集、分类处置、鼓励垃圾资源再利用。
二、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建设布局
〔一〕县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每个县〔市、区〕至少应建设1座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场〕或压缩中转站;在经济和交通许可的地区可以几个县城建一个垃圾处理填埋场。尚未到达无害化处理评价标准的县级生活垃圾填埋厂〔场〕要抓紧改造达标。尚未建成县级无害化处理厂〔场〕或压缩中转站的,要抓紧建设、投运。
〔二〕镇设垃圾中转站,配备清运车。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座垃圾中转站,垃圾量大的单个乡镇或几个连片乡镇根据经济水平,有必要的可考虑配备小型压缩中转站,并配置村收运、镇转运的垃圾专用清运车。
〔三〕村建垃圾中转房,配备保洁员和保洁车。根据村庄规模和规划,每个行政村或几个自然村设置假设干个垃圾收集点或垃圾房,每150户左右配1名保洁员和1辆保洁三轮车。
〔四〕户配垃圾箱。按照就近方便的原那么,一户或几户配置1个垃圾箱。
三、城乡生活垃圾主要处置方式
〔一〕县级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应集中收集,全部运送生活垃圾处理厂〔场〕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平原地区、经济较兴旺地区和旅游地区的乡镇、村庄,生活垃圾处理应推行“户集、村收、镇转运、县处置〞方式。
〔三〕离县城生活垃圾处理厂〔场〕较远、不具备转运条件的乡镇、村庄,应按照“适当集中,连片治理,区域共享〞要求,分片区建设垃圾处理设施的方式,对区域内的生活垃圾进行集中处置。处理设施布点由县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四〕民族地区和遥远山区的乡镇、村庄,要结合本地实际,探索生活垃圾集中处置的方式,逐步实现垃圾处理设施从无到有的过渡。
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项目建设程序
〔一〕规划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1、各市〔州〕和县〔市、区〕编制应依据四川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开展规划〔2023年—2023年〕,编制本地行政区域的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
2、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应在选址报告书根底上编制,厂〔场〕址应符合国家和省的相关标准要求。
〔二〕规划审批和项目建设。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的审批和项目建设应履行以下程序:
1、县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后,应报上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复。
2、经审查批复后,在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范围内的乡镇、村庄垃圾处理设施项目建设,原那么上不再编制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但对环境敏感地区,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需要,确定是否需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3、乡镇、村庄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按公益性项目的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和验收。
五、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置技术要求
〔一〕垃圾收运
应在乡镇、村庄建立完善的收运体系,包括:垃圾池〔桶〕、垃圾房、垃圾中转站〔垃圾量大的城乡或片区可设压缩中转站〕等。中转站的污水应有收集管道,并送就近农村沼气池及其它污水处理设施处理。
垃圾运输设施主要采用专用人力收集垃圾车、垃圾收集机动三轮车、专用垃圾运输汽车等。
各地根据垃圾运输量合理安排农村乡镇、村庄垃圾收运与设施建设、设备配置工作。
〔二〕垃圾处置
1、垃圾分选及堆肥处理。农村生活垃圾中农业废弃物较多,垃圾收运应尽量防止收集农业废弃物,以减少运输和处置的工作量。有机物及农业废弃物的分类主要由农户实施,保洁员监督。对于农村废弃物及有机物可采用堆肥或沼气发酵的处理方式。堆肥处理农村垃圾以分户为主。
2、垃圾卫生填埋及垃圾燃烧。城市〔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保部颁发的相关标准和标准。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的建设、运行和监管应分别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厂运行维护技术规程CJJ93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生活垃圾燃烧执行生活垃圾燃烧处理工程技术标准CJJ90、生活垃圾燃烧处理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燃烧厂运行维护与技术处理规程CJJ28和生活垃圾燃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
偏远乡镇生活垃圾,应采用有机物堆肥处理,无机物填埋,以及其他具有污染防治功能的处理方式。塑料、玻璃等应采用集中资源化收运方式,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现阶段,村镇不宜建设简易垃圾燃烧设施。
〔三〕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规划原那么和建设及相关要求
1、规划原那么。根据我省的自然地理条件,以下乡镇〔区域〕不应建设农村垃圾填埋场:
〔1〕农村生活垃圾“户集、村收、镇运、县处理〞 方式已覆盖的乡镇。
〔2〕城市〔县〕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正在建设中,但效劳范围已经包含的乡镇。
〔3〕平原地区乡镇边界距城区25公里以内〔不含25公里〕、距城区垃圾处理设施30公里以内〔不含30公里〕的区域。
〔4〕丘陵及山区乡镇边界距城区20公里以内〔不含20公里〕、距城区垃圾处理设施25公里〔不含25公里〕的区域。
2、建设要求。距离城区远,生活垃圾日产生量在50吨以上的乡镇〔区域〕,应按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标准CJJ17及相应标准建设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也可考虑建设压缩式垃圾中转站,送县城集中处置。
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要求。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符合区域性环境保护规划,垃圾处置规划及城镇规划。
〔2〕场址不应建设在工农业开展规划区、农业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文物考古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军事要地及其它保护区内。
〔3〕场址防洪应按不低于50年一遇标准设计,并处于水库、湖泊及人工蓄水设施淹没区和保护区以外;山谷型填埋场汇水面积需较小。
〔4〕场址需避开的区域是:破坏性地震及活动构造区;坍塌、滑坡及隆起地带;活动断裂带;石灰岩溶洞发育带;废弃矿区活动坍塌区;湿地;未稳定的冲沟等。
〔5〕场址距离周围人群聚居区应不小于500米的防护距离。
〔6〕场址应具备一定天然防渗条件,地下水最高水位应位于填埋场场底2米以下。
3、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安全及污染防治要求。在安全及污染防治方面,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应到达以下要求:
〔1〕应具有防渗、导渗、雨污分流及渗滤液导排收集等设施。
〔2〕为防止垃圾场自燃,与周围树林区之间应设防火安全带。
〔3〕填埋场场地可采用渗透率较低的粘土分层压实,场底压实后粘土厚度不得小于1米,边坡粘土厚度不得小于0.5米,压实密度应大于90%。
〔4〕填埋场地下水较浅的,应在粘土防渗层底部下1米铺设地下水排水砾石盲沟和排水导管。
〔5〕填埋场场底防渗层上应设渗滤液排导砾石沟和穿孔导管。穿孔导管最小直径不能小于200毫米,宜选用稳固耐腐蚀管道。为防止砾石嵌入土壤,粘土沟及周边应铺设300毫克/平方米土工布。同时,应根据场底大小确定是否需要支管布置;场底应保持一定坡度,以防止积水。
〔6〕填埋场应设气体导排系统,导排管应随堆体上升而逐渐增高,所收集到的甲烷气体应尽量采用燃烧方式处理。
〔7〕填埋场应设雨水收集截洪沟,场内填埋区域和未填埋区域应雨污分流,减少雨水进入填埋区。
〔8〕填埋场应设储存池收集渗滤液,池容应满足各降雨条件下的储存要求,并因地制宜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处置,减少污染。为有效减少渗滤液,降低处置费用,应采用分区填埋分区覆盖的方式,也可在填埋区域设置防雨设施。对于景区、水源地等敏感地区,渗滤液处理达标排放困难的,应送城区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集中处理。
〔9〕为保证填埋堆体稳定,填埋场应采用场底逐层填埋方式,不允许坡面直接倾倒方式。
〔10〕填埋场到达填埋高度后应进行封场处理。
〔11〕填埋场应做好道路组织,盘山道路应满足重车运输要求。
4、填埋场废弃物入场要求。应严格防止以下废弃物进入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
〔1〕为保障堆体的稳定性,防止阻塞渗滤液收集系统,应防止含水量较高的污泥进入填埋场。
〔2〕未经处理的各类粪便、污水及液体废物不得进入填埋场。
〔3〕工业废弃物不得入场。
〔4〕城市生活垃圾不得进入农村生活垃圾填埋场。
〔5〕农业废弃物应尽量分选,综合利用,控制入场。
〔6〕农村医疗垃圾、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农药、肥料及其包装和其它危险废弃物、废旧电器不得进入填埋场。
六、落实推进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的保障措施
〔一〕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各地要加快体制创新,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管养分开的原那么,对开展城镇生活垃圾处理的效劳单位进行企业化改造,使之逐步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要推行特许经营制度或委托管理制度,将包括垃圾收集、分捡、储运、处理等作业进行公开招标,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竞标获取特许经营权或管理权,推进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化开展。各地要进一步创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根底性作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那么,开放建设、运营和作业市场,在注重社会效益的前提下鼓励社会资金、国〔境〕外资金采用BOT〔建设—经营—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等方式参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要坚持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分类指导,大力推进设施建设;要完善镇乡环境卫生及垃圾处理管理机构,建立农村保洁队伍,保证常态化运行。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各地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项目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川府发[2023]24号〕规定,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根底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金和地方财力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乡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或用于垃圾处理收费运行本钱的补偿;对垃圾处理设施的用电,要按优惠电价执行;对设施建设和运行中涉及的收费予以减免;新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予以提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对列入四川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布点方案的设施建设,将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三〕积极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
各地要按“政府扶持、市场运作、各方配合〞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方针,积极推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实施源头减量,为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奠定根底。同时,要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废旧资源回收利用体系,进一步提高资源化利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