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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酒类
领域
整治
指导
方案
酒类领域整治指导方案
为标准我县酒类流通经营秩序,按照商务部、省商务厅、市商务局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确保我县酒类流通整治工作顺利实施,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酒类是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平安的特殊食品,加强酒类流通管理,标准酒类流通秩序,是促进酒类生产、酒类流通企业健康开展的有效途径,是保证酒类食品质量平安的重要措施,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通过开展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进一步标准酒类生产、酒类流通企业的经营行为,全面落实酒类流通登记备案和酒类流通随附单制度,到达“来源可查、流向可追、数量可控〞的目的,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酒平安。
二、整治范围
以食品平安法、酒类流通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方法)为依据,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对酒类流通领域进行全面检查,不留盲区。开展以葡萄酒专项整治、禁止向未成年人售酒专项整治、酒水经营业户专项整治、娱乐场所专项整治为重点的四大整治行动。要着重以县XX县区、乡镇的消费集中地,渔村、城乡结合部等作为检查区域;把各类名酒专卖店、娱乐场所、小超市、社区(街道)小卖部、酒店等作为重点检查对象;把各类白酒、葡萄酒作为重点检查品种,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检查酒类经营者是否按要求办理酒类经营备案登记表(证);已办理的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等情况。对未办理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证)的要抓紧时间到县商务局办理;对逾期不办理备案登记表(证)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全面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按照方法规定,加强对酒类经营者和酒类商品的检查,全面实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
1.全面检查酒类批发经营者购进和批发销售酒类商品时是否索取和开具酒类流通随附单(以下简称随附单)。
2.酒类经营者对每批购进的酒类商品是否索取加盖酒类经营者印章的随附单,是否存在重复使用、转借、代开、伪造和买卖随附单的行为;填写随附单是否完整真实;是否妥善保管随附单、建立台账,严格管理。
3.对未按要求执行酒类流通随附单溯源制度的酒类经营者,要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并记录在案,对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要依法予以处分。对没有随附单的酒类商品,要在补办随附单手续前方可上市销售。
(三)标准酒类流通秩序。由县商务局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加强对酒类流通企业的管理和标准,加强对各类餐饮效劳单位的管理。对未执行有关规定的酒类经营者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四)完善酒类流通管理长效监管机制。县商务局做好整治工作的同时,要积极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组织形式在酒类流通行业中的应用;加强酒类经营人员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发挥酒类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开展酒类流通信用体系和“放心酒〞示范店建设,建立健全酒类行业自律约束机制。
三、时间安排
全县集中整治从2023年4月开始,到2023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办理阶段(4月1日至6月30日)。县XX县区及街道没有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酒类经营者(包括宾馆、酒店)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县商务局商贸流通管理科办理备案登记( :,电子邮箱:),其他乡镇的酒类经营者(包括宾馆、酒店)由各乡镇负责办理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统计上报工作。共须提交如下材料:
1.填写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续)(见附件),法人(业主)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签字盖章;
3.卫生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签字盖章;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签字盖章;
5.机构组织代码证或法人(业主)身份证件复印件签字盖章。
(二)检查整治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对全县酒类流通领域进行集中检查整治,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和薄弱环节,催促酒类流通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仍不能到达要求的,按照方法等规定予以处分。
(三)检查总结阶段(2023月1日至12月31日)。组织对辖区内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复查、总结,并做好全县酒类流通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准备迎接市商务局检查验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本辖区、本行业内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目标,责任落实到人,强化协调配合,周密部署组织,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二)强化舆论宣传。要通过播送电视等形式大力宣传酒类流通领域专项整治情况及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和好典型,使酒类经营者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自觉销售合法酒类商品,实现标准化酒类经营管理。不断增强消费者维权观念,自觉到合法酒类经营场所购置酒类商品,同时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保护自身利益不受侵犯。
(三)严格依法整治。县商务局要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衔接配合,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不断提高流通行业监管和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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