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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地方政府
平台
相关
问题
地方政府平台相关问题5篇范文
第一篇:地方政府平台相关问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相关问题
所有地方国有融资平台公司皆是由“投融资〞、“地方〞和“平台〞三个关键词组成。根本可以确定地方政府国有融资平台公司的根本内涵即和地方政府有着联系紧密,从事投融资业务的经济实体。
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定义
一般而言,国有融资平台公司主要是指“地方投融资平台〞,除非特别说明,均指地方各级政府专门设立的投融资平台公司。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工程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根据国发(202223)19号文件定义)
财政部、开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2223)412号)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概念,表述如下: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工程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如建设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投资开发公司、投资控股公司、投资开展公司、投资集团公司、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等,以及行业性投资公司,如交通投资公司等。
2、公司形式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主要表现形式为地方城市建设投资公司(简称“城投公司〞)。其名称可以是某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
3、公司处理
202223年5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会议指出,多年来,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开展筹集资金,在加强根底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出现了规模增长过快、运作不够标准等问题。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开展和社会稳定,必须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
一要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那么,妥善处理债务归还和在建工程后续融资问题。
二要分类清理标准地方政府已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划清职能,标准运作。三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管理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的放贷管理。四要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和指导监督,抓紧制定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对清理标准后仍然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4、平台的分类
2023年,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202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23]2023号)出台,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总体原那么,以控制总量、优化结构、隔离风险、明晰职责为重点,继续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简称“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
意见要求,要完善“名单制〞管理。各银行要继续完善融资平台“名单制〞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客户信息,并按季报送监管机构。
另外,对平台进行了相关分类:
(1)动态调整风险定性。各银行要继续按照融资平台自身现金流覆盖债务本息的情况,将融资平台分为“全覆盖〞、“根本覆盖〞、“半覆盖〞、“无覆盖〞。“全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量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20230%(含)以上;“根本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70%(含)至20230%之间;“半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30%(含)至70%之间;“无覆盖〞是指借款人自有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为30%以下。
各银行应审慎合理测算融资平台自身现金流,并对分类结果进行动态调整,及时报牵头行汇总形成一致性意见,并按季上报监管机构。
(2)坚持退出分类制度。各银行要继续将融资平台划分为“仍按平台管理类〞和“退出为一般公司类〞(以下简称“退出类〞。如无特殊说明,本指导意见所称融资平台均含这两类),加强对两类融资平台的统一监测和分类管理。
“退出类〞,是指经核查评估和整改后,已具备商业化贷款条件,自身具有充足稳定的经营性现金流,能够全额归还贷款本息,整体转化为一般公司类客户管理的融资平台。
凡不符合退出条件以及未完成退出流程的融资平台,均作为“仍按平台管理类〞管理。
5、名单报表报送流程
关于开展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2223)338号)规定,监管机构要按季度对平台贷款台账情况进行调查统计,自202223年第3季度开始实施。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据报送的通知(银监办发[2023]190号)指出,在全口径填报平台贷款台账调查表的根底上,凡确定退出平台按照一般公司类贷款管理的,银监局要逐户加注“调出平台时间〞,并标准填报平台根本情况各项指标。为保证相关贷款情况的全口径、持续监测,无论平台退出与否,各银监局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要按照报表要求全面、如实填列平台名单及贷款信息。
每季度末,由各银监局确定平台统计名单,填报平台根本情况和风险定性结果,报送银监会统计部;统计部统一汇总后,将名单分发给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会内机构监管部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季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填报,统一填制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台账调查统计表并及时上报;对口监管部门收报后审查核准数据.并在季后l0个工作日内完成入库;银监会统计部从季后第11个工作日起进行数据汇总、编制分析报表及数据拆分,并将辖内平台数据返还给相应的银监局,依各部门监管职责将数据按被监营对象返还给各监管部。银监会统计部将辖内平台数据返还给相应的银监局,由各银监局协助分析漏报、错报平台贷款等情况.及时报告银监会对口监营部门。
附录
广东银监局辖内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退出操作规程(试行)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23)34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据报送的通知(银监办发(2023)190号)及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银监办发(2023)19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辖内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以下简称“平台退出〞)工作,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一、退出条件
平台退出,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体合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事业、企业三类法人。其中可退出平台的须为企业法人,并已按要求进行公司治理、抵押担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和贷款利率等方面整改。
(二)现金流“全覆盖〞。即各债权银行对借款人的风险定性均为现金流“全覆盖〞。现金流“全覆盖〞是指借款人自身现金流占其全部应还债务本息的比例达20230%(含)以上。借款人自身现金流主要包括借款人自身经营性收入、已明确归属于借款人的专项规费收入、借款人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自有资产可变现价值。其中,已明确归属于借款人的合法专项规费收入,除车辆通行费外,还可以包括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差额补足协议所形成的补差收入,具有质押权的取暖费、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等稳定有效的收入。地方政府提供的信用承诺、没有合法土地使用权证的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专业土地储藏机构除外)、一般预算资金、政府性资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预算外收入等财政性资金承诺,均不得计入借款人自有现金流。
(三)定性一致。即各债权银行对同一平台的风险定性均为全覆盖,且均同意将该平台贷款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
(四)三方签字。即各债权银行均已就平台风险定性和整改措施与融资平台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达成一致意见,并通过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融资平台以及各债权银行)确认。
二、退出程序和各方职责
平台退出应遵循“由牵头行发起、所有贷款人共同参与,银行同业公会组织协调〞的原那么,按照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牵头行负责发起。平台贷款牵头行协调各债权银行提出符合条件拟退出的平台名单,报广东银监局。
(二)广东银监局协调广东银行同业公会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进行审议。牵头行根据前述退出条件要求准备相应资料,提交广东银行同业公会做会议准备。牵头行报送的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申请;
2.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各债权行银行贷款明细表;
4.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各债权行现金流覆盖情况说明及现金流测算的依据;
5.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各债权行风险处置分类结果表;
6.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各债权行对该平台的风险定性为全覆盖,且同意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声明,该声明须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机构公章。
以上报送的资料1-5,平台贷款牵头行应加盖机构公章。
(三)广东银行同业公会组织联席会议进行确认。广东银行同业公会在收到牵头行报来的材料后,组织召开由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融资平台、各债权行及银监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席会议进行集体会商。对于达成一致意见同意退出平台名单的,形成联席会议纪要并由参会各方签字确认。
(四)完成三方签字四方备案。联席会议达成一致意见后,牵头行协调各债权行完成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平台的三方签字手续,并报广东银监局备案。
(五)广东银监局在收到牵头行报来的整改资料、确认退出平台的联席会议纪要、三方签字备案材料后,向债权银行牵头行作出书面反响,并同时将书面反响意见抄送广东银行同业公会,确认平台贷款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并在上报的统计报表中加注调出平台时间。
各银监分局按照属地原那么负责辖内平台退出工作,可参照省局做法,由分局或当地银行公会(协会)组织协调各债权行对符合整改条件的平台召开联席会议并作出联席会议纪要,切实做好辖内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退出工作。
第二篇。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是指地方政府为了融资用于城市根底设施的投资建设,所组建的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城建开发公司、城建资产经营公司等各种不同类型的公司,这些公司通过地方政府所划拨的土地等资产组建一个资产和现金流大致可以到达融资标准的公司,必要时再辅之以财政补贴等作为还款承诺,重点将融入的资金投入市政建设、公用事业等工程之中。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进行根底设施和城市建设方面的融资由来已久,但是投融资平台发挥主导作用那么是202223年来在应对金融危机时期的事情。202223年初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开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组建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工程的配套资金融资渠道〞,这被地方政府视为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肯定和鼓励。
从202223年底以来,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数量和融资规模呈现飞速开展的趋势,据初步统计,截至202223年8月,全国共有3000家以上的各级政府投融资平台,其中70%以上为县区级平台公司。202223年初,全国各级地方政府的投融资平台的负债总计1万多亿元,到202223年中,那么迅速上升到5万亿元以上,其中绝大局部来自于银行贷款。
随着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数量和融资规模呈现飞速开展的趋势,越来越多的专家质疑,由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