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蔬菜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口蔬菜质量平安,防止植物疫情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业生产平安和人类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平安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平安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藏、速冻、脱水、腌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口蔬菜〔含食用菌类〕的检验检疫及监管管理。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蔬菜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进出口蔬菜进行检验检疫及监督抽查,对进出口蔬菜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收货人、发货人根据监管需要实施信用管理及分类管理制度。第五条进出口蔬菜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进出口蔬菜质量平安,接受社会监督,承当社会责任。第二章种植基地备案与管理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对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种植基地〕实施备案管理。出口蔬菜原料应当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种植基地。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种植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或行业协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均可作为备案主体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备案申请。第八条申请备案的种植基地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用地的证明文件;〔二〕土地固定连片,周围具有天然或者人工的隔离带〔网〕,符合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土地面积要求;〔三〕土壤和灌溉用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周边无影响蔬菜质量平安的污染源;〔四〕有专门部门或者专人负责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管理,有专人管理的农业投入品存放场所;有专用的农药喷洒工具及其他农用器具;〔五〕有完善的质量平安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等;〔六〕有植物保护根本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植保员。第九条备案主体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二份:〔一〕种植基地备案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三〕种植基地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基地示意图、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