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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人民法院
司法警察
警衔
工作
管理
细则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那么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细那么
第一章
一般规定1-1.制定目的和依据1-2.适用范围1-3.根本要求
1-4.违反细那么规定的责任1-5.修订1-6.施行时间
第二章
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2-1.职责2-2.警务受领2-3.警务准备2-4.警务实施
2-5.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警务保障2-6.远程视频提讯警务保障2-7.一般处置情况
第三章
执行死刑〔略〕
第四章民事、行政案件审判警务保障4-1.职责4-2.警务受领4-3.警务准备4-4.警务实施
4-5.人民法庭警务保障4-6.一般情况处置
第五章配合执行警务保障5-1.职责5-2.警务受领5-3.警务准备5-4.警务实施5-5.一般情况处置第六章平安检查6-1.职责6-2.警力配备
6-3.设施与装备配备
6-4.不得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6-5.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的物品6-6.警务实施6-7.一般处置情况
第七章协助机关平安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7-1.协助机关平安应急处置7-2.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第八章执行强制措施8-1.拘传8-2.训诫8-3.强行带离8-4.罚款8-5.拘留
第九章突发事件处置9-1.职责9-2.根本原那么9-3.组织领导9-4.警务准备9-5.警务实施
第一章
一般规定
1-1.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制度,标准执法行为,改良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标准性文件,制定本细那么。1-2.适用范围
1.本细那么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严格、准确、标准执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标准性文件的内部标准,仅限人民法院司法警务工作适用,不得在任何法律文书中引用,不得向外部单位、个人公开。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司法警务工作任务时,应当遵守本细那么规定。
1-3.根本要求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严格公正标准。理性平和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的公序良俗;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法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依法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阻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应当做到:
〔1〕执法主体合格
〔2〕执法程序合法
〔3〕执法行为标准
〔4〕执法纪律严明
〔5〕执法作风端正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严禁以下行为:
〔1〕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2〕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3〕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4〕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5〕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1-4.违反细那么规定的责任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违反本细那么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批评;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纪律处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求相应法律责任。
1-5.修订
本细那么根据需要适时修订。1-6.施行时间
本细那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
刑事案件审判警务保障
2-1.职责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司法警察依法实施维护审判秩序,保护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平安,预防、制止阻碍刑事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押解、看管被告人和罪犯,依法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展示证据等,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
2-2.警务受领
1.接受申请。案件承办部门应至少提前三个工作日将提押票、用警申请、起诉书副本、判决书等案件有关资料送交本级司法警察部门,并说明该案件的根本情况。
用警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用警部门、用警时间、用警地点、承方法官及联系人、被告人根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案由、数量〕、在押表现及身体健康状况、旁听人员情况及其他与审判平安有关的信息。
2.审核。认真审核案件承办部门送交的提押票、用警申请及案件有关资料,确保准确无误;对于信息不完备或者有过失的,应当要求用警申请部门及时予以补正。2-3.警务准备
1.熟悉案情。了解庭审时间、庭审地点、根本案情、社会影响,掌握被告人数量、在押表现、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本卷须知等内容。
2.制定方案。根据庭审时间、地点、规模、案情、被告人根本情况、场地条件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制定警务保障实施方案。方案主要包括组织指挥、警力配备、车辆配备、装备配备、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内容。
〔1〕组织指挥。总指挥通常由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现场指挥由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和现场指挥负责警务保障的组织与协调,确定司法警察任务分工及协作方案,指挥紧急情况的处置。
〔2〕警力配备。根据警务保障要求,分别设立押解、看管、值庭和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
押解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押解警力,指定押解工作负责人。一名被告人应当有两名司法警察押解;对重大案件、可能被判处较重刑罚的被告人,由三名司法经常押解;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押解。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应当增加警力。
看管分队〔组〕。根据案件性质、羁押场所的具体情况、被告人危险程度和数量等情况配备相应看管警力,指定看管工作负责人。对一名被告人的看管一般应当配备不少于两名司法警察。对女性被告人应当由女性司法警察执行看管。
值庭分队〔组〕。根据庭审活动时间、地点、规模、类型、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指定值庭工作负责人。
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选派一定数量的机动警力成立处置突发事件分队〔组〕,指定处置突发事件工作负责人。
〔3〕车辆配备。根据案件性质和被告人数量等情况配备押解指挥车、囚车,并确保重大案件被告人押解一人一车,必要时配备备用车辆。执行任务前应当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性能完好。使用两辆以上囚车执行押解任务时,应当编号、编队,定人、定车、定位。选派司法警察担任专职囚车驾驶员。
〔4〕装备配备。执行警务保障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配备警棍、手铐、脚镣、对讲机、手持金属探测器等警用装备。必要时应当配备武器。
〔5〕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押解、看管、值庭过程中各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职责分工、处置程序和处置方法。
3.调警。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动使用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调派其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协同完成特定警务保障任务。
〔1〕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以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命令〔简称调警令〕的形式逐级下达。非紧急情况不得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调动使用司法警察。调警令应写明工作任务、用警人数、着装要求、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及其他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及联系方式。
〔2〕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司法警察部门具体实施。
〔3〕下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当填写人民法院申请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者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
〔4〕申请用警的人民法院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提前两天提出申请。调警令应提前一天下达至被调警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接到调警令后,被调警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调警人民法院作出答复。遇有紧急情况时,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服从上级人民法院调警。
〔5〕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工作自调警令下达时开始,至任务全部完成时结束。司法警察在被调动试用期间的生活、物资等后勤保障由用警人民法院负责。
4.任务分配。将警务保障任务分配至实施警务保障的司法警察,必要时,组织警务保障任务演练。
5.实地勘察。对押解路线、审判场所、羁押场所、押解专用通道等进行实地勘察,完善各种平安措施,排除各种平安隐患。
〔1〕通常应当预先确定押解路线,选定备用路线,勘察行车路线、道路状况和人车流量等。必要时,可以协调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2〕对羁押场所、被告人押解通道、进出法庭路线及周边环境进行检查。
〔3〕检查审判场所是否存在平安隐患,检查审判区和旁听区是否隔离,检查束缚椅、囚笼等设施是否牢固。
〔4〕检查警用装备和武器是否处于良好状态。2-4.警务实施2-4.1.提押
在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依法强制将被告人从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平安、准确、按时押解至人民法院指定羁押场所。
1.办理提押手续。根据提押实施方案,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按照看守所或者其他羁押场所的规定,持提押票、本人人民法院警察证或者其他有效工作证件,办理提押手续,并向羁押场所工作人员了解被告人在押表现。
2.核对身份。执行押解任务的司法警察应当逐个核对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案由等内容,防止错提和漏提。
3.使用械具。当羁押场所看守人员将被告人交付司法警察时,应当迅速给被告人使用械具。使用械具时,一名司法警察握住被告人肘部,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另一名司法警察实施操作。对被告人应当使用手铐、绊绳或者脚镣等,对于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脱逃或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应当加用其他防脱逃的械具。
4.平安检查。采取手持金属探测器与手工相结合的方式逐一对被告人进行平安检查。平安检查应当由两名司法警察协同实施,一名司法警察控制被告人,另一名司法警察进行平安检查。
〔1〕平安检查时,必须对头部、胸部、臀部、腋下、裆部、腰部、腹部、脚部、口袋、衣领、衣角、鞋、袜以及被告人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2〕女性被告人由女性司法警察实施平安检查。
〔3〕对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实施平安检查时,司法警察应当戴口罩、防护手套,着隔离服或者采取其他相应防护措施。
5.告知勤务。告知被告人。“xxx,xxx人民法院将对xx一案进行审理,现依法提你到庭,请遵守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否那么将采取强制措施。
6.乘车押解。
〔1〕司法警察应当对被告人实行贴身押解,全程严密监控被告人。
〔2〕同案被告人、成年被告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男性被告人和女性被告人,以及其他不宜同车乘坐的被告人,应分车押解。
〔3〕重大案件被告人,可能发生自伤、自杀、行凶、脱逃和其他危险行为的被告人,保证一人一车。
〔4〕囚车内不得搭载与押解工作无关的人员及物品。
〔5〕押解患有传染性疾病的被告人时,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押解残疾或行动不便的被告人时,可使用轮椅、担架等辅助设施。
〔6〕将被告人押上囚车后,应当再次清点人数、核对身份、检查械具使用情况及囚车车门窗是否锁牢,并告知其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7〕被告人上〔下〕囚车时,司法警察应当分别抓住其肘部,一名司法警察先上〔下〕囚车令一名司法警察后上〔下〕囚车,同时加强警戒,防止被告人自伤、自杀、行凶和脱逃等情况发生。
〔8〕押解途中应当按照规定正确使用警灯、警报器,使用文明、标准用语。
〔9〕囚车到达后,应当停放于专用停车位置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