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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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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
江苏监狱系统积极构建罪犯权利保障新机制范文
第一篇:江苏监狱系统积极构建罪犯权利保障新机制范文江苏监狱系统积极构建罪犯权利保障新机制
XX省现有23个监狱,其中2个女子分监。常年关押罪犯7.5万名左右,其中女犯3300余名,占押犯总数的4.2%,少年犯560余名,占押犯总数的0.75%,外国籍罪犯3名,港、澳、台罪犯11名。现有监狱人民警察1.2万余名,担负着惩罚和改造罪犯以及开展监狱经济和办社会的任务。
近几年来,全系统认真贯彻执行监狱法和国务院1995年4号文件的精神,以“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为指导,围绕改革、开展、稳定的大局,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监狱工作水平又上了一个新台阶。监管平安工作创历史最好水平。罪犯脱逃、狱内发案逐年下降。2022年全省实现了无罪犯脱逃,连续3年无重特大案件的新突破。受到了司法部和省委、省政府的肯定。创立现代化文明监狱取得新进展。“九五〞以来,全省有2所监狱被司法部命名为现代化文明监狱;2所监狱通过司法部现代化文明监狱验收;有4所监狱、2023个监区被省局命名为省级文明示范监狱和监区。与之相适应,我们把罪犯权利始终作为监狱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依法治监工作的关键环节来抓。以监狱法为准绳,提高认识、努力工作,积极构建罪犯权利保障的新机制,极大地调动了罪犯改造的积极性,为稳定改造秩序,提高改造质量奠定了根底。我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统一思想,打牢罪犯权利保障的认识根底
罪犯权利不是一个新概念。长期以来,我们把保障罪犯人权作为改造罪犯的一项重要原那么,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尤其是1994年监狱法公布后罪犯的各项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人身权利、社会生活权利等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与保障。在此期间,我们的认识也呈现出一个不断提高的过程。我们针对少数干警“不打不骂没有专政味道〞的传统认识,反复对干警进行“罪犯也是公民〞的意识教育,引导他们从尊重人的观念出发,认识罪犯权利;针对少数干警的“罪犯有权利,我们的权利谁保护〞的认识,反复说明罪犯处在被监管改造的不利地位,其权利是防御性的观点,使大家自觉尊重罪犯权利;针对少数干警“向罪犯灌输权利意识,我们还怎么干工作〞的错误想法,以司法部提出的“568〞工程为契机,全面提升监狱人民警察总体工作水平,从根本上维护了罪犯权利。在去年和今年刚刚进行的由省厅、省局组织的公开选拔监狱长、副监狱长的考题中,都将监狱法第14条规定的监狱人民警察的九种“不得有〞的情形作为重点考题,反复强化干警的“保障罪犯权利意识〞,起到了较好的导向作用。由于思想认识的到位,自监狱法公布以来全省没有发生一起监狱人民警察体罚虐待罪犯致残致死的事件,一般性的打骂体罚也从根本上得到扭转。
二、公正执法。营造罪犯权利保障的制度防线
罪犯服刑期间,最关心、最需要的是早日获取自由。近几年来,XX省监狱系统把以减刑、假释为重点内容的执法工作摆到了生命线的位置。公正执法,文明执
法,确保罪犯权利的实现,也就从根本上维护了监狱平安稳定,保证了改造质量。
一是不断加强建章立制。以监狱法和上级的一系列政策精神为依据,对涉及公正执法的各个环节,制定了20余项规章制度,标准执法工作。如针对个别监狱过去实际存在的对原担XX县区(处)级以上职务的罪犯管理失之于宽的问题,制订了关于加强对原担XX县区(处)级以上职务的罪犯管理的暂行规定,充分表达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那么,这一规定也表达了公正执法的精神。如针对在改造中努中探索新的离监探亲、特优会见、与亲属共餐、打亲情 等犯人关注的权利实现形式,也作出了操作性的制度规定,确保不发生问题。再如近两年个别监狱在劳务加工中实际存在的“超强度、超时间、超体力〞现象,从维护罪犯权利的高度出发,调整了劳务加工政策措施;同时,把杜绝“三超〞作为考核“三好班子〞建设的突出内容,与奖罚挂钩。目前已根本杜绝了“三超〞现象。长期以来,对罪犯工伤致残致死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由此引起的纠纷、上访不断发生b但从总体上看,主要是补偿标难偏低,罪犯劳动中的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为此,省局参照劳动法的规定,制定了罪犯工伤致残致死经济补偿暂行方法,提高补偿标准,标准了鉴定、补偿程序。这一规定出台之后,纠纷、上访明显减少。
二是全面实施狱务公开。1999年以来,按照依法治监工作的总体部署,在监狱法公布5周年之际,向全社会、向罪犯实行狱务公开,内容包括罪犯权利与义务、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程序、劳动保护以及监狱人民警察权利、纪律等2023项内容,主动接受各方面监督。为配合这项活动,省局和各单位在办公室、会见室以及生产区、生活区等醒目位置设立了宣传灯箱,同时向新闻界发布了有关内容,公布了举报 ,设立了局长(监狱长)接待日。这项工作被誉为“阳光工程〞,受到全社会普遍欢迎。
三是认真改进执法监督。以维护罪犯权利为重点的执法监督工作始终是我们执法工作的重要环节。几年来,他们结合执法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认真改进执法监督,不断加大工作力度。第一,不断增强罪犯的权利意识。各监狱在法制教育中不定期向罪犯进行权利义务教育,使他们知道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当遇到监狱或干警对其侵权时,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促其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与此同时,省局还组织本系统的法律专家深入监所,广泛开展送法下监活动,答复罪犯提出的各类法律问题近千件,受到罪犯普遍欢迎。去年底,编写了特别人生指导400问,发给犯人,其中的内容不少都与罪犯权利有关,被称“一本具有中国特色的犯人手册〞。第二,不断创新执法监督形式。执法监督是促进公正执法的重要环节,其实质是保障罪犯权利。他们以维护罪犯权利为着力点,除搞好内部监督外,努力探索,不断创新执法监督的新形式,收到了较好效果。层层建立执法责任制。省局每年将执法目标、任务、要求、责任,明确落实到各单位,并在责任制中拿出20%的奖金额度与公正执法挂钩,问题严重的实行一票否决。使公正执法工作与各项业务工作二并落实、一并检查、一并考核奖罚。改变了少局部干警头脑中长期存在的公正执法软任务,凭感觉的状况。去年6月,省局聘请了16名由省人大、省政协、省妇联和新闻界等部门人士组成的执法监督员,先后2次视察·监狱,对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全系统各监狱也按省局要求聘请当地党政部门、社会团体知名人士270余名作执法监督
员,不定期视察监狱。引进科学的手段,推进执法监督向纵深开展。聘请XX省医学界的17位知名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对罪犯伤残鉴定以及医疗中的疑难杂症等由专家出具权威鉴定结论,以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和伤残补偿的依据,从根本上解决了罪犯医疗、伤残鉴定的公正执法问题。这一做法在全国属首创。全面推行了罪犯刑释前谈话制度。谈话由纪委、法制等部门的同志参与。主要通过谈话了解干警执法情况以及对监狱执法的建议和意见,从很大程度上维护了罪犯权利。
三、改善条件,加大罪犯权利保障的工作力度
随着监狱经费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监狱生产的开展,还从改善物质条件上加大工作力度,确保罪犯实际享有的权利的不断扩大与提高。
一是重视罪犯生活设施标准建设。仅去年全系统就投资202300余万元用于改善罪犯根本生活设施。改建了罪犯食堂,并推行标准化达标工作,不仅做到食物量达标(实际上多数单位都超标),而且吃得热、吃得卫生,罪犯食堂设施、环境也从根本上得到改善。绝大多数监狱建起了特优会见室。在确保监管平安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罪犯实行48小时会见。所有单位都安装了亲情 ,便于罪犯随时和家庭沟通。多数单位还实行了亲情共餐。以上活动,凡收费的工程,都低于物价局核定的价格。即不以赢利为目的。费用有节余的,用于改善罪犯生活,不允许挪作它用。上述举措,不仅是罪犯权利的合理延伸,推进了罪犯的家庭和睦,也稳定了改造秩序。
二是加强对涉及罪犯物质采购的管理。去年全系统推行了罪犯生活物质和药品的招标采购,累计采购总额到达5000余万元。通过招标,节约经费427万元,堵塞了管理漏洞,维护了罪犯合法权益。
三是继续抓好对罪犯的教育。受教育权是罪犯的一项重要权利。在创立现代化文明监狱中,他们始终抓好并不断深化对罪犯的思想、文化、技术教育。近几年来,有2.7万人次获得各类文化教育证书。2022多人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获得单科结业证528门。有2023万人次获得技术教育结业证。原在省龙潭监狱服刑的葛某,在监狱服刑期间他刻苦改造,努力学习文化知识。刑满后他一边做贩菜生意,一边不忘干警教诲,发愤自学。去年上半年,他报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经济管理专业8门功课一次获得通过,成为该省自学考试中一次通过单科最多的人。葛某去年下半年又一次通过最后7门单科。成为该省自学考试开考以来第一个一年就获得大专文凭的人。
第二篇:监狱在押罪犯减刑权利的程序保障监狱在押罪犯减刑权利的程序保障
(一)
我国刑事诉讼法存在严重的欠缺和法条分布的不均衡。即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以及审判程序,规定的比较详细完备,共124条。占刑诉法225条的55%。但是,执行程序却只有17条,只占刑诉法总法条数的
7、6%。这17条执行程序是针对全部已决犯犯的。仅从监狱关押的罪犯看,涉及监狱中关押的罪犯的执行程序的,只有8条,占刑诉法总法条数的
3、55%,而在我国,绝大多数已决犯是关押在监狱中服刑的,这8条执行程序远远不能涵盖监狱刑罚执行中遇到的诸多问题,减刑也不例外。
我国监狱对罪犯适用减刑,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减刑条件)。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第八十条,规定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计算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减刑、假释“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的条件。第三十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减刑案件的审核裁定期限(一般情况一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个月)。裁定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一条,规定了死缓、无期徒刑情况减刑的审核级别限制(监狱管理局)和裁定法院级别限制(高级人民法院)。第三十四条,是不得减刑、假释限制及人民检察院抗拆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内重新组织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从三法(刑法、刑诉法、监狱法)有关减刑法条的内容看,减刑程序过于简单、粗糙。
各监狱在办理建议减刑案件时,具体操作程序大致如下。分监区在每年的十二月份制定第2年分监区的年度罪犯减刑方案,干警集体讨论通过后报监区,监区制定监区第2年度的监区年度罪犯减刑方案。监区集体讨论通过后,报监狱备案。第2年开始后,分监区按减刑方案,逐批填写对罪犯依法处理集体讨论记录,制作减刑材料,报监狱政科初审。狱政科初审通过后,交监狱减刑会议讨论,填写监狱会议记录,通过后,由狱政科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并将全部减刑材料上报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核后,在监狱开庭,宣布减刑裁定。
(二)
以上这一减刑的操作程序,存在以下缺乏:
1、带有明显的“方案经济〞色彩,完全由监狱一家包办。
虽然监狱的减刑会议有驻监检察室派员参加,减刑材料需报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审核并裁定,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多年以来,上报减刑案件被否决的微乎其微。监狱包办减刑,带有明显的行政命令痕迹。
由于监狱法规定的可以和应当减刑的条件过于空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