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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2023
安全管理
应急
预案
江西省
急性
职业
中毒
卫生
救援
试行
江西省急性职业中毒卫生应急救援预案(试行)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从事职业活动的工作人员一次或短时间大量接触外源性化学物,造成机体功能性或器质性损伤,甚至危及生命而引起职业人群中毒的事件。为了最大限度地降低事件的危害程度,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中毒人员,消除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卫生部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方法、江西省危险化学品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江西省境内发生的急性职业中毒应急处理,亦适用于非职业中毒的应急处理。
1目的
减轻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危害,减少重大急性中毒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及时、有效地做好急性职业中毒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
2工作原那么
2.1有效预防原那么
参加急性职业中毒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应及时、主动了解应急救援的真实情况和工作要求,以减轻职业中毒的危害。
2.2紧急救援原那么
参加职业中毒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人员和队伍应分工明确,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援工作,到达迅速控制危害源、抢救中毒人员,及时指导群众做好防护的目的。
3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分级
(1)属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的职业中毒事件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2)属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职业中毒事件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3)属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职业中毒事件
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4组织体系及职责
4.1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4.1.1急性职业中毒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江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省卫生厅成立急性职业中毒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作为负责全省特别重大、重大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工作的指挥机构。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厅分管领导任组长,必要时由厅长任组长,成员包括厅应急办、办公室、法监处、医政处、疾控处、规财处等处室的负责同志。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厅应急办,负责全省急性职业中毒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那么,设立本级急性职业中毒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分别负责辖区内较大、一般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急性职业中毒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的指令,启动应急预案;依法统一组织、指挥重大、较大和一般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向本级人民政府应急委员会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组建与完善职业中毒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职业中毒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经授权对外发布有关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有关信息。
4.1.2急性职业中毒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时,在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其职责是:统一指挥、协调医疗卫生救援和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及时报告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有关情况,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
4.2急性职业中毒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4.2.1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省化学中毒救治基地)
负责对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现场调查、中毒病人救治、对市、县级急性职业中毒应急处置机构给予技术支援;组织开展职业中毒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开展卫生学评价、干预;组织开展职业中毒危险性评价、监测和预警工作。
4.2.2卫生监督机构
(1)省卫生监督所
参与全省范围内重大职业中毒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理,并在事件结束后对事件发生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市、县级卫生监督机构
参与辖区内较大及一般职业中毒事件的现场调查、处理,并在事件结束后对事件发生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2.3市、县级疾控机构
(1)市级疾控机构
负责辖区内较大职业中毒事件的现场调查、中毒原因分析及应急处理;负责辖区内职业中毒健康危害因素监测调查,负责辖区内信息管理。
(2)县级疾控机构
负责辖区内一般职业中毒事件的现场调查、中毒原因分析及应急处理;负责辖区内职业中毒事件的监测调查与信息收集、报告,落实具体控制措施。
4.2.4定点救治医院
负责本地职业中毒事件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伤员转运和院内医疗紧急救治。
4.3急性职业中毒专家组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组建由公共卫生管理、职业病、临床医学、毒理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等专业的专家组成急性职业中毒专家组。工作职责是:负责对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准备和处理工作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咨询和建议;参与制定、修订职业中毒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承担职业中毒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5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监测
根据职业中毒事件危害因素的类别制定监测方案,建立职业中毒事件的监测系统,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职业卫生技术效劳机构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在对检测结果全面分析的根底上,对工作场所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进行评价,确定危害类别,为工作场所分类管理和危害因素治理提供依据。
6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职业中毒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业中毒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职业中毒事件。
6.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6.1.1责任报告单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部门、收治中毒患者的医疗单位等)、卫生行政部门以及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发生单位。
6.1.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和个体开业医生;发生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单位的工作人员。
6.2报告内容
急性职业中毒事件的报告内容包括:报告时间、报告人、报告单位(联系 、联络人姓名)、中毒事件发生单位的名称及地址、中毒事件发生的地点及时间、可能引起中毒的毒物及其数量、中毒人员就诊医院、主要临床表现、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事件发生时的气象情况、以及中毒事件处理情况。
6.3接报和上报
接报单位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立即对报告事项进行核实,确认中毒事件的规模,为中毒人员的救治措施提供适当的建议。
接报单位对中毒事件核实确认后,应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同时随时报告中毒事件的事态进展。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规定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越级上报。
6.4报告时限及程序
责任报告人在发现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后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接报单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5紧急报告范围和方式
出现死亡患者或同时出现3例及以上中毒患者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或其他需要实施紧急报告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均应进行应急报告。
6.5.1 报告:接报单位在对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核实无误后,应立即以 或 形式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 告知当地负责职业卫生监督的机构。
6.5.2网络直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告部门或接报部门,除 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外,尚需进行网络直报。
(1)初次报告:在对中毒事件核实无误后2小时内,按卫生部网络直报工程,制作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初次报告记录单,经主管领导核准后,进行网络直报。
(2)进程报告:从初次报告后当天起,每24小时将事件的开展和调查处理工作进程进行一次报告,按卫生部网络直报工程,制作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程报告记录单,经主管领导核准后,进行网络直报。
(3)结案报告:在对事件调查处理结束(结案)后2小时内,应对本起事件的发生、开展、处置、后果等进行全面地汇总和评估,按卫生部网络直报工程,制作并填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案报告记录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网络直报。
6.5.3书面报告
6.5.3.1初步书面报告
负责急性职业中毒事件处置的部门,应在完成现场初步调查和处理后24小时内,将事件的根本调查和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职业卫生监督部门进行初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
(1)事件简要情况(接报时间、发生单位及地址、事件发生经过);
(2)中毒患者情况(发病时间、接触人数、中毒人数及死亡人数、中毒主要表现及严重程度、患者就诊地点及救治情况);
(3)可疑毒物情况(毒物名称、种类、数量、存在方式);
(4)事件发生时,发生地地理环境及气象情况以及周围居民居住地情况;
(5)样品采集情况(包括患者的血液和尿液、空气、水源等样品);
(6)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效果(隔离区、防护区、人员疏散、中毒人员救治、毒物);
(7)中毒事件初步结论。
6.5.3.2最终书面报告
在对中毒事件调查处理结束(结案)后24小时内,应对本起事件的发生、开展、处置、后果等进行全面地汇总和评价,以书面形式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卫生监督部门进行最终报告。内容包括:
(1)中毒事件概况、接报过程、中毒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中毒人数、主要中毒表现、大致经过以及报告等情况;
(2)调查人员的组成、调查对象确实定与选择、调查的样本数、调查的内容、方法及数据处理等;
(3)中毒事件发生单位的根本情况、事件发生时中毒现场的各个生产活动状况;
(4)中毒患者的临床表现、包括病症、体征及潜伏期;
(5)现场和实验室的检测方法和检测结果;
(6)中毒事件的结论,包括中毒事件发生单位、中毒人数、毒物种类、名称等。
6.5.4其他报告:接到影响范围跨越辖区的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报告后,应立即通知有关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共同的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中毒事件发生死亡病例或者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报告人应立即报告中毒事件发生地的公安部门。
接到急性职业中毒事件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中毒事件相关的其他政府部门通报。
7急性职业中毒的应急响应
事件发生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组织专业人员对中毒事件调查核实,确认及综合评估,组织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和调查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及医疗救治等应急措施,并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技术支持。
重大、较大和一般事件分别由省级、市(地)级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负责卫生应急响应。
负责响应的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中毒事件的开展趋势和影响范围,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整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中毒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
8急性职业中毒医疗卫生应急响应措施
8.1现场应急处理
8.1.1现场调查与处理
8.1.1.1现场调查
(1)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