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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评核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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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耕地 保护 责任 目标 方案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评核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方法〉的通知(政办发()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管理区管委会对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根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并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责任书。各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提出的各县(市、区)、管理区耕地保有量和根本农田保护面积确定考核指标,以目标责任书的形式下达。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标准为: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本行政区域内的根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根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根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根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此外,国土资源部门开展耕地占补平衡工程检查验收时,应先期通知农业部门开展耕地地力评价工作,补充耕地的质量状况和建设管理情况应作为县(市、区)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的重要内容。调整补划的根本农田全部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建立相应保护制度。 (四)本行政区域内未发生被国家、省和市直接立案查处的占用耕地和根本农田的重大违法案件。 同时符合上述四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那么,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从年起,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每个考核期内考核两次,考核所在年份为考核年。考核工作应在省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前完成。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区要按照本方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12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县(市、区)及管理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预警分析及整改意见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在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各县(市、区)及管理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六、全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根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管理区要将根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按照国家、省和市统一的标准要求,建立耕地及根本农田信息系统,加强对耕地及根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提交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根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数据与市有关部门监测核查的数据不一致的,须作说明。 七、市人民政府在考核年对各县(市、区)及管理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对年度抽查情况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优先安排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对履行责任目标中有突出奉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具体表彰方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制定。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地区要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根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核报批,暂停安排国家和省级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工程。 八、按照中共省委办公厅印发及四个相关考核评价方法的通知(办发()6号)要求,将耕地保有量、根本农田保护面积纳入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考核体系,并作为县(市、区)级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进行考核评估。对责任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相关要求的地区,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违纪违法的,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九、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管理区管委会应根据本方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方法。 十、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内容总结 (1)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评核方案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8号)精神,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方法〉的通知(政办发()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2)三、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管委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标准为: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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