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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房屋
登记
遗留问题
意见
市房屋登记遗留问题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妥当处理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疼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建设部房屋登记方法和简化房地产交易与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处理房屋登记历史遗留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凡本市规划区范围内2023年7月1日前建成的,因房屋登记申请资料不全或其他缘由导致无法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登记要求进行房屋登记的各类房屋,均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2023年7月28日〔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方法实施日〕前已完工的建设工程,对具备合法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来源证明,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登记部门可以办理房屋登记。
三、2023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1日期间建成的房屋,虽土地来源合法,但已建房屋与规划批准工程、内容不全都的,由相关部门审核后,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登记部门可以办理房屋登记。
四、联建房屋办理登记时,原那么上应当遵循房屋全部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全都的原那么。假设土地使用权证与规划许可证名称不全都的,由联建各方协商申请登记,并出具书面具结,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登记部门可按土地使用权人办理房屋登记。
五、商品房及单位自建房屋办理房屋登记时,应提交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对2023年2月1日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根底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方法实施前竣工的房屋,尚未办理房屋竣工验收手续的,可由房屋建设方供给房屋竣工合格证明,经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房屋登记部门可以办理房屋登记。
六、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7月1日期间竣工的房屋,建设单位可向房屋质量监督部门申请补办房屋竣工验收资料,也可向同级房屋平安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平安鉴定,经鉴定为合格房屋的,房屋登记部门可以办理房屋登记。2023年7月1日前已竣工的个人自建房屋经房屋权利人出具房屋已竣工的证明,房屋登记部门可以办理房屋登记。
七、集资建房、房改房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应依据有关房改政策办理,对符合出售条件的公有住房〔房改房、集资房〕,无论现住房户是否属于原产权单位职工,如已依据房改政策规定办理了房改手续并取得个人住房产权证明书的,房屋登记部门可以办理房屋登记。
八、原建设单位已注销,有主管部门的,由其主管部门出具产权来源证明;无主管部门的,由购房人出具房屋产权来源具结书,由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核实,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确认无产权纠纷的,房屋登记部门可以办理房屋登记。
九、2023年7月1日以前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需供给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全部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房屋登记部门可以办理房屋登记。
十、商品房购房人因保管不善遗失购房合同、发票、完税凭证等房屋登记资料的,可由原填开单位或部门供给相关复印件和证明并加盖公章,由购房人出具书面具结,并在媒体上登载声明作废的公告,可以办理房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