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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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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司法鉴定 制度改革 基本思路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根本思路上 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座谈会纪要 (2023-2420:58) 2022年8月12日,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组织北京的局部专家教授召开了一次关于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座谈会。与会的专家教授有: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樊崇义教授,司法部法规教育司司长刘一杰、副司长霍宪丹,中国人民大学徐立根教授,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崔敏教授,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主任法医师陈世贤教授,XX省安定医院司法精神病科主任医师田祖恩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王敏远研究员,北京大学陈瑞华博士、陈卫东副教授,XX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副主任法医师常林,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科学技术研究室王雪梅等。现将研讨会的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一、关于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专家教授们一致认为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已经到了非改革不可的程度。主要理由有:①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和诉讼案件技术含量的提高,司法鉴定对于查明事实真相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如果我国按联合国有关司法准那么的要求确立了沉默权制度,司法鉴定对于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更具有关键性的意义。②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很多问题,已严重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和诉讼效率的提高。③我国证据立法已开始酝酿,鉴定立法作为证据立法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也应对其进行深入的研讨。④我国的诉讼模式已进行了以当事人主义为取向的改革,鉴定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环也应进行相应的调整。⑤实践中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呼声也很强烈。在今年春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许多代表都提出了这一议案,仅广东、陕西、辽宁、重庆、山西五省市就有132位代表呼吁制定司法鉴定法,还有些代表具体设计了司法鉴定法的根本框架及主要内容。 二、关于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那么 专家教授们认为,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是要建立独立、公正、标准、高效的鉴定制度。在实现这一长远目标的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那么:①既要立足于长远目标,又要注意现阶段的具体情况。长远目标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方向,但这一目标与我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有较大差距,一步到位会有较大难度,因此应分阶段逐步实现最终目标。②要提高司法鉴定的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为此,必须确保鉴定主体相对于公、检、法机关的相对独立性;必须提高鉴定活动的透明度并强化法律监督机制;必须保证与鉴定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都有权申请鉴定,必须保证鉴定程序能够得到不折不扣的遵守等。③既要借鉴国外经验,又要立足于中国实际。鉴定作为一项具有人类共同性的认识活动,有其自身产生和动作的根本规律,外国已经实践了几百年,其有益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但不同国家有不同国家的具体情况,我国在引进外国经验时也必须充分考虑中国国情。④要以全局为重,不应固守部门利益。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涉及到公、检、法、司、安、卫等许多部门权力和利益的重新分配,各部门要以实现司法公正的大局为重,不要固守部门利益。为此,人大及政法委等机关必须作好协调工作。 三、关于司法鉴定的立法 当前,我国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法,有关司法鉴定的许多规定都散见于三大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及国务院和各部委制定的法规和规章中。这导致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存在以下问题:①无法可依。如鉴定人的资格、鉴定人拒不出庭的法律责任等问题都缺乏明确的规定。②操作性很差。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重复鉴定,但由于法律对公安司法机关答复的期限及公安司法机关拒绝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时,当事人的救济手段均未作出规定,因而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的这一权利经常难以落实。③互相冲突。如按我国三大诉讼法的规定,鉴定必须由具有相应技术知识的自然人进行,个人签名,个人承担责任,而按我国医疗事故鉴定方法的规定,鉴定必须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集体签名,集体承担责任,这实际上回避了鉴定人的个人责任。④部门割据。由于我国有关鉴定的许多规定都是由中央各部门分别制定的,各部门制定的规定往往只能在本部门内执行,而难以得到其他部门的成认。⑤有法不依。如为了提高鉴定的公信力和独立性,我国九六年修正刑事诉讼法时在120条增加规定,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但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三年来,这一规定根本上没有得到落实。 为了解决以上问题,专家教授们认为,应在深入调查和研讨的根底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的管理、司法鉴定的程序、标准和标准、司法鉴定的责任等都作出科学而统一的规定。此外,有的教授还认为:应该完善与鉴定有关的证据规那么,如规定谁提出鉴定结论,谁就有义务保证鉴定人出庭;应该完善与鉴定有关的诉讼机制,规定控辩双方应有平等的鉴定或申请鉴定权等。 四、关于司法鉴定的性质 对鉴定性质的不同理解将决定我们对鉴定制度的不同构建方式。专家教授们认为,在理解鉴定的性质时,以下几点是必须强调的:①鉴定是一种科学认识活动,认识的结果是否正确取决于人们对认识客体本质和规律的把握程度,而不是认识主体级别的上下和权威的大小。有些省市制定的鉴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上级鉴定结论的效力优于下级鉴定结论的效力,省级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是终局鉴定,这是违反认识活动的科学规律的。②鉴定是一种个体行为,而非集体行为。鉴定活动强调“亲历性〞,鉴定结论的获得最终依靠的是个体的认知能力,而非集体的决议。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有些领域的鉴定结论是以鉴定委员会集体的名义作出的,这不仅违反了认识活动的根本规律,也使错误鉴定的责任难以落实。③鉴定是一种取证手段而非侦查手段。刑事诉讼法典将鉴定放在侦查程序里规定是不适宜的,这不仅与刑事诉讼法典里规定的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及法院在审判时也有权鉴定相冲突,而且成为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些部门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鉴定权的借口。 五、关于鉴定人的资格 鉴定人是鉴定活动的实际承担者,鉴定人业务素质和道德修养的上下直接决定鉴定结论的正误程度。我国现行立法对鉴定人的资格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鉴定人素质良莠不齐,许多没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也从事着鉴定工作。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提高鉴定人的素质,专家教授们认为有必要借鉴律师资格考试的作法,建立统一的鉴定人资格考试制度:①任何人,无论其是准备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鉴定机构执业、医院、还是在公安司法机关的鉴定机构执业,都必通经过全国统一的分专业的鉴定人资格考试,否那么其鉴定结论不得作为法庭定案的根据。②鉴定人资格考试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组织。因为司法行政机关不参与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身份相对超脱,由其统一考试有利于实现考试的独立和公平,提高可信度。③鉴定人资格考试分专业进行,既要考专业知识,又要考一些根本的法律知识,因为鉴定活动的进行离不开对法律的根本把握,如“辩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而既是包含着事实评价,又包含着法律评价。④通过鉴定资格考试以后,还必须经过一定期限,如一年或两年的实习训练,合格后才能最终获得鉴定执业资格,因为鉴定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没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是难以作出准确的鉴定结论的。⑤获得鉴定执业资格以后,还必须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也由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对于违法违纪者,将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以至取消执业资格等不同的处分。 六、关于鉴定体制的改革 鉴定体制改革是本次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关键和核心,也是本次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难度最大之处。我国现行鉴定体制下机构设置过于分散,不仅不便于管理,而且导致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的现象非常普遍,严重制约了诉讼效率的提高。此外,公检法三机关在行使侦查、起诉、审判职能的同时又自行鉴定,损害了司法鉴定应有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损害了司法活动的权威。因此,专家教授们普遍主张应适当集中我国的鉴定体制。但这种集中只是适度的,原那么上,除公、检、法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予合并外,其他面向社会的鉴定机构仍应保存,以防止出现垄断局面。 法院内部的鉴定机构应予取消,在这一点上,专家教授们的认识是一致的。理由是:其一,法院的审判活动没有公安和检察机关那么紧急,需要鉴定的事项完全可以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其二,按我国新的审判方式,举证责任由控辩(原被告)双方承担,法院只有在对控辩双方的鉴定结论发生疑问需要核实证据时才可重新鉴定,从诉讼公正的角度出发,由法院以外的部门鉴定更为适宜。 对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否撤销那么存在着较大争论。对此,大体有三种观点:其一,少数专家认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承担着侦查任务,而侦查活动往往都非常紧急,侦查机关内部设置鉴定机构有利于及时搜集证据,打击犯罪。其二,另外少数专家认为,考虑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工作的特殊性,其鉴定机构可予保存,但为了强化其独立性和加强对鉴定的统一管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鉴定机构在业务上也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其三,多数专家认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自侦自鉴、自检自鉴不利于保证鉴定的独立性,双重领导体制也不能完全解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内部鉴定机构的依附地位,因而原那么上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内部的鉴定部门也应撤销,但考虑到我国鉴定体制的现状,第二种方案可作为我国鉴定体制改革的近期目标,即作为过渡措施,鉴定制度改革的长远目标应是完全撤销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内部鉴定部门,建立由司法部领导的相对集中的鉴定体制。但考虑到侦查活动的特殊性,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内部可仍保存一局部技术人员,但这些技术人员已不再具有鉴定人的身份,而是协助侦查和起诉的“专家辅助人〞,其审查结果也只能作为勘验检查笔录,而不能作为鉴定结论。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即有类似的制度。 七、关于司法鉴定的管理 (一)司法鉴定的管理机构 专家教授们认为,司法鉴定的管理应由司法行政机关统一进行,这是确保鉴定的客观公正性的需要,也是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共同性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司法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办发[1998]90号)即表达了这一精神。但该通知只规定司法部负责管理面向社会效劳的司法鉴定工作,专家教授认为,这还不够,从长远来看,所有鉴定部门,包括公、检、法三机关内部的鉴定部门也应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司法鉴定的管理。当前,在公、检、法三机关的鉴定部门尚未取消的情况下,有些省市组成由司法行政部门负主要责任,公、检、法、卫等机关主要负责人参与的跨部门的鉴定委员会来负责司法鉴定工作的宏观管理、监督和协调是可行的。但需要强调的,有些省市又在鉴定委员会中设专家小组负责具体案件的鉴定工作,这是不妥的。因为由鉴定的管理、监督、协调者来亲自实施鉴定,实际上是取消了对自己的管理和监督,这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这对于其他的鉴定机构也是不公平的。 (二)司法鉴定的管理内容 司法鉴定的管理包括。鉴定法规、规章的起草和制定,鉴定机构的审批,鉴定人员的资格考试、审查和授予,鉴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鉴定人员的纪律、考核和惩戒,鉴定的收费,鉴定科技的引进和开发,鉴定设备的配置及鉴定的对外交流等等。 鉴定机构是鉴定设备的提供者、鉴定人员的管理者和鉴定活动的组织者,因此,对鉴定机构的审批必须从严把关,司法行政机关要按照申请者的设备状况及技术能力严格核定其执业范围,对超越职权范围出具鉴定结论的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必须从严处理,并通知法院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鉴定收费也必须予以标准。当前,我国没有统一的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司法实践中,各鉴定机构为了争夺经济利益而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鉴定机构甚至不惜出具虚假的鉴定结论以迎合当事人。因此,有必要建立严格而标准的收费标准,以遏制和减少司法鉴定中的腐败现象。 此外,还必须制定并切实执行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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