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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我国
夫妻
财产
制度
演变
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演变
一、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初现
清末修律以前的中国法律体系里是没有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夫妻间的财产主要由礼辅之以民间的家法族规加以标准和调整。传统社会里,夫妻双方结合的目的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婚姻成立之,夫妻间名义上是平等的,白虎通·嫁娶云:"妻者齐也,与夫齐体",礼记·丧服曰:"夫妻一体也",实那么妻"以夫为天",采用夫妻一体主义,妻子的人格完全被丈夫的人格所吸收,在法律上,妻子既没有财产,也没有行为能力。因此,传统社会夫妻关系的外在表现是"夫为妻纲",几乎完全由夫对妻所享有的权利与妻对夫应尽的义务所构成。仪礼·丧服子夏传中说"妇女有三从之义,无专用之道。故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
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思想认为,只有男子才有资格承继宗桃与传香烟,女子仅是传宗接代的工具。因此家产继承人仅限于男子,女子没有资格分得家产。在传统社会的夫妻财产关系体系中,丈夫对妻子享有完全的财产权,甚至妻子本身也是丈夫的财产。大清律例·户律·户役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并听前夫之家为主。"该条例说明,妻子无法单独取得财产,只能通过自己所生的儿子或者过继的嗣子,才可以取得财产的支配权,倘假设丈夫死亡妻子要改嫁,那么丈夫的财产包括结婚时妻子的父母帮助置办的嫁妆,她都无权处分,只能听从丈夫的家人的决定。日本学者滋贺秀三评价此条例:"围绕夫家家产,妻本人的持分是不存在的。因此,只要夫活着,妻就隐藏在夫之背后,其存在就如同等于零。"
民律草案虽然没有能够正式施行,但是其重要的立法原那么已经被大理院作为法理的依据,通过判例成认妻子有享有特有财产的权利。判例说:"为人妻者,得有私产。""妻以自己之名所得之财产为其特有财产,妾亦当然从此例。""嫁妆奋应妇女所有,其有因故离异,无论何种原因离去者,自应准其取去,夫家不得阻留"虽然大理院通过判例成认妻子有享有特有财产的权利,削弱了封建家长的财产权,在封建家长制时代是一次很大的进步,但这仅仅是过渡时期的思想,传统的重男轻女的观念仍旧没有改变。妻子的财产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仍未完全摆脱丈夫的控制。
(二)国民党统治时期的夫妻财产制度
1930年,南京国民党政府公布了民法亲属编,仿照欧洲大陆法系的立法例,重视人格权,妇女权益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民法亲属编分通那么、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亲属会议七章,共171条(第967条至1137条),在第二章第四节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共46条(从第202304条到202348条),大概占亲属法的四分之一,显示了夫妻财产制在身份法上的重要性。民法亲属编的立法原那么中重要的一条是倡导男女平等,亲属编在"亲权之行使,家长之担任,夫妻财产制之自由选择等,莫不成认男女平等之地位"。民国时期的民法典中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虽然采用了当时世界上最新的立法和学说,但是仍以中国固有的传统伦理道德为根本来定取舍。不拘泥于形式的机械的平等虚名,而求实质的有机的平等的真谛,不偏重个人私欲的满足,而求一家的共存共荣。"关于夫妻财产关系之制度,谓之夫妻财产制,亦称婚姻财产制。在父权家族制度之下,妻为夫权所支配,在社会上、经济上,均无独立之地位,夫妻间之财产关系,对于妻有成认其特有财产、奋产之必要,然无须规定一般夫妻财产关系。其后渐因女子经济地位之向上及继承权之取得,确认妻有独立地位,夫妻间之财产关系,应如何规定,在各立法上形成重大间题。其立法之内容,依各自之传统及习俗而有不同。约言之,有基于夫妻一体主义之财产吸收制(吸收为夫之财产),有基于财产共有主义之财产共同制(其中有全部或一定种类财产之共有),有基于夫妻别体主义之分别财产制之三大种。以上系依财产之归属而为之区别,此外尚有依管理权之所在而为之区别。其使夫管理妻之财产者,有联合财产制。惟管理奋产者,有妆奋制。使夫妻各别管理其财产者,有分别财产制。然在近时之趋势,财产吸收制己无踪影,惟有由此递变而来之财产统一制,尚为自由选择财产制之一。向来共同制于别产制之对立,已渐缓和,所谓所得共同制、所得分配制(所得参与制)、附加利益共同制(剩余共同制),在今日已占优势。"史尚宽这段话概括了民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的研究范畴和重点。
中华民国1930年民法亲属编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分为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两种。法定夫妻财产制与约定夫妻财产制又可以分为四种类型,即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统一财产制以及分别财产制。统一财产制严重违反夫妻平等的思想,且其规定难以实施。现简要说明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以及分别财产制。
1.联合财产制
联合财产制是指结婚后夫妻间的婚前所有的财产和婚后所取得的财产仍归各自所有,但特有财产除外,将夫妻的财产联合在一起,由丈夫管理。民国民法中规定的联合财产制的首要特点就是夫妻财产所有权的自始别离:妻子的原有财产与丈夫的原有财产组成联合财产,并就组成的联合财产对外进行婚姻生活的经济活动。联合财产的管理权仅由丈夫行使,管理联合财产所产生的费用也由丈夫承担。丈夫对联合财产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妻子对其原有的财产除了日常的家务代理权外,完全丧失了对其原有的财产管理、使用、收益的权利,这显然对妻子不利。当联合财产制终了,财产分割时,妻子只能取回其原有的财产,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联合财产所产生的孽息,全部归丈夫所有,轻视了妻子在婚姻生活中的地位。
2.共同财产制
共同财产制为约定财产制的一种。民国民法中规定的共同财产制的特点,是以中国传统社会的道义理想主义为根底,同时兼顾实际的经济生活情况。男女因为结婚而发生共同生活的夫妻关系,为了适应共同生活的身份,夫妻在经济上也应合而为一,才能成为名符其实的婚姻生活,因此夫妻应当组成统筹支配的单一经济体,这样有助于夫妻同甘苦共患难,符合婚姻道义的理想生活;同时对外部关系而言,夫妻财产的单一化,能增加对债权人的信用与担保,可以促进交易平安。共同财产制是夫妻间结婚之前所拥有的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夫妻所特有的财产外,合称为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夫妻财产制。依照这一规定,在共同财产制下,夫妻之间所拥有的财产可以分为三种,即夫妻共有的财产、丈夫的特有财产和妻子的特有财产。夫妻共有的财产通常由丈夫行使管理权和用益权。处分共同财产的权利是行使共同财产权利中最核心的局部。所以丈夫或妻子单方处分共同财产时,应当得到另一方的同意,否那么行使的权利应为无效:但是丈夫因为管理上的必要而单方处分共同财产的,那么不受限制。
3.分别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既是约定财产制,又是特别法定财产制。民国民法中规定的分别财产制,不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制的否认,而是否认夫妻财产的结合,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受婚姻生活影响最少的夫妻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的特点在于:夫妻各人的财产,在婚姻之后,依然维持与婚姻前同一状态:即不因为婚姻关系而引起任何财产上的共同。夫妻对各自所有的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各自归属于夫妻各方行使,各自独立,丈夫对妻子的财产没有任何权利,妻子对丈夫的财产也是如此。假设是夫妻间是基于其他私法上的原因,那么可以成立夫妻财产的共有关系。夫妻各自所负的债务应自行负担:即夫在结婚前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由夫以自己的财产负清偿的责任:妻在结婚前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由妻以自己的财产负清偿的责任。
(三)新民主主义革命根据地时期的夫妻财产制度
民主革命时期,中国社会发生了剧烈的变迁。为了顺应当时社会的变化,革命根据地也制订了自己的婚姻法标准夫妻间的关系。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婚姻立法的一项重要原那么就是男女平等原那么,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也依照阶段不同而随之相应的改变。
各革命根据地的婚姻立法最早可以追溯至1930年3月的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婚姻法。以此为开端,拉开了各革命根据地婚姻立法的序幕。这个时期的婚姻立法可以分为三个时期,分别为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
1.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从1927年南昌起义到1930年上半年,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相继建立了大小小十几个革命根据地。各革命根据地都建立了自己的政权机关,实行了一系列的社会改革。为改革婚姻家庭制度,一些根据地公布了一些地方性单行婚姻家庭法律法规,如1930年3月闽西第一次工农兵代表大会婚姻法、1931年7月鄂豫皖工农兵第二次代表大会婚姻问题决议案以及湘赣省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制订的湘赣苏区婚姻条例等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宣告成立,之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公布实行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由于受到极其困难的经济条件的制约,革命根据地的立法将夫妻所得的财产融于家庭财产之中,财产由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结婚满一年,男女共同经营所增加的财产,男女平分,如有小孩,那么按人口平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17条)"
但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的后期,由于红军反围剿斗争的失败,革命根据地损失很严重,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建设也随之式微。这一时期的婚姻家庭法制建设中的某些规定还不够成熟,实际实行的时间也不够长,但是,它们为中国后来的婚姻家庭制度奠定了初步的法律根底,是新中国婚姻立法的源头。
2.抗日战争时期
1937年7月抗日战争全面爆发后,为了适应抗战的需要,按照国共合作的协议,中共中央所在地陕甘革命根据地改陕甘宁边区,成为隶属于南京国民政府的地方自治政权;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红军主力改变为国民革命第八路军和陆军新编第四军。到1940年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敌后战场创立了大小十六块革命根据地,各革命根据地进行了大量的婚姻家庭立法。抗日战争时期的婚姻家庭立法完善了前一阶段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同时又扩大了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规定了约定财产制。明确规定了夫妻双方平等地享有保存各自婚前取得的财产的所有权,平等地享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
由于各个抗日革命根据地分布的比较松散,没有能够建立统一的政权机构,所以也就没有公布一部统一的婚姻家庭法规。但抗日战争时期婚姻家庭立法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是立法数量多。这一时期是革命根据地婚姻家庭立法的大开展时期,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3.解放战争时期
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经历了一个从战略防御到战略反攻的过程。各个XX县区大多数是由原来的抗日根据地开展而来的,因此这一时期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内容和立法原那么根本上沿用了原来的抗战时期根据地民主政权曾制订公布的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与此同时,各个XX县区也制订了少量新的婚姻家庭法规。大致如下:男女结婚之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结婚后所负之债离婚时由男方负责,也可依照男女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劳动能力分担。
(四)新中国的夫妻财产制度
新中国婚姻法的诞生和开展的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1950年婚姻法的初步制订实施阶段确,突出家庭本位利益、1980年婚姻法的开展稳固阶段,突出夫妻本位利益和2022年婚姻法修正案的开展完善阶段,突出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二者兼顾。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的规定也随着国民经济的开展、家庭收入的增加等情况变化而改变,并且得到了逐步的完善。从广义上讲新中国成立后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活动,包括了全国人大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财产的司法解释。
1950年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根底法律,它为当代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体系的构建打下了坚实的根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方面,1950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一般共同财产制,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夫妻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