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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坂中畲族乡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专题
2023
年坂中
畲族
乡关
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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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
资金
资产
资源
监督管理
工作
实施方案
专题
坂中畲族乡关于开展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专题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管理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实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那么。
第二条本细那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村(自然村或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
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细那么所成农村集体资金指村(组)集体原有积累及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等。第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指村(组)集体所有或以贷款、投资入股经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接受捐赠、无偿资助所形成的建筑物、农业机械、机电设备、电力设施、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牲畜及农田水利、道路、教育、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依法属于村(组)集体所有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面、“四荒地〞等自然资源。
第四条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损坏、私分、哄抢或非法查封、抵押、冻结、变卖、无偿占用和没收。
第五条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委托代理制,在坚持农村集体“三资〞所有权、财务审批权、监督权、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和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的根底上,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与乡镇代理机构签订代理协议,实行委托代理。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一条
各县区成立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监督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办公室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办公室统一称为“xx县(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区“三资〞办)。各乡镇参照县区做法,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统一称为“xx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乡镇“三资〞办),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乡镇成立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效劳中心,原有“村账乡(镇)代理〞事项纳入其职责范围。村一级成立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小组,承担日常“三资〞管理工作。各村成立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三资〞经营、使用、管理的日常监督。第二条
县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一)
研究制定“三资〞管理方法及制度;
(二)
指导各地加强“三资〞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效
益;
(三)
对“三资〞管理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及时
查处“三资〞管理中的违法违纪问题;
(四)
统计汇总分析“三资〞管理报表及数据,为领
导决策提供依据;
(五)
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升“三资〞管
理人员素质;
(六)
做好“三资〞管理的调查研究工作,着力解决
“三资〞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七)
抓好“三资〞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拓展网络功
能,强化网络应用;
(八)
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职责包括:
(一)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三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及
有关制度;
(二)
研究制度乡镇“三资〞管理方法及制度;
(三)
指导帮助各村建立健全“三资〞管理制度;
(四)
对村级“三资〞管理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监
督,提高“三资〞管理水平;
(五)
组织开展“三资〞管理的专项调查研究、分析
“三资〞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创新“三资〞管理机制;
(六)
负责做好“三资〞管理情况的统计分析,为领
导决策提供依据;
(七)
开展“三资〞管理业务培训,提高村级“三资〞
管理水平;
(八)
强化“三资〞管理网络应用,对“三资〞实行
动态网络监管;
(九)
配合开展审计监督,完成“三资〞审计任务;
(十)
配合查处“三资〞管理违规行为,落实责任追
究。
第四条
乡镇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效劳中心职责包括:
(一)
指导帮助各村开展“三资〞清查,全面掌握“三
资〞家底;
(二)
指导催促各村编制“三资〞预算方案;
(三)
参与各村“三资〞重大事项,及时了解“三资〞
变动情况;
(四)
对各村“三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进行登
记,对不标准、不合理的事项,书面反响意见,按规定作出处理;
(五)
负责做好凭证编制、记账、结账、报表编制上报,正确核算“三资〞收支事项;
(六)
对集体资金支取进行审核把关,审核通过的,
在银行票据上加盖财务专用章,并录入“三资〞信息化管理系统;
(七)
定期下村指导,每季度盘点各村库存现金,每
月核对现金及银行存款余额;
(八)
对村级“三资〞原始凭证、会议记录、资金使
用申请单、合同、招投标文书、验收资料、照片等原始资料进行扫描,录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九)
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领用、核销的
登记工作,并录入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
(十)
参与做好重大“三资〞事项的经营、出租、发
包、招投标、合同签订等工作;
(十一)及时反响村级“三资〞管理情况,催促村级
做好“三资〞公开;平安
(十二)指导村级合理利用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十三)加强与代理村的沟通联系,及时账务代理村“三资〞预算执行情况。
(十四)建立“三资〞台账,录用农村“三资〞信息化管理网络,加强“三资〞档案管理。
第五条
村“三资〞管理小组职责包括:
(一)
负责做好“三资〞预决算方案编制;
(二)
制定和执行本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
度;
(三)
加强“三资〞的日常经营管理,提高经营管理
效益;
(四)
加强与乡镇“三资〞代理效劳中心的沟通联系,
邀请代理效劳中心工作人员参与“三资〞重大事项;
(五)
定期公开“三资〞使用、囧应状况,随时公开
“三资〞重大事项;
(六)
及时处理落实上级“三资〞管理部门和乡镇“三
资〞代理效劳中心发现的问题;
(七)
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本村“三资〞经
营、管理、使用情况;
(八)
建立“三资〞台账及合同管理台账。
第十一条村务监督委员会职责包括:
(一)
参与制定本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二)
参与编制“三资〞预决算方案;
(三)
列席涉及“三资〞经营、使用、管理中重大事
项的会议;
(四)
参与并监督本村“三资〞的经营、使用以及合
同的、履行情况;
(五)
听取和收集群众反映的“三资〞方面的问题,
向群众做好解释和答复工作;
(六)
催促村(组)及时公开“三资〞经营、使用、
管理及变动情况;
(七)
定期向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村“三资〞监督
情况;
(八)
对本村“三资〞的经营、使用及管理及时提出
合理意见及建议;
(九)
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本村“三资〞的经营、使
用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三资〞经营
第十二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招标、发包、出租、入股等形式,促进集体“三资〞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合理利用,实现保值增值。
第十三条涉及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的,必须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一审核一监督〞工作方法实施:
(一)
集体议事。凡涉及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
的实施,必须经村支部提议、“两委〞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二)
公示公开。凡涉及农村集体“三资〞重大事项
的决议及实施结果,应及时向群众公开,接受
群众监督;
(三)
乡镇审核。凡村(组)重大“三资〞事项实施
前必须报乡镇“三资〞办、“三资〞代理效劳中心审核备案;
(四)
全程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在村集体重大“三
资〞事项实施过程中进行全程监测监督。
第十四条以租赁、承包方式经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享有合同约定的经营权和收益权,负有管理和保护资产、资源的义务。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除依法向全体成员发包外,可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成员招标、出租、发包,到在同等条件下,本村(组)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资产经营和资源交易实行“五进一评一签两公开〞,即规模在3000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资产资源购置、发包、租赁、出售和工程建设全部进入乡镇公共资源交易站交易,对资产资源进行价值评估,资产资源交易全部签订统一标准的书面合同,资产资源交易情况、变动情况及时公开。
第十七条经营农村集体“三资〞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XX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合同文本内容必须齐全、格式标准,明确合同期限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条款等重要事项须经村委会集体讨论通过,并报乡镇“三资〞办、农村“三资〞代理效劳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经济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确需变更或解除的,应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涉及重大“三资〞事项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先必须报乡镇“三资〞办、“三资〞代理效劳中心审核,并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出租、发包、入股等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应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经村民(代表)会议确认,并报乡镇“三资〞办备案。
第二十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用货币资金、实物或者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投足。
第二十一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工程,投资、出售、转让和收回投资时,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报乡镇“三资〞办审核备案。
第二十二条村(组)集体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