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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地税
部门
稽查
协作
机制
探讨
国地税部门稽查协作机制的探讨
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后,国税、地税部门建立了相对完善各自独立的税务稽查体系,税务稽查工作得到了全面加强,对保障收入,税收征管,标准纳税秩序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行政体制和财政分配体制等多方面的关系,国税、地税稽查局之间联系沟通较少,特别是在税务稽查办案问题上缺乏协调与合作,各执各的法,各办各的案,交叉检查,重复检查的现象普遍存在,一方面,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上未能形成合力,另一方面,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严重影响了国家税法的严肃性和税务机关的行政执法形象。因此,笔者就如何建立国税、地税稽查办案协作机制,谈点粗浅看法。
一、国税、地税独立办案存在的弊端
(一)未能确保税收应收尽收。案源上“抓大放小〞导致隐形税收流失。在收入任务考核的情况下,税务稽查收入仍是两个税务部门增收补缺的重要手段,国税、地税稽查局无论是安排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都会把共同管辖的纳税大户作为重点对象。可想而知,纳税大户有账可查,容易取证,有潜力可挖,即可保障收入,又能躲避执法风险,因此,都想在大户上抢占先机,导致纳税大户你查我查年年查,而各自管辖的小规模纳税户,由于双方稽查人力有限,多年未能检查,致使局部税收隐形流失。互不共享检查信息导致税收流失。国税、地税部门按税种划分征管范围,税务稽查各自独立办案,各扫门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信息成果未能共享,出现了一个偷税案件补了国税未补地税,或补了地税未补国税的现象。大量税款尽在税务稽查人员的眼底下白白流失。
(二)权利限制导致放任偷税。因税收管辖权的不同,两个稽查局检查的税种不同;各自的检查重点自然放在本部门管辖的税种上,对属于另一部门管辖的税种,既是明显发现了偷税问题,因无法越权查处,也就不予理会,导致对纳税人偷逃税的放任不管。
(三)削弱偷逃骗税打击力度。在追究涉税违法刑事责任上,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款2023%以上的,国税、地税要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纳税人查补税款占应交税金总额偷税比例的认定,应是其偷逃各税税款的合计数,占各税应交税金总数的比例。实际工作中,国税、地税查处的涉税案件仅就其本部门查补税款数计算偷税比例,而在计算认定纳税人各税偷税额占各税应交税金总额的偷税比例时,由于国税、地税部门检查不同步,处理不同步,必然造成计算纳税人偷税比例难度很大,严重影响涉税案件向公安部门的移送,削弱了打击偷、骗税违法行为的力度。
(四)多头检查增加征纳本钱。在对纳税人实施检查中,由于两个部门按各自检查方案执行,往往是你查罢,我上阵,多头进户、重复稽查,不仅造成了税务部门稽查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严重浪费,降低了税务检查的工作效率,增加了税收的征管本钱,而且,同一纳税人接待两次稽查检查,浪费了人力和物力,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和纳税本钱,既不利于行政执法行为标准,又不利于征纳关系和谐。
二、建立国税、地税联合协作办案的必要性
实行国税、地税稽查局联合协作办案是全面深入推进“法制型、节约型、效劳型、和谐型〞社会建设的需要,也是最大限度遏制偷逃骗税,保障税收收入,全面落实依法治税的内在要求,主要表达在:
(一)有利于减少税收流失,保障税收收入。无论国税,还是地税,税务稽查是查处偷逃骗税,堵塞征管漏洞,减少税收流失,保障税收收入的最后一道防线。随着国家税制和财政分配体制的改革,税基交叉重叠的税种将不断增加,国税、地税共同管辖的纳税户越来越多,县级税务稽查工作量更加繁重。实行国税、地税稽查联合办案,一案一户双方联合稽查,即可到达共同查偷堵漏,保障双方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的目的,又可到达防止重复劳动,利用有限的稽查人力资源,拓展双方的税务稽查查处面,最大限度遏制隐形税源的税收流失。
(二)有利于打击偷逃骗税,推进依法治税。依法治税的关键在于各类税法实行主体,特别是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的依法征税、依法管理、依法查税行为。从税务稽查实践来看,偷逃骗税案件层出不穷,有的甚至年年稽查年年有偷税,究其原因无不与税务稽查处分不严,打击不力有关。国税、地税稽查各自独立办案,同一纳税人的税种未查全,涉税违法违章行为未查全,有些该重罚的未重罚,有些该追究刑事责任的未追究刑事责任。建立国税、地税稽查联合办案协作机制,可全面查实纳税人各税种的应交税额和偷税额,查全涉税违法违章行为,更加准确地对偷、逃、骗、抗税行为予以定性。按照有关法规计算确定偷税的比例及被处分的次数,确定是否可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解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中在认定偷税比例和处分次数上的难题,防止各自稽查造成的执法不全面、处分不到位的现象,确保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判刑的判刑,进一步增强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力度,提升税法的执行力和威慑力,从而推进依法治税进程,改善税收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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