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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财政部安全生产监管总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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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财政部 安全生产 监管 总局
财政部平安生产监管总局 第一篇:财政部平安生产监管总局财政部平安生产监管总局 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平安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 财企(2023)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财政厅(局)、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平安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平安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22)2号),财政部、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高危行业企业平安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方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危行业企业平安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方法 财政部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高危行业企业平安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了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平安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平安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和国务院有关决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品生产以及道路交通运输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方法。 国家对煤炭开采企业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热、温泉、矿泉水、卤盐开采矿山和河道采砂、采金船作业、小型砖瓦粘土矿等危险性较小的非煤矿山,不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平安生产费用管理制度。 平安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平安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本钱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平安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四条平安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标准使用〞的原那么进行财务管理。 第五条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是: 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和生产、闭坑及有关活动。 建筑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的物品,包括军工生产危险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第二章平安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六条矿山企业平安费用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平安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4元,井下矿山每吨8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2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立方米)1元,井下矿山每吨(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0.5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第七条煤系及与煤共(伴)生的金属非金属矿山、水体下开采矿山、有自然发火可能性的矿1 山、在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和铁路下面开采的矿山,以及其他对平安生产有特殊要求的矿山,经省级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财政厅(局)核准后,可以在本方法第六条规定的根底上提高提取标准,但增加的提取标准不得超过原提取标准的50%。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平安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 (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平安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根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平安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九条危险品生产企业以本年度实际销售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202300万元及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202300万元至2023000万元(含)的局部,按照2%提取; (三)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2023000万元至20230000万元(含)的局部,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实际销售收入在20230000万元以上的局部,按照0.2%提取。 第十条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以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逐月提取: (一)客运业务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三)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条中小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平安费用专户结余分别到达本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和2%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少提平安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22)143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方法(暂行)(国统字(2022)17号)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方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平安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方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方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方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方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三章平安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平安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平安防护设备、设施支出,其中: 1.矿山企业平安设备设施是指矿山综合防尘、地质监控、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以及尾矿库(坝)等; 2.危险品生产企业平安设备设施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3.道路交通运输企业平安设备设施是指运输工具平安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工具附属平安设备等。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平安防护物品支出。 (三)平安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平安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平安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在本方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平安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平安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到达平安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第十五条企业提取平安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平安费用缺乏的,超出局部按正常本钱费用渠道列支。 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平安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平安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平安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接受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七条企业利用平安费用形成的资产,应当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本钱(费用),不在平安费用中列支。 企业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平安费用中列支。 第十九条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平安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将平安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危险品生产或储存的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条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平安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方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平安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平安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企业应当披露平安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平安费用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企业未按本方法提取和使用平安费用的,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那么 第二十五条企业平安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方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方法由财政部、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方法自2022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国家平安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平安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方法的通知【发布单位】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发布文号】 安监总财(2023)19号【发布日期】 2023-01-04【生效日期】 2023-01-0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平安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平安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平安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方法的通知 安监总财(2023)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局、财务局,各省级煤矿平安监察局: 现将平安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平安监管总局财政部 2023年1月4日 平安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方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平安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平安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罚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平安生产领域改革开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平安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平安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煤矿平安监察机构(以下统称负有平安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平安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负有平安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那么。 第五条本方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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