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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单位
改制
完善
实施
意见
单位转企改制完善实施意见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大精神,进一步深化文化体制改革,促进文化产业开展,推进市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化体制改革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第三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市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配套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转企改制基准日市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基准日统一定于年6月30日。
二、国有资产管理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要按规定做好资产清查和评估等工作。资产变动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中,涉及重大国有文化资产变动事项的,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市委宣传部审查把关。市属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资产变动事项,应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批。
三、人员安置方法
(一)提前退休。截止转企改制基准日,其转制前的原在编在岗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或工作年限满30年的(歌舞剧团可参照皖政办()6号文件执行),职工在转企改制时,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社局调档复核批准,可一次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二)加发补贴。为保证与转制前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其转制前在编在岗职工、转制后5年内退休人员,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59号)规定计发的根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方法计发退休费的,加发补贴。
(三)身份置换。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后,在编在岗职工原有身份不再保存,由改制后的企业重新聘用并签订劳动合同或进入社会自谋职业。
四、人员安置费用
(一)转制前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安置费用核定、提留与支付1.养老金的核定与支付转制前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原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核发的退休金不变。有正常事业费全额拨款和差额补助的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全额发放。没有正常事业费拨款的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原按国家和省有关事业单位政策核定的根本养老金,从根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养老金的调整与费用提留有正常事业费全额拨款和差额补助的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调整,纳入国家和省事业单位退休费调整范围。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按企业方法增加的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方法增加退休费的差额局部,按每人3万元一次性从净资产中提留退休人员安置费转入社保基金专户,差额局部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净资产缺乏局部由市财政解决。没有正常事业费的单位,转制前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的调整按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的方法执行,所需费用从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与事业单位方法增加退休费的差额局部,在净资产允许的前提下,可按每人不超过3万元一次提留退休人员安置费转入到转制单位,用于按企业方法增加养老金与按事业单位方法增加退休费的差额补助。净资产缺乏的,由原单位视经济情况自筹资金解决。
3.提前退休人员养老保险提留提前退休人员提前退休年限内按规定由原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等费用,一次性提留交社保经办机构。所需资金从单位国有资产变现中支付,缺乏局部由其主管部门从自有资金中解决,或由市财政从市国资公司处置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变现资金结余中调剂解决。
4.医疗保险费提留没有参加根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应为退休人员(含提前退休人员)补办根本医疗保险,其缴费标准为每年800元,一次性缴纳2023年。对已参加根本医疗保险的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转制事业单位,转制后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继续按规定享受根本医疗保险待遇;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事业单位应为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根本医疗保险费用,并按规定享受根本医疗保险待遇。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年800元,一次性缴纳2023年,所需资金从单位国有资产变现中支付;缺乏局部,由其主管部门从自有资金中解决,或由市财政从市国资公司处置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变现资金结余中调剂解决。
(二)加发补贴核定与支付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人员,根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制度执行。为保证与转制前退休(含提前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5年内退休的人员,根本养老金低于按事业单位方法计发退休金的,加发补贴,所需费用从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补贴基数为转制时当地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养老金水平与本人按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方法计算的养老金之间的差额,基数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自转制之日起第一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90%;第二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70%;第三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50%;第四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30%;第五年内退休的,加发补贴基数的2023%;第六年后退休的,不再加发补贴。如按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59号)规定计发的根本养老金与加发补贴之和,高于转制时按原事业单位方法计算退休金的,按原事业单位方法计算的退休金标准执行。转企改制时,按照有关规定对职工给予了一次性经济补偿,其原身份已经置换的,自转制之日起5年内退休的人员,不享受加发补贴政策。核定补贴标准时,企业平均根本养老金,按年12月的标准计算;事业单位退休金以年12月本人档案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核定后不再变动。
(三)身份置换人员经济补偿金核定与支付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时,依法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按职工的实际工龄,每满一年发给本人一个月工资(按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含人事部门出台的地方性津补贴)的身份置换经济补偿金,职工实际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其工龄计算截止到转企改制基准日,超过转企改制基准日的时间不再计算身份置换人员经济补偿金的工龄。经济补偿金从单位净资产中提留,缺乏局部,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经济补偿金从财政拨付的事业费中解决。没有正常事业费的转制单位根据单位净资产情况核定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最低不低于我市年度最低工资标准(500元/月)。资产变现资金缺乏支付最低经济补偿金的,由其主管部门从自有资金中给予补齐,或由市财政从市国资公司处置事业单位上缴的国有资产变现资金结余中调剂解决。经济补偿金应由原单位一次性发给职工。
五、办理养老保险有关事宜。转企改制文化事业单位,从转企改制基准日次月起,按照国家有关城镇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参加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按照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缴纳根本养老保险费。转制单位参保缴费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职工建立根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制前已经参加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的,建立的个人帐户与转制后参加企业根本养老保险建立的个人帐户合并计算。转制时在职人员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不再补缴根本养老保险费。
六、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有关政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职工根本养老保险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根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皖政()59号)规定执行。
七、军转干部有关待遇。转企改制事业单位中的军转干部,经市军转办审定后,按现行企业军队转业干部有关政策,落实相关待遇,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按有关规定解决。
八、转企改制单位有关费用。对文化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中办理各种手续的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减免政策。有关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鉴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