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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XX省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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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XX 省委 巡视 工作 实施办法
XX省委巡视工作实施方法 XX省委巡视工作实施方法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标准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省委实行巡视制度,建立专职巡视机构,对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进行巡视监督,实现巡视全覆盖。 第三条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开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四条巡视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五条建立健全省委承担主体责任,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及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巡视工作体制机制。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向省委负责并报告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委巡视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该办公室为省委工作部门,设在省纪委,并设立假设干内设机构,承担相关工作职能。 第七条省委设立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省委巡视组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八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一般由省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联系巡视工作的省纪委副书记、省委组织部副部长和省委巡视办主任组成。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为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 第九条省委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巡视专员和其他职位。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 巡视组组长根据每次巡视任务确定并授权。 第十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 (一)贯彻中央有关决议、决定和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要求以及省委有关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方案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省委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对省委巡视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省委巡视办的职责是: (一)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统筹、协调、指导省委巡视组开展工作; (三)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巡视公开和舆论宣传工作; (五)对省委、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配合有关部门对巡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七)对省委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开展的巡察工作进行指导; (八)办理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决,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那么,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正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选配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建立健全省委巡视机构与省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省委组织部工作人员定期轮岗交流制度。 第十四条建立巡视人才库。从全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相关部门挑选一定数量的党员干部纳入巡视人才库,根据工作需要从中抽调人员参与巡视工作。巡视人才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党员干部到省委巡视组挂职锻炼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地级以上市党委应当明确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负责与省委巡视机构的联络工作。 第三章巡视范围和内容 第十七条省委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地级以上市、县(市、区)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副省级城市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主要负责人除外),地级以上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XX县区(市、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省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省政府部门和直属机构、省人民团体党组(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省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省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省委巡视组应当将被巡视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为重点巡视对象。 第十八条省委巡视组在每届省委任期内,至少对省委所管理的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开展一次巡视。优先安排对地级以上市、县(市、区)的巡视。 第十九条省委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松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省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条省委根据工作需要,针对所辖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的重点人、重点事、重点问题或者巡视整改情况,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二十一条省委巡视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党组织的工作汇报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等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下一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十)以适当方式到被巡视地区(单位)的下属地方、单位或者部门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省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省委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省委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特殊情况下,省委巡视组可以直接向省委书记报告。 第二十四条巡视期间,经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省委巡视组可以将被巡视党组织管理的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的具体问题线索,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或者政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向被巡视党组织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二十五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省委巡视机构与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政法机关、省审计厅、省信访局等的沟通通报机制。 省委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应当通过上述机制了解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特别重要或者敏感的内容,相关部门应当向巡视组组长单独通报。省委巡视组应当催促被巡视党组织针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主动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省委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地区(单位)后,应当向被巡视党组织通报巡视任务,召开巡视发动会,发布巡视公告,公布巡视组联系方式,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视了解工作。 省委巡视组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可以进行深入了解。对发现的党员领导干部重要问题线索,应当及时报告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巡视了解工作结束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形成巡视报告,如实报告了解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巡视报告应当经过巡视组集体讨论。 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应当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 第二十八条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听取省委巡视组的巡视情况汇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委决定。 第二十九条省委应当及时听取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第三十条经省委同意后,省委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分别反响相关巡视情况,指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向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反响情况,除涉及其本人的问题外,其他问题原那么上都要反响。向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反响情况,应当对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落实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提出要求。 第三十一条根据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省委巡视办将巡视的有关情况通报省委、省政府有关领导及其职能部门,推动巡视发现问题的整改。 第三十二条被巡视党组织收到省委巡视组反响意见后,应当认真整改落实,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省委巡视办。 被巡视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对巡视发现的问题和线索,省委作出分类处置的决定后,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按照以下途径进行移交: (一)对领导干部涉嫌违纪的线索和作风方面的突出问题,移交有关纪律检查机关; (二)对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有关组织部门; (三)其他问题移交相关单位。 第三十四条省委巡视办应当依据省委作出的分类处置决定,建立巡视发现问题和线索台账,实行统一管理、跟踪督办。 建立健全省委巡视办与省委督查室联合督办机制,对巡视发现的倾向性、普遍性、政策性问题,催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三十五条有关纪律检查机关、组织部门收到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响省委巡视办。 第三十六条巡视结果应当作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省委巡视办应当会同省委巡视组采取回访等适当方式,了解和催促被巡视地区(单位)整改落实工作并向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可以直接听取被巡视党组织有关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三十八条巡视进驻、反响、整改等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在党内通报,向社会公开,接受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六章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省委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对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政法机关和组织、信访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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