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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信息化
建设项目
管理办法
关于县信息化建设工程管理方法
为加强我县信息化建设工程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利用.下面是小编带来的,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信息化建设工程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根据国家和省、市信息化建设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县本级使用或局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其他国有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以及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全局性重大根底设施、涉众性重大应用信息化工程。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信息化建设工程是指信息根底设施(含机房建设)、信息网络(含视频监控系统)、云计算中心及公共部门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平安防护等新建、扩(改)建及运行维护的工程工程。不包括零星的办公、耗材添置和电子信息产业建设工程。本方法所称全局性重大根底设施,包括宽带网络、无线网络的铁塔与基站、公共场所wifi、播送电视网设施、云计算中心、大数据基地、物联网及数据采集设施等工程;所称涉众性重大应用工程,包括受众体为全县公共效劳平台、电子商务平台及公共效劳类移动应用等类型的工程。
第四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注重实效的要求,遵循平安、适用、共享、节约的原那么,在智慧公安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智慧公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智慧办)具体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县智慧办负责全县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信息化建设工程的技术审查、实施推进和验收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工程规划
第五条县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国家、省、市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市、县信息化开展总体规划,结合本部门信息化开展实际,编制本部门、本领域的信息化专项规划报县智慧办审核备案。
第六条县智慧办XX县区政府信息中心负责统一规划建设城市信息化根底支撑平台(云计算中心、大数据中心、备份中心、电子政务专网、网络信息平安防护等),并负责跨部门电子政务应用工程建设。使用或局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各类应用系统应依托统一的城市信息化根底支撑平台进行开发、部署和运行,已建的要逐步迁移到XX市统一的资源共享平台(涉密的除外)。鼓励非财政性投资信息化工程向统一的根底支撑平台集中。
第三章工程申报
第七条使用或局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应符合市、县信息化开展规划,由使用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向县智慧办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和维护工程,并提交XX县区信息化工程申报表、工程建设(维护)方案和工程预算。
第八条县智慧办(经信局)先行对各部门申报的信息化工程进行必要性审查,再由县政府信息中心进行技术审查和组织专家进行工程评审,评审结果报县智慧办(经信局)备案。
第九条县智慧办XX县区财政局、县政府信息中心对申报新建的信息化工程进行审核、汇总,编制下一年度工程建设方案报县政府审批。经县政府批准建设的信息化工程,县发改部门按相关规定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县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经投资评审后安排资金,纳入信息化工程建设单位部门预算。
第十条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全局性重大根底设施工程、涉众性重大应用工程,应报县智慧办(经信局)备案。县智慧办(经信局)、县政府信息中心应及时提供工程标准、政策、共享等方面的咨询效劳。
第四章工程管理
第十一条使用或局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由县智慧办(经信局)按照统一根底支撑、统一平安标准、统一资源共享的原那么进行管理,统筹实施工程监理和验收。信息化工程责任单位(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信息化工程建设进度、工程质量及应用负责,并确定工程责任人具体负责工程推进工作。
第十二条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全局性重大根底设施、涉众性重大应用的信息化工程,投资单位按照规划的一致性、方案的科学性、资源的共享性原那么组织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设备、物资、工程及效劳采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XX县区政府有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招标和建设须同步实施监理制。
第十四条使用或局部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竣工并试运行后,由建设单位向县政府信息中心提出工程验收申请,县政府信息中心XX县区财政局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信息化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相关财务制度,对工程建设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改变用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暂缓安排信息化建设工程:
1.已建系统可满足需求或新需求不清晰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主管部门提出的数据共享与交换要求的;
3.列入年度方案工程,无正当理由致使工程进度严重滞后一年以上的;
4.列入年度方案工程已完成,无正当理由没有进行工程验收的;
5.在工程审计中问题较多、整改措施不落实的。
第十六条县政府信息中心XX县区财政局、县审计局对已建成信息化工程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效益评估,评估结果报县智慧办(经信局),并纳入建设单位的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五章附那么
第十七条涉密信息化工程按照相关保密要求实施。
第十八条本方法由县智慧办(经信局)XX县区政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方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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